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背景
随着人民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冬季采暖已是城镇居民的基本生活需求。目前我县集中供热主要采用燃煤、新能源(地源热泵和空气源热泵)、天然气、电锅炉等供热方式,供热总面积361.09万平方米(县城集中供热227.66万平方米、县城分散供热26.94万平方米、乡镇供热106.49万平方米),供热入网率达97%以上。
我县《镇原县城区供热管理办法》于2012年10月24日印发实施,已经使用10年之久,对近年来凸显的集中供热期限延长、供热设施维护、供热价格与周边市县的差异、供热服务不规范、30%过热费不合理及收费难等问题已难以解决,造成群众对供热的投诉越来越多,个别小区热用户与供热企业矛盾尖锐,供热企业与热用户双方的利益都受到影响。这些矛盾的存在急需法律法规的调节与规范,但是供热行业行政管理方面无法律、法规可以遵循,行业管理事项不明确、管理手段缺乏、部分违规行为得不到惩处成为供热行政管理常态。为进一步做好我县城镇集中供热管理工作,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对《镇原县城区供热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完善。
二、政策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甘肃省物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镇供热服务(GB/T33833-2017)》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服务标准,结合我县供热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三、主要内容
《镇原县城镇供热管理办法》主要包括八部分内容。
第一部分:总则。主要包括编制目的、编制依据、适用范围、工作原则和相关部门职能分工等内容。
第二部分:规划与建设。主要包括供热工程的规划、建设、备案、竣工验收等内容。
第三部分:供热资质管理。主要包括供热企业资质、供热企业相关管理制度等内容。
第四部分:供热管理。主要供热准备、供热时间、供热运营等内容。
第五部分:用热管理。主要包括对热用户的相关要求。
第六部分:收费管理。主要包括政府定价、缴费方式、报装报停等内容。
第七部分:罚则。主要包括供热企业违规经营的处罚等内容。
第八部分:附则。术语解释、旧法废止、新法实施时间节点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