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2018年第21号令)规定,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定于2023年3月30日举行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听证会时间和地点
2023年3月30日(星期四)上午9:00在县发展和改革局会议室召开听证会。
二、管道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听证会方案要点
(一)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明溪城区采用槽车运输的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
(二)终端销售价格由购气成本和配气价格组成。
购气成本由上游供气方的实际销售价格和运输费用组成;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配气价格原则上每三年校核调整一次,如果投资、运输气量、配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根据实际情况提前校核调整。
公式: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
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天然气购气成本实行联动。
当上游天然气价格调整时,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可按以下计价方式作相应同向调整。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20%,或连续12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6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20%,或12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向终端传导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
燃气经营企业供应非居民用户,当购气成本1个月平均上涨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相应提高价格。当购气成本1个月平均下降幅度达到或超过10%时,应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价格。当购气成本变动幅度未达到10%,累计到下一联动周期计算。大型工业用户自行协商用气合同,终端销售价格允许供需双方在最高限价范围内协商确定。
公式:联动调整额=计算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基期平均单位购气价格联动调整后的销售价格=现行价格+联动调整额
(四)燃气经营企业应及时提供天然气采购合同、结算货款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以及应纳税费等相关资料,并确保所提供资料客观真实。
(五)根据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和上游价格变化情况,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据本暂行规定进行测算,达到启动条件的,居民用气调整按照气价联动机制及行政程序相关规定,及时制定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非居民用气调整由燃气经营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备案后执行。
(六)燃气经营企业严格执行价格政策,不得随意提高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并做好价格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价格主管部门对城镇燃气企业天然气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城镇燃气企业的价格违法行为,提交相关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三、听证会参加人名单(排名不分先后)
(一)消费者(7名)
戴庆春 男 (明溪消费者协会秘书长)
晏希峰 男 居民(城北社区)
危移祥 男 居民(城北社区)
李金菊 女 居民(城北社区)
张爱连 女 居民(城北社区)
李绍华 男 居民(城东社区)
张素华 女 居民(城东社区)
(二)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3名)朱 华 男 三明市海斯福化工有限公司
李子标 男 福建博诺安科医药科技有限公司
曾晓东 男 归满园(新原味)餐厅
(三)经营者(4名)
陈仕桂 男 中海石油福建省新能源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站长薛成辉 男 中海石油福建省新能源有限公司明溪分公司经理助理苏双辉 男 明溪县天成天然气有限公司副总经理林 晖 男 明溪县天成天然气有限公司财务主管(四)专家、学者、与听证项目有关的政府部门(5名)叶东发 男 明溪县政协委员
杨九龙 男 明溪县雪峰镇人大代表
肖正杆 男 明溪县住建局城建站副站长
肖卫民 男 明溪县财政局国库股股长
陈文军 男 明溪县市管局价格检查与反不正当竞争股股长四、听证会听证人(2名)
温裕强 男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局长
刘春桃 女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副局长
特此公告。
明溪县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