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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日期:2022-08-11    来源:重庆市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22
08/11
1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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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管道改造 城市燃气管道 燃气经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

渝府办发〔2022〕85号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2年8月1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重庆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

为加快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消除城市安全隐患,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2022—2025年)的通知》(国办发〔2022〕22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工作安排,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和安全,坚持适度超前进行基础设施建设和老化更新改造,提升城市安全韧性,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让人民群众生活更安全、更舒心、更美好。

(二)工作原则。

聚焦重点、安全第一。以2000年(含2000年,下同)前建成投运、已出现老旧破损、已发生抢险抢修、存在占压等隐患的管道为重点,开展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消除安全隐患,提高城市燃气管道本质安全水平。

摸清底数、系统治理。在全面普查评估的基础上,编制“十四五”期间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方案,通过实施更新改造项目、推广应用新材料新工艺、推进燃气管道数字化等措施,系统治理城市燃气管道风险。

因地制宜、统筹施策。结合实际,科学确定更新改造范围和标准,明确目标和任务,不搞“一刀切”、不层层下指标,杜绝“运动式”更新改造;将城市作为有机生命体,统筹推进燃气等城市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与市政建设,避免“马路拉链”。

建管并重、长效管理。严格落实各方责任,加强普查评估和更新改造全过程管理,确保质量和安全;坚持标本兼治,完善管理制度,加强城市燃气管道运维养护,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

(三)工作目标。

1.各区县(自治县)、两江新区、西部科学城重庆高新区、万盛经开区(以下统称区县)已申报2022年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所含的城市燃气管道项目,或经特种设备定期检验判定为需要立即整改的城市燃气管道,均视为已完成评估,应于2022年9月前实施改造。

2.2000年前建成投运的城市燃气管道,除已完成评估且纳入立即改造类的城市燃气管道外,2022年8月底前全部完成评估,并形成改造项目和计划。除应立即整改的,全部纳入2022年、2023年改造计划,并于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3.2000年以后建成投运的城市燃气管道,除已完成评估且纳入立即改造类的城市燃气管道外,2022年12月底前全部完成评估,并形成改造项目和计划。除应立即整改的,全部纳入2022年、2023年、2024年改造计划,并力争2024年年底前完成改造。

4.已完成评估且纳入立即改造类的城市燃气管道,2022年7月15日前全部完成基础信息录入,并在改造完成后更新信息、完成管道信息测绘上图。其他城市燃气管道应在评估时同步完善基础信息录入和测绘信息核验,并在项目验收时同步完成基础信息更新和测绘上图。

二、实施对象及主体

(一)实施对象。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对象为材质落后、使用年限长、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不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规定,经评估无法保障安全运行的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燃气立管、燃气站场、用户设施及配套阀井、调压箱(柜)、安全装置等设施。具体范围由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市燃气管道老化评估工作指南的通知》(建办城函〔2022〕225号)要求,结合实际另行明确。

(二)实施主体。按照《重庆市天然气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国家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要求,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经营范围内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燃气立管的老化更新改造,工商业等单位用户负责本单位专有燃气管道等用户设施和安全装置的老化更新改造,居民用户负责燃气表后燃气管道、燃具连接软管等用户设施和安全装置的老化更新改造。

(三)组织实施。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按照“市级统筹、区县落实、主体负责”原则实施。市经济信息委、市市场监管局、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应急局、市消防救援总队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属事责任,根据需要制定完善相关标准、指南,指导、督促各区县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各区县要对辖区内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负总责,统筹开展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协调解决项目审批、路由通道等问题,妥善处理矛盾纠纷和舆情。各实施主体要负责落实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全面评估管道安全状况、加强管道基础管理、改造老旧管道,提升本质安全水平。

三、主要任务

(一)开展摸底评估。各区县要根据城市燃气管道数量、位置、分布等情况划分评估单元,充分利用管道工程档案、地下管线普查、压力管道定期检验,以及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城市级实景三维建设成果等既有资料,运用调查、探测等多种手段,分单元摸清城市燃气管道的种类、权属、构成、规模、位置关系等基础信息,以及周边水文、地质等外部环境信息,通过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中的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模块录入。要制定评估方案,明确每个评估单元的评估内容、数量、责任主体、评估单位、进度计划等内容。要组织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评估机构、具备评估能力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开展评估。要通过评估摸清每个单元内燃气管道运行安全状况,出具评估报告,明确更新改造项目,制定实施年度计划。

(二)实施更新改造。各区县要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落实燃气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燃气立管运行维护更新改造责任,立足全面解决安全隐患、防范化解风险,坚持保障安全、满足需求,按评估单元制定老化管道更新改造实施方案,明确改造内容、改造责任、资金保障、保供措施、质量安全措施等,建立项目清单和年度改造计划。要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加强施工图设计、招标采购、施工组织、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压力管道监检、管道测绘上图、验收备案、档案移交等环节的管理,按照建设工程相关法规文件,落实相关责任和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要严格按标准加强改造项目验收管理,对于业主共有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后经验收合格的可依法移交给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由其负责后续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要注重立足当前兼顾长远,合理确定城市燃气老化管道更新改造标准,所选用材料、规格、技术等应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并同步在燃气管道重要节点安装智能化感知设备、完善消防设施设备,打造智能监控系统,实现智慧运行,增强事故防范能力。要采取优化施工方案、增设LNG点供气源等措施,尽可能减少改造对人民群众生活的影响,确保安全稳定。

