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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日期:2021-12-30    来源:青海省应急管理厅

国际燃气网

2021
12/30
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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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燃气安全 燃气整治 燃气经营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关于印发《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 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青安委〔2021〕7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省安委会相关成员单位,中央(外省)驻青企业:

《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青海省安全生产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

今年以来,全国各地城镇燃气事故频发,严重冲击人民群众安全感,反映出燃气安全管理存在诸多问题和短板。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认真落实国务院领导批示要求,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杜绝燃气事故发生,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全国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安委〔2021〕9号),结合青海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坚持长短结合、标本兼治,深刻吸取近年来国内外燃气事故教训,全面排查燃气管网和涉及燃气各领域安全风险隐患,摸清底数、强化措施,整改治理一批重大安全隐患、依法严惩一批非法违法行为、关闭取缔一批违法违规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企业、联合惩戒一批严重失信市场主体、问责曝光一批责任措施不落实的单位和个人,坚决防范遏制燃气重特大事故和有影响的事故;围绕制约燃气安全的突出问题,紧盯燃气安全运行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开展综合性、精准化治理,加快完善安全设施,加强预警能力建设,加快推进燃气管网等基础设施更新改造和数字化、智能化安全运行监控能力建设,提升燃气安全保障水平,切实维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省实施“一优两高”发展战略创造良好安全环境。

二、工作任务

(一)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经营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市州、各部门要对辖区内燃气企业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企业运行维护和抢修人员配备不符合要求、安全检测和管网监测设备不足或失效、重大危险源管理缺失、管线检查维护不到位、隐患排查治理不闭合、从业人员无证作业、“三违”行为突出、使用无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车辆运输、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照抄照搬、安全操作规定不健全、特殊作业管理不规范、入户安检制度不落实、瓶装液化石油气气源管理不规范、未配备万向装卸臂、紧急切断装置、应急预案和演练流于形式等风险隐患。各市州、各部门要建立联合监管长效机制,把好燃气企业准入关口,严厉打击燃气经营企业无证经营,超出经营区域、范围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规范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建设。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对存在的违法违规行为,严格依法处罚,对存在问题和整改不力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大执法力度,并纳入诚信管理档案,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对不符合条件的燃气经营企业要严格依法予以取缔或吊销燃气经营许可、充装许可等资质证照,加快淘汰一批基础差、安全管理水平低的企业,杜绝违法违规企业长期“带病”运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市州政府组织落实。以下均需各市州政府负责,不再重复列出)

(二)全面排查整治餐饮等公共场所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市州、各部门要对使用管道燃气或瓶装液化气的人员较为密集的餐饮经营场所、学校、医院、农贸市场、商住混合体等场所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穿越密闭空间、第三方破坏,气瓶间违规设置在地下室和半地下室内,擅自将气瓶放置于室内用餐场所,使用不合格的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私接“三通”,不安装燃气泄漏报警器或安装位量不正确、适用气种不符或功能过期失效等风险隐患。切实提升入户安检率,并以入户安检多次到访不遇、长期无人居住用户安检为重点,通过物联表等技术手段精准停气,补齐入户安检短板,指导用户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超期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商务厅、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全面排查整治老旧小区燃气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市州、各部门要对老旧小区燃气管道、调压站、燃气引入管、立管以及管道穿越楼板部位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小区内在地下、半地下空间违规使用燃气及非法储存、充装和倒装瓶装液化气等违法行为,居民用户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室内管道严重锈蚀,使用不合格气瓶、灶具、连接软管和减压阀等风险隐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公安厅、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工程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市州、各部门要对在建燃气工程和燃气管道周边建设项目进行全面排查,重点排查整治未按规定将燃气管道工程纳入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未依法进行特种设备施工前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等问题。依法加快建立健全全省城镇燃气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严格执行先规划后建设要求。要把燃气设施项目工程(含改扩建工程)纳入监管范围,严禁未批先建。实行政府特许经营的燃气项目,要依法加强管理,在特许经营协议中明确经营期限、范围、经营方式、权利义务等内容,并按要求定期开展项目评估,落实各方责任。对燃气管线周边在建项目,严格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要符合法定程序,竣工验收合格并依法备案,要严厉打击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转包、违法分包、挂靠,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不落实第三方施工期间专人监护规定、第三方破坏等违法违规行为。对无资质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揽燃气工程施工的企业,坚决予以处罚并清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具等燃气源头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市州、各部门要对现有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等产品生产企业和流通销售渠道点进行全面排查,严禁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和不符合强制性产品认证要求的燃气具。对电商平台、小商品市场等进行全面排查,督促其切实履行好对经营者的管理责任,明知经营者利用其销售平台、场所销售不符合要求燃气具、燃气泄漏报警器及配件等产品,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充装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严格依法对生产和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燃气具生产、经营单位予以处罚,从源头上堵住不合格的燃气具等产品进入使用环节,降低用户端燃气事故发生率。(省市场监管局牵头,相关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六)全面排查整治燃气管道设施安全风险和重大隐患。各市州、各部门要组织对燃气场站设施、燃气管道等进行普查建档,全面掌握建设年代、产权归属、管道材质、安全状况等资料,并对2000年前建设的燃气管道设施进行全方位安全评估,提出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清单及实施计划,纳入年度重点项目统筹推进。加快燃气老旧管网更新改造,重点排查整治易导致重特大事故的老旧管道带病运行、高中压管道被占压、燃气场站设施安全间距不符合要求等突出问题隐患。严肃查处未依法开展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检测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快推进以燃气安全为重点的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建设,实现实时在线监控、提前预警、科学处置,及时总结经验、扩大试点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应急厅、省市场监管局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进度安排

