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燃气网 » 燃气政策法规 » 国内燃气政策法规 » 正文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日期:2022-06-21    来源:武汉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22
06/21
10:57
文章二维码

手机扫码看新闻

关键词: 城镇燃气 燃气管理 燃气供应

湖北省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武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武政办〔2022〕77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武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武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6月3日

武汉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提高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预防和减少燃气突发事件造成的危害,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市燃气供应安全稳定,保障全市社会经济持续发展。

1.2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湖北省燃气管理条例》《武汉市燃气管理条例》和国家、省、市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较大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以及跨区或者超出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含开发区、风景区、长江新区管委会,下同)应急处置能力的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1.4工作原则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为主、协调联动,快速反应、科学处置,资源共享、保障有力的原则。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市、区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按照事件严重程度,根据职责分工和相关应急预案开展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

1.5事件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四级(详见附件)。

2组织机构及职责

2.1组织体系

设立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市长担任指挥长,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和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副指挥长;市委宣传部、市委网信办,市城管执法委、市应急局、市发改委(市能源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城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卫健委、市房管局、市市场监管局、市园林林业局,市消防救援支队,市气象局,各区人民政府和各城镇燃气企业相关负责人为成员。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在市城管执法委办公,办公室主任由市城管执法委主任兼任。

设立现场指挥部,负责事故现场的应急指挥工作。

设立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专家咨询组,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根据应急需要,组织协调城镇燃气、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生态环境、气象、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参与应急处置。

2.2主要职责分工

(1)市指挥部:决定应急预案的启动和终止;负责全市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指挥;当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组建现场指挥部,及时指挥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加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信息的分析、研判,及时了解掌握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情况,根据需要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处置建议;协调各区、市直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提供技术援助。

(2)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市指挥部日常工作;及时传达市指挥部的决策部署,组织落实市指挥部作出的决策;收集、评估和整理事件信息,提出应急预案启动和终止的建议;根据市指挥部的决定,启动应急响应,协调相关部门开展应急处置工作;负责报告或者通报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情况;组织修订市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现场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统筹协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现场指挥部下设由市城管执法委牵头负责的综合协调组、由市消防救援支队牵头负责的抢险救援组、由市卫健委牵头负责的医疗卫生组、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的交通管制组、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牵头负责的善后处置组、由市委宣传部牵头负责的新闻信息组等6个工作组。根据工作需要,上述工作组设置可作适当调整。

(4)各成员单位

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新闻媒体单位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和信息发布工作,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市委网信办:负责收集分析舆情和社会公众动态,指导有关事件处置部门做好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网络舆情监控和应对处置,配合做好网络舆论引导工作。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组织协调城镇燃气企业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做好应急抢险救援工作,尽快修复被损坏的燃气设施;督促、指导相关宣传、教育、培训、演练等工作;参与或者组织开展事件调查处理。

市应急局:负责参与或者组织职责范围内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救援和事故调查处理工作,指导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

市发改委(市能源局):负责组织协调全市天然气资源调度以及应急保障。

市公安局:负责涉嫌犯罪案件的侦查工作,协助做好事故调查取证工作;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现场的治安警戒、治安维护,配合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群众疏散工作;应急救援交通保障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会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事件中符合救助条件的贫困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和临时救助工作。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及时开展环境监测,查明污染物种类、污染程度与范围等,必要时组织有关专家对环境安全应急处置工作提出建议;事件得到控制后,监督、指导消除现场遗留危险物质对环境的污染;参与环境污染事件调查处理。

市城建局: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督促指导相关单位对因突发事件受损的市政设施进行抢修恢复,对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和应急处置。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协调交通运输和地方水上交通运力,做好人员、设备和物资的运输保障工作;督促指导相关部门对相关设施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和应急处置。

市水务局:负责根据城镇燃气安全事故的情况,指导城市供水企业做好相应的应急处置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市商务局:负责做好突发事件影响区域主要生活必需品(粮油肉糖等)及成品油的市场监测、应急保障及供应工作。