(三)提升基础管理。市经济信息委要建立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管理系统,强化对各区县评估、更新改造等工作全程跟踪问效。各区县要在评估过程中同步开展管道测绘数据核验和补勘补测,在更新改造过程中同步开展测绘数据更新,并以测绘数据、智能化感知设备为基础,完善燃气监管系统,实现城市燃气管道动态监管、互联互通、数据共享。有条件的区县可将燃气监管系统与城市市政基础设施综合管理信息平台、城市信息模型(CIM)平台等深度融合,与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城市安全风险监测预警平台充分衔接,提高城市管道的运行效率及安全性能,促进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四)强化运维养护。各区县要督促城镇燃气经营企业严格落实运维养护主体责任,加强运维养护能力建设,完善资金投入机制,健全隐患排查和应急抢险机制,定期开展检查、巡查、检测、维护,依法开展燃气压力管道定期检验,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提升燃气管道安全管理水平和突发事件应对能力。鼓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承接非居民用户所拥有燃气管道的运维管理。对于移交给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业主共有燃气管道,城镇燃气经营企业应纳入生产运行管理,按相关法规和技术规范要求开展运营维护和更新改造。

四、保障措施

(一)落实各方出资责任。建立改造资金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政府、用户合理共担的机制,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经营范围内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的出资责任;工商业等单位用户承担其专有部分燃气管道、安全装置等改造出资责任;居民用户承担其户内燃气表后燃气管道、燃具连接软管、安全装置等改造出资责任。各区县要统筹、规范使用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确保用于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占比不低于70%。同时,各区县可按照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通过财政资金补助、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等措施支持,但不得违规举债融资。

(二)落实价格税费政策。各区县要适时调整配气价格,将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承担的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相关评估、材料、工程、服务、检验等费用计入企业定价成本。对应调未调部分,合理分摊到后续成本监审周期。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涉及道路开挖、绿化恢复等,按照“成本补偿”原则减免有关费用,或由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实施单位按照有关标准恢复。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属于现有管线更新改造的,免收城市园林绿化补偿费。更新改造后交由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负责运营维护的业主共有燃气管道,移交之后所发生的维护管理费用,可按规定进行税前扣除。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施工涉及的燃气压力管道安装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收费标准,不得超过2021年重庆市市场平均水平。

(三)优化项目审批服务。对纳入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项目,按照国家“精简审批事项和环节,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的要求,各区县可组织经济信息、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城市管理、交通、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将项目打包联合审查,审查通过后由相关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立项、规划、施工、开挖、占道、占绿、特种设备等审批手续。更新改造项目完工后,参建各方、相关部门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提高验收效率。

(四)加大融资保障力度。鼓励商业银行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引导开发性、政策性金融机构根据各自职能定位和业务范围,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依法合规加大对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支持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采取市场化方式,运用公司信用类债券、项目收益票据进行债券融资。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已完成更新改造任务的燃气管道项目申报基础设施领域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REITs)试点项目。

五、工作要求

(一)严格落实责任。各区县、市政府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不折不扣落实各项工作任务。各区县政府对本辖区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负总责,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部署、抓落实、抓督导,力争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四年任务、三年完成”;要制定老化更新改造实施方案以及评估方案,更新改造项目实施方案等子方案,建立健全燃气管道老化更新评估调度机制,定期收集进度情况,开展评估问效,及时研究解决推进中出现的各种问题;要压实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责任,并依托专业技术能力和民生保供经验,加强对改造项目勘察、设计、建设、竣工验收的管理,落实供保措施。

(二)强化督导考核。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已纳入国家“十四五”重大建设项目库管理。市发展改革委要会同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加强对项目的督导考核。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市规划自然资源局、市城市管理局、市市场监管局等部门要加强技术指导,对评估、改造涉及的标准规范、行政审批、监管执法等问题,要进一步制定指南、指引,指导各区县依法、规范实施。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要将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作为安全生产、燃气安全专项整治等安全工作的重要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对措施不到位、推诿扯皮、进度缓慢、质量安全问题突出、重大问题悬而未决的区县,要进行通报、约谈,情节严重的将依法问责。各区县要加强本辖区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的督导检查。

(三)加强信息报送。各区县每月25日前通过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中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模块填报项目进度信息,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信息委、市住房城乡建委要定期通报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附件:市级有关部门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职责分工

附件

市级有关部门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职责分工

1.重庆市深化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办公室(设在市安委会办公室)统筹推进全市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建立市级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协调机制,研究解决重大问题,协调推进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加强对各区县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的指导、督导、验收,定期通报工作进展情况。

2.市经济信息委负责牵头推进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燃气立管中的非压力管道,以及燃气场站、用户设施的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负责组织实施城镇燃气经营企业非压力管道评估能力认定;负责完善重庆市燃气行政管理系统,提升城市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管理信息化水平。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指导区县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申报中央预算内投资、政府专项债券;负责加强中央预算内投资、专项债项目管理;负责落实职责范围内价格支持政策。

4.市规划自然资源局负责指导区县开展燃气管道测绘、测绘质量检验和数据交汇、优化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建设工程规划审批服务;负责建立地下管线数据共享机制。

5.市住房城乡建委负责指导各区县统筹地下管线建设、优化更新改造项目审批服务、加强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资质管理;负责督促各区县申报中央预算内资金项目的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负责督促市级公租房、保障性租赁住房、棚户区改造项目管理单位落实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工作责任。

6.市城市管理局负责指导各区县优化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的开挖、占道、占绿等审批服务及费用减免等工作。

7.市应急局负责指导各区县落实工矿商贸领域单位用户专有部分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指导各区县加强燃气安全设施管理和更新改造。

8.市市场监管局负责牵头推进燃气市政管道、燃气庭院管道、燃气立管中的燃气压力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负责老化更新改造项目中燃气压力设备监督检验;负责加强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监督管理。

9.市政府其他部门负责在职责范围内指导各区县城市燃气老化更新改造;督促、指导本部门直接管理或行业管理范围内的单位用户落实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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