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全省燃气安全管理,规范燃气经营市场秩序,防范和遏制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切实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燃气(燃气具)经营者、燃气用户、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主要安全责任、法律责任通告如下:
一、主要安全责任
(一)燃气(燃气具)经营者主要安全责任
1.从事燃气经营活动应当符合法定条件,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
2.燃气经营者应当向燃气用户持续、稳定、安全供应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燃气,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节约用气,并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每两年为燃气用户免费提供至少一次入户安全检查,建立完整的检查档案。
3.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配备应急人员和必要的应急装备、器材,并定期组织演练。燃气安全事故发生后,燃气经营者应当立即启动本单位燃气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险、抢修,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及其燃气管理部门。
4.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施监测和检查等制度,按照国家标准对燃气设施进行巡查、监测、维护、保养、检修、更新。燃气经营者发现燃气用户违反安全用气规定或者存在安全隐患的,应当及时告知燃气用户并提出书面整改建议。燃气用户拒绝整改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报燃气管理部门、应急管理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等有关部门处理。
5.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其从事瓶装燃气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从事瓶装燃气经营的企业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充装、装卸、运输等相关技术和安全标准。瓶装燃气应当实行配送经营,由瓶装燃气经营者直接向燃气用户配送(高层民用建筑应采用管道供气)。瓶装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用户登记制度,对其供应的气瓶进行定期检验。
6.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经营企业应当按照特种设备相关法规、标准要求对使用的固定式压力容器、移动式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气瓶等特种设备进行管理和操作。
7.燃气等危险货物承运人应当按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许可的经营范围承运危险货物。通过道路、水路、铁路运输燃气的,应该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许可或者危险货物水路运输许可。
8.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应当设立或者委托设立售后服务站点,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负责售后的安装、维修服务。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
(二)燃气用户主要安全责任
1.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使用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及时更换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等。单位燃气用户还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知识和操作技能的培训。
2.燃气用户不得擅自操作公用燃气阀门;不得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不得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等。
3.燃气用户应当配合燃气经营者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并对检查出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4.餐饮等行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的,应当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并保障其正常使用。
(三)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主要安全责任
1.工程项目施工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的,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2.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3.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确保燃气设施运行安全。
4.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安装、拆除、迁移、改造燃气设施。因工程建设确需迁移、改装或者拆除市政公共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改动方案,报经县级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批准。
二、主要法律责任
(一)燃气(燃气具)经营者主要法律责任
1.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燃气经营者不按照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从事燃气经营活动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3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的;未对燃气用户的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检查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燃气或者销售未经许可的充装单位充装的瓶装燃气的,依照国家有关气瓶安全监察的规定进行处罚。销售充装单位擅自为非自有气瓶充装的瓶装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下罚款。
5.移动式压力容器、气瓶充装单位未按照规定实施充装前后的检查、记录制度的;对不符合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移动式压力容器和气瓶进行充装的,由市场监管部门责令改正,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充装许可证。
6.委托未依法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危险化学品的,由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7.燃气燃烧器具生产单位、销售单位未设立售后服务站点或者未配备经考核合格的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人员的;燃气燃烧器具的安装、维修不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燃气用户主要法律责任
1.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安装、使用不符合气源要求的燃气燃烧器具的;擅自安装、改装、拆除户内燃气设施和燃气计量装置的;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使用、储存燃气的;改变燃气用途或者转供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单位可以处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1000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餐饮等行业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燃气未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的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设单位及施工单位主要法律责任
1.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违法行为,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其他危及燃气安全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四川省燃气管理条例》《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处罚。
为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现将省工作组及各地工作组燃气安全问题反映渠道公布如下:
方式一:“随手拍”
点击“四川建设发布”微信公众号(或住房城乡建设厅门户网站),通过手机将发现的问题线索随手拍照并上传,后台管理人员将问题线索反馈、移交至各地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处置。“随手拍”流程如下:
微信扫码关注“四川建设发布”
2.点击公众号右下角“燃气井盖”
3.拍照上传
方式二:热线电话
全省城镇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
028-85568190;028-85520287;19136136997
成都市:028-61881632自贡市:0813-2405817
攀枝花市:0812-3365772泸州市:0830-3236066
德阳市:0838-2555520绵阳市:0816-2222228
广元市:0839-3265327遂宁市:0825-2686275
内江市:0832-2026723南充市:0817-2511573
乐山市:0833-2134119宜宾市:0831-2379103
广安市:0826-2398008达州市:0818-2398720
巴中市:0827-5261300雅安市:0835-2231081
眉山市:028-38282210资阳市:028-26633612
阿坝州:0837-2822124甘孜州:0836-2860388
凉山州:0834-3223493
燃气安全共同守护,燃气问题共同发现。希望广大人民群众本着实事求是原则积极提供燃气安全隐患线索。省工作组将及时督促各地查明原因、加快整改,依法依规查处违法行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全省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组
(四川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代章)
2022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