市卫健委:负责组织医疗机构开展受伤人员救治工作。

市房管局:负责督促相关部门对突发事件中受损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进行抢修恢复,对相关设施受损情况进行鉴定和应急处置。

市市场监管局:负责参与特种设备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指导事故现场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等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采取紧急保护措施,防止发生次生事故。

市园林林业局:负责组织清理突发事件影响范围内的林木类障碍,防止引发火灾。

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组织扑灭或者控制突发事件引起的各类火灾,进行紧急救援。

市气象局:负责天气监测和预报预测工作,及时发布重要天气信息,为各项防范应对工作提供依据。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履行城镇燃气属地管理责任,制订本区域内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指挥、组织、协调本辖区内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对工作,配合开展较大以上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应急保障、抢险救援、医疗卫生、交通管制、善后处置、新闻信息等相关工作。

城镇燃气企业:负责履行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按照本预案要求制订或者修订本企业应急预案;组织企业专业力量开展应急处置;在事故应急救援中,及时报告事故情况以及采取的处置措施;按照市指挥部的要求提供应急处置相关资料,全力配合做好事故救援处置工作等。

(5)专家咨询组:负责参与指导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提供技术指导,收集汇总相关数据,组织开展技术评估,为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处置提供科学依据及技术支撑。

3预防和预警

3.1预防

3.1.1监测和风险分析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对市内城镇燃气设施运行状况进行综合分析、风险评估。

市直各有关部门、各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负责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信息接收、报告、处理、统计分析和信息监控,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在区属相关部门及街道(乡镇)、社区(村)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员队伍,承担突发事件信息收集、报告任务。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日常安全和风险管理制度,按照规范要求开展燃气领域的检查评估工作,全面掌握设施运行状况,查找、分析设施运行风险,有针对性地采取防治措施,消除设施运行安全隐患和问题。

3.1.2风险预防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建立全员安全责任制,开展城镇燃气安全风险隐患排查和治理,健全风险防控措施,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隐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镇燃气风险隐患排查的监督管理,做好突发事件预防工作。

3.2预警

3.2.1预警分级

按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划分为四级,从高到低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分别对应预计可能发生的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3.2.2预警信息发布

(1)发布权限。红色、橙色、黄色预警信息和涉及跨区的蓝色预警信息,由市指挥部发布,并依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报告;蓝色预警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发布,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2)发布制度。城镇燃气管理部门会同突发事件涉及的城镇燃气企业研判可能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应当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初步判断属于市级发布权限的,根据市指挥部授权,市指挥部办公室组织相关区、相关部门及时通过广播、电视、手机短信、电子显示屏、报刊、网络等通讯手段和传播媒介,采用公开播送、逐户通知等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并通报可能影响到的相邻区域。对于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及医院、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采取足以使其知悉的有效方式发布预警信息。属于区级发布权限的,由各区人民政府按照区级应急预案进行发布。

(3)发布内容。城镇燃气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内容主要包括:发布机关、发布时间、事件类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预警级别、应对常识、警示事项、事态发展和咨询电话等。

3.2.3预警措施

进入预警状态后,视情况采取以下措施:

(1)分析研判。及时掌握、提供设施运行信息,组织有关部门、相关城镇燃气企业和专家及时进行分析研判,预估可能的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级别。

(2)防范处置。根据分析评估结果,制定落实应对工作措施,转移、疏散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财产,并对事发地附近公共设施和重要点位进行保护,确保安全和正常运行。

(3)应急准备。市指挥部各成员单位应当加强联络,保证通信畅通,应急处置队伍和专业人员进入待命状态,调集足够应急所需物资和装备,做好应急保障准备工作,必要时邀请专家咨询组入驻市指挥部办公室。

(4)舆论引导。公布咨询电话,及时准确发布事态更新情况,组织专家进行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做好舆论引导工作。

3.2.4 预警级别调整和预警解除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当根据事态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适时调整预警级别。预警内容需变更或者解除的,由预警发布机构及时变更或者解除。

