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规定,我委研究起草了《关于加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经征求省直相关部门、各市县发展改革部门和燃气企业意见并修改完善,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2023年2月15日至2月27日,欢迎各界人士通过邮件等方式提出意见。(电话:65333425,电子邮箱:jgc_fgw@hainan.gov.cn,邮寄地址:海口市国兴大道9号省政府办公大楼七楼702-1室)。
附件:关于加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15日
附件
关于加强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为了加强省内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以下简称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管理,健全定价机制,促进天然气行业健康发展,保障能源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进口液化天然气接收站气化服务定价机制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22〕768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气化服务价格定义
接收站气化服务价格(全文简称“气化服务价格”),是指接收站向用户提供将液化天然气进行气化处理及相关必要服务所收取的费用,包括液化天然气接卸、临时存储、气化、沿线无开口分输的短途管道运输等相关费用。其中,临时存储期限原则上不超过45天。
二、气化服务价格管理方式
气化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由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省内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实行一站一价,接收站在不超过最高气化服务价格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建设运营成本和市场供需情况,自主确定具体服务价格。
三、最高气化服务价格计算方法
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按照“准许成本+合理收益”的方法制定,即通过核定气化服务成本、监管准许收益确定准许收入,再除以气化量进而核定气化服务价格。准许收入为准许成本、合理收益和税金之和。
(一)准许成本的确定。准许成本包括与气化服务相关的折旧及摊销费、运行维护费等,根据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相关规定核定。气化服务与其他服务共用的成本和资产,根据成本动因,按照业务量比例、固定资产原值比例、收入比例等方法进行合理分摊。
(二)准许收益的确定。准许收益按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计算确定。有效资产指企业投资的、与气化服务相关的可计提收益的资产,由固定资产净值、无形资产净值和营运资本构成。有效资产不含政府和社会无偿投入形成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以及其他辅业、多种经营等资产。固定资产净值和无形资产净值根据成本监审期间最末一年可计提折旧、可摊销计入定价成本的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原值所对应的账面净值,通过成本监审确定。无形资产主要包括软件、土地使用权等。营运资本按运行维护费的20%确定。准许收益率由省发展改革委统筹考虑区域经济发展水平、行业发展需要、用户承受能力等因素确定,原则上不超过8%。
(三)税金的确定。税金依据现行国家相关税法规定核定,包括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
(四)气化量的确定。气化量按照成本监审周期最末一年接收站气化量据实核定,成本监审周期各年度气化量变动较大的,可参考成本监审周期年度平均气化量。实际气化量低于政府核定气化能力60%的,按政府核定气化能力60%对应的气化量确定。接收站分期建设投产运营的,可参考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分阶段气化量确定。
四、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校核周期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前,应当开展成本监审,成本监审结果作为制定和调整气化服务价格的基本依据。最高气化服务价格原则上每三年监审校核一次,如投资、气化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校核调整。新建接收站投产运营初期,参照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成本参数,以及准许收益率不超过8%核定试行价格。最高气化服务价格校核调整过程中,按规定测算的价格调整幅度过大时,可以根据接收站实际运行情况和用户承受能力等,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
五、其他服务价格管理
接收站提供的液态装车、储气服务(不包括气化服务环节的临时存储)、船舶转运等衍生服务价格,可由接收站在依法依规的前提下通过协商等市场化方式确定。
六、信息公开
省发展改革委制定和调整接收站最高气化服务价格,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接收站确定的具体气化服务价格应及时报省发展改革委,并通过门户网站、公平开放信息平台或其他有关平台等向社会公开,便于用户查询、使用和监督。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3年2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