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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衡阳市政府关于对《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公示

日期:2022-01-07    来源:衡阳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22
01/07
11: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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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加气站管理 加气站发展 加气站安全

根据《衡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衡政办发〔2021〕27号文件精神,我局依照相关程序,现对该实施办法予以公示。

附件: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

衡阳市商务和粮食局

2022年1月5日

附件:

衡阳市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的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衡阳市城区加油和加气站管理,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83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4号)《石油成品油流通行业管理工作指引》(商办消费函〔2020〕439号)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文件精神和省级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城区内从事加油和加气零售经营活动,以及市、区两级行使加油和加气站审批监督职能的部门,应当遵守本办法。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外商投资企业从事加油和加气零售经营活动,还应当遵守有关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

第二章  加油和加气站零售体系发展规划

第三条  衡阳市城区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由市商务和粮食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编制。衡阳市城区汽车加气站发展规划纳入《衡阳市城市燃气发展规划》,由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牵头,会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共同编制。

第四条  衡阳市城区加油和加气站布点应当符合市国土空间规划、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和产业发展需求,并参考《成品油零售企业管理技术规范》《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等技术标准,结合实际需求进行规划布点。从事船用成品油、车用天然气经营的水上加油加气站(船)和岸基加油站,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水域管理部门及港口、水上交通安全、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第五条  加油和加气站零售体系发展规划期限为5年。规划执行期间,因国土空间规划调整、城市建设、自然灾害等原因,经区级相关主管部门申请(汽车加气站直接向市级主管部门申请),市级主管部门可依法按程序对规划进行调整,同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加油和加气站零售经营网点的土地性质一般为专供加油和加气站建设的商服用地。

第三章  规范加油和加气站审批工作

第六条  按照“资质随地走”的原则,明确取得土地出让权作为申报加油站商务规划确认的前置条件。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根据成品油零售体系发展规划,对加油站用地分年度、分批次制定土地出让方案,成熟一批发布一批。新建加油站的申请主体应根据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发布的加油站用地信息向市商务和粮食局申请办理预核准文件,凭预核准文件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获取土地出让权后,再向市商务和粮食局申请办理加油站商务规划确认文件。

第七条  新建、改建、扩建、迁建加油站商务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为三年。本办法颁布前已获批的加油站商务规划确认文件到期后,不再办理延期手续。申请主体有意愿继续申请新建加油站项目的,应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重新申报。在加油站商务规划确认文件有效期内,如土地使用权变更的可申请变更加油站商务规划确认文件申报人。

第八条  高速公路服务区加油站新建由高速公路投资企业直接向市商务和粮食局申请办理加油站商务规划确认文件,无需取得预核准文件。

第九条  汽车加气站审批流程:1.企业建设汽车加气站办理规划许可时要征求燃气主管部门意见,要符合《衡阳市城镇燃气专项发展规划》;2.汽车加气站建设完成后要将竣工验收资料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3.汽车加气站要按照《湖南省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取得《燃气经营许可》后才可经营。

第四章  强化加油和加气站安全监管

第十条  建立市、区两级监管责任制,市级由市应急管理局牵头,市市场监管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城管执法局、市公安局、市消防支队、市生态环境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依规加强行业监管。区级按照属地管理原则,由所在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加油和加气站监管工作,配合落实市级专项整治行动,建立长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成品油(车用天然气)生产经营企业要切实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岗位操作规程,定期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合法经营、规范经营,自觉维护成品油市场秩序。

第十二条  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由市应急管理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市城区加油站安全生产工作执行情况,检查安全生产设施设备运行情况,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综合管理工作,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安全生产准入制度,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培训。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监督加油(加气)站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依法监督检查市城区加气站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人员配备和培训等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着力开展“打非治违”行动,由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组织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商务和粮食局、市税务局等部门开展成品油流通市场经营秩序和安全生产检查工作,依法查处无证无照经营成品油、黑加油站点、流动加油车、油品质量、计量违法、掺杂掺假、假冒商标标识等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移交成品油领域涉嫌犯罪的案件。

第十四条  严厉整治偷税漏税行为,市税务局负责整治城区加油加气站偷税漏税行为,加强稽查征管,建立专项督查、举报、核查机制,督促加油加气站建立购销和出入库台账制度,推行加油加气站“云监督”工作机制,有效杜绝油气行业税收征管漏洞,落实省市财源建设工作目标。

第五章  优化审批服务

第十五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办理加油站审批业务应实行分类优质服务,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信息为依据,对申领预核准文件的申请主体进行筛查分类,对三年以上征信记录好、群众评价高和业内口碑好的申请主体,提供申报流程所需资料的全程指导,提供贴心服务。

第十六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应提高加油站审批工作效率,自收到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需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需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可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主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市城管执法局自收到汽车加气企业上报的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做出决定的,经局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将延长期限的理由通知申请主体,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依法需要听证、鉴定和专家评审等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

第十七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妥善解决加油站遗留问题,对“十三五”期间已取得商务规划确认手续未能开工建设的城区加油站进行摸底造册,分类整理,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

第十八条  市商务和粮食局依商务诚信经营评定结果对加油站各企业实行差异化监管,对获评星级的推荐录入国家信用信息系统红名单,并与征信机构、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监管机构等组织的信用信息共享,发挥守信联合激励的作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依据法律规定对有关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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