4应急处置

4.1信息报告与通报

4.1.1报告时限和程序

城镇燃气企业、属地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在发现或者接到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报告后,除按火灾事故等规定报警外,应当立即派员前往现场核实情况,30分钟内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市指挥部办公室接到信息报告或者监测到相关信息后,应当立即核实,对突发事件的性质和类别作出初步判断。对初步认定为特别重大或者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1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在2小时内向市人民政府和省住建厅报告。

4.1.2报告方式与内容

紧急情况下,可先通过电话口头报告,随后及时报送书面报告。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信息报告包括初报、续报和终报。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终报在突发事件处置完成后上报。初报信息要简明扼要、清晰准确,一般包括以下内容:事发单位、时间、地点;事件的简要经过;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事发现场应急救援情况;事件报告单位、报告人和联系电话。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或者需要补充报告的情况。终报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对发生时间、地点和影响比较敏感的事件,可特事特办,不受报送分级的限制。

4.1.3信息通报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已经或者可能涉及相邻行政区域的,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应当及时通报相邻区域的地方政府及其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

4.2先期处置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发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和城镇燃气企业要立即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并及时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报告。发生地震、火灾等其他突发事件危及城镇燃气安全时,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减少或者避免造成城镇燃气运行事故;公安机关和消防救援、医疗等机构要及时采取管制措施和专业救援措施。

对于较大以上燃气突发事件,或者区人民政府先期处置未能有效控制的一般燃气突发事件,市指挥部应当及时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3分级响应启动

根据突发事件等级,按照分级响应原则,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响应。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由高到底分别为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四个等级。

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时,根据市指挥部决定,由市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应急响应,向相关成员单位发布启动相应应急程序的命令,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省住建厅报告。

Ⅳ级响应启动。初判发生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机构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市指挥部根据需要组织有关工作组赶赴事故现场指导应急处置工作。涉及跨区的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由市指挥部决定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4.3.1指挥协调

启动Ⅰ级、Ⅱ级、Ⅲ级响应后,由市指挥部按照本预案,指挥协调各成员单位、救援队伍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实施应急救援。启动Ⅳ级响应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市指挥部办公室根据实际需要,组织有关部门予以指导和协助。

4.3.2响应措施

发生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根据响应等级,由市指挥部或者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指挥协调现场指挥部及各类应急力量和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1)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态扩大。

(2)组织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维护好社会治安秩序,同时做好撤离人员的生活安置工作。

(3)根据燃气的物理、化学性质,实施泄漏、爆炸和火灾的扑救处置工作以及其他救援工作。

(4)加强现场保护,维持现场治安和交通秩序。

(5)调集救援车辆和人员、医疗设备,转运伤员,做好医疗救护工作;做好现场救援人员人身安全防护,防止烧伤、中毒等伤害。

(6)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对事发地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有毒气体分析、大气环境监测,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做好重要设施和目标的保护工作,防止对江河、湖泊、交通干线等造成重大影响。

(7)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需要移动现场物件时,应当采取记录、拍照等方式进行现场标记,尽量妥善保护现场。

4.3.3信息发布和舆论引导

按照市指挥部统一部署或者授权,通过发布新闻稿、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组织专家解读等方式,借助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多种途径,主动、及时、准确、客观向社会发布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和应对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澄清不实信息,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信息发布内容包括事件原因、影响程度、影响范围、应对措施、需要公众配合采取的措施、公众防范常识和事件调查处理进展情况等。

4.3.4安全防护

参加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的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本预案及有关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在专业人员的指导下进行工作。

4.4响应终止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消除后按照“谁启动,谁结束”的原则结束应急响应工作,有序撤离应急救援队伍和工作人员,若已成立现场指挥部,应予以撤销。同时根据实际需要采取或者继续实施必要措施,防止发生次生、衍生事件或者重新引发社会安全事件。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受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影响地区的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事发地区遭受损失的情况,制订救助、补偿、抚慰、抚恤、安置等善后工作方案,妥善解决因处置突发事件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对燃气突发事件中的伤亡人员按照规定给予抚恤、救助,并提供心理与司法援助。对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和个人的物资按照规定给予补偿。相关部门和单位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等工作。