从2021年12月至2022年12月,分四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2021年12月)。省安委会已于12月2日和12月10日两次召开全省安全生产工作视频会议,部署开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各市州、各部门要结合实际制定实施方案,进一步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和责任部门,对排查整治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排查摸底(2022年1月至3月)。各地区组织开展对本地区燃气相关企业、燃气基础设施、燃气安全运行情况等开展全面摸底排查,摸清本地区燃气总体情况、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并建立台账清单。

(三)整治攻坚(2022年4月至10月)。对排查出来的重大安全隐患要立行立改,并落实资金保障。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落实好管控措施,并制定整改时间表和路线图,明确整改责任单位和整改要求。动态更新问题隐患清单,挂图作战、系统治理、整体推进,并通过督导检查、明查暗访、联合执法、考核评估、警示通报等手段方法持续加大整治攻坚力度,确保重大安全风险管控到位、重大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四)巩固提升(2022年11月至12月)。认真总结排查整治中好的经验做法,及时总结提炼并固化为法规制度,进一步健全完善城镇燃气安全长效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燃气安全事关千家万户和民生大计,开展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是当前安全生产一项重点任务,各市州、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底线思维,全面排查整治燃气安全等重点领域隐患问题,有效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坚决遏制事故多发势头。各市州政府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细化分解任务,推进各项整治任务落实落地。

(二)明确各方职责,全面履职尽责。各市州、各部门要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责和部门监管责任,依据《青海省燃气管理条例》和《青海省城镇燃气安全管理规定》,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明确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能源)、应急管理、市场监管、交通运输、自然资源、商务、公安、工业和信息化、生态环境、水利、气象、教育等部门涉及燃气项目立项、建设、经营、储存、充装、运输、使用等环节相关职责,严格履行行业监管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履行城镇燃气行业监管责任,牵头建立燃气安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联合执法等工作机制,督促燃气企业切实加强燃气安全风险管控。

(三)深入排查隐患,加强执法监督。各市州、各部门和单位在开展整治过程中发现的问题要坚持立查立改、边查边改,做到排查整改、执法查处、督查督办贯穿集中整治全过程,确保集中整治有序有效。各行业部门要严格规范开展燃气安全执法,坚决防止执法不作为和“宽松软”,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的要重点执法;严格落实“四个一律”等执法措施,并按程序纳入安全生产联合惩戒“黑名单”,定期向社会公布典型执法案例,强化执法震慑;严格依照《刑法修正案(十一)》有关规定,将相关违法行为线索及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加强督导考核,按时报送信息。各负有监管职责的行业部门要采取明查暗访、专项督查、联合检查等方式,对开展整治工作进行督导检查,对因工作不力导致整治进展滞后、整治责任不落实、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坚决依纪依法严肃问责。省安委会办公室将适时组织各行业部门对重点地区进行督查抽查,并将各地区、相关部门集中整治开展情况纳入2022年度安全生产督查、考核巡查的重要内容。请各市州和相关部门严格按照时间节点报送整治方案和阶段性情况。

(五)加强宣传教育,普及燃气安全。各市州、各部门要加大用户燃气用气安全宣传力度,制定宣传教育方案,广泛动员基层组织和社会媒体,充分运用广播电视、网络媒介、挂图等各类方式,加强面向社会公众的常态化安全宣传和警示教育,普及燃气安全检查、应急处置等基本知识,引导广大群众自觉保护燃气设施,自觉抵制不合格的连接软管、燃气灶具、减压阀等,确保燃气使用等环节安全。

请各市州、各相关部门确定1名联络员,于2022年1月14日前将联络员信息和各市州排查整治工作实施方案报省安委会办公室。并分别于2022年2月18日、5月18日、8月18日、11月18日之前将本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和各市州工作进展情况、典型执法案例、《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附件)报省安委会办公室。

联 系 人:马文喜,电话:0971—6116430,传真:6138729

电子邮箱:qhsnzb@163.com

附件

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信息统计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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