5.2恢复重建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有关部门尽快修复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以及毁损的民房,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重大、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恢复重建工作由市人民政府统筹部署,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具体组织实施;一般、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5.3调查评估

突发事件应急结束后,按照市指挥部部署,市直各相关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查明突发事件的发生经过和原因,对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总结评估,制定改进措施,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调查与评估情况。

6应急保障

6.1队伍保障

各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管理,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组建专职或者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市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定期组织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培训,组织和指导各城镇燃气企业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应急抢险演练,确保抢险队伍、抢险物资随时处于待命状态。

6.2资金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本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为解决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紧急调用、征用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财物而产生的补偿问题,在分清责任的前提下,由城镇燃气管理部门报同级政府批准后,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给予补偿;因受事件影响的受伤群众所需医疗救治费用,由同级财政按照规定予以支付;其他费用由突发事件责任方负担。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加大资金投入,组建适应本单位供应区域、设施规模相匹配的燃气抢险力量。

6.3物资保障

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配备用于现场抢救等使用的消防器材、防护器材,加强突发事件物资装备保障的日常管理。

根据城镇燃气突发事件特点,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合理配备防护器材;吊车、铲车、挖掘机、推土机等大型机械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或者授权部门负责协调保障;客运、货运等运输车辆由市交通运输部门和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保障;现场医疗救护所需的车辆及应急药品、器械由市卫健委负责协调保障。

6.4措施保障

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按照任务分工,落实设施抢修、秩序管控、医疗救援、专业救援、通信保通、电力保供等保障工作。未设立现场指挥部的,由各成员单位按照市指挥部工作部署,落实现场救援保障工作。

市城管执法委负责建立城镇燃气应急抢险专家库,实行即时咨询和动态管理。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强化燃气智慧化设施维护管理,确保设施设备安全有序运行。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安全用气、应急避险常识的宣传教育工作,提升社会公众安全意识和自救能力。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定期开展城镇燃气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安全操作规程以及应急知识方面的教育和培训。市、区城镇燃气管理部门、各城镇燃气企业应当每年至少组织1次不同类型的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应急实战演练,增强应急处置能力。

7奖励与处罚

对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扬或者奖励。对在突发事件中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附则

8.1名词术语

城镇燃气是指燃气经营者提供给燃气用户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相关标准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

8.2预案解释

本预案由市城管执法委负责解释。

8.3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

城镇燃气突发事件分级标准

一、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一)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者100人以上严重中毒和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二)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48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四)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二、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一)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严重中毒和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二)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四)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或者造成重要交通枢纽(如机场、港口、铁路等)停止运行的燃气突发事件。

三、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一)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3人以上、10人以下生命安全,或者30人以上、50人以下严重中毒和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二)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1万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四)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或者造成省市重要单位、重要公共建筑物、客运站、市区商业集中地周边道路交通中断的燃气突发事件。

四、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城镇燃气突发事件:

(一)造成1—2人死亡(含失踪),或者危及1—2人生命安全,或者20人以上、30人以下严重中毒和重伤的燃气突发事件。

(二)因燃气供应中断,造成5000户以上居民用户停气24小时以上的燃气突发事件。

(三)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燃气突发事件。

(四)需要紧急转移安置2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或者造成交通主干道交通中断或者双向交通阻塞的燃气突发事件。

上述有关数量的表述中,“以上”含本数,“以下”不含本数。


返回 国际燃气网 首页

能源资讯一手掌握,关注 "国际能源网" 微信公众号

看资讯 / 读政策 / 找项目 / 推品牌 / 卖产品 / 招投标 / 招代理 / 发新闻

扫码关注

0条 [查看全部]   相关评论
                   

国际能源网站群

国际能源网 国际新能源网 国际太阳能光伏网 国际电力网 国际风电网 国际储能网 国际氢能网 国际充换电网 国际节能环保网 国际煤炭网 国际石油网 国际燃气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