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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加气站,燃气经营许可证也一并转让?法院判决合同无效

日期:2023-09-06    来源:沁水县人民法院公号

国际燃气网

2023
09/06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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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经营许可证 煤层气产业 燃气设施

近日,山西晋城沁水县法院发布一起加气公司承包经营合同案例。某加气公司与自然人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李某租赁某加气公司经营,加气公司所有设施、证照由李某接收,并由李某负责证照年审、更换手续的办理。双方因加气站停业期间的承包费问题,加气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支付停业期间的承包费280万元。一二审法院先行审查了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认为加气公司实质上是将燃气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给李某,李某并无经营许可资质,双方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变相租用企业燃气资质,违反了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承包经营合同无效,判决驳回加气公司的诉请。

该案例具备一定的典型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禁止燃气经营者倒卖、抵押、出租、出借、转让、涂改燃气经营许可证。通过签订承包协议的方式将燃气许可证交由承包人有偿使用或租用燃气企业资质构成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法院通常认定所签订的承包合同或租赁合同无效。

关于出租人的经营权,租赁经营场所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一般无争议,属于“有固定的经营场所”。而关于租赁燃气设施,承租人是否有权申办燃气经营许可证,法律法规层面未作明确规定,地方燃气管理条例及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也鲜少规定,各地实践中存在争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仅要求申请人"有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设施",广州、贵州曾出台过文件允许以租赁的燃气设施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该种情况能否办理燃气经营许可证以及是否有相应的要求可咨询当地燃气主管部门。阳光所律师曾对此进行专门深入研究,有兴趣的读者可沟通交流。

以下为正文:

裁判要旨 

法院应当依职权主动审查合同效力。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有效作出的判断,不影响法院根据查明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对合同效力进行认定。已经取得燃气经营许可的市场主体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的,应认定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2017年6月,某加气公司与自然人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约定李某租赁某加气公司经营,期限为5年,李某每年缴纳80万元承包费,加气公司所有设施、证照由李某接收,合同期内每年证照的年审、更换手续等,由李某负责办理,某加气公司配合,费用由李某承担。

李某经营过程中,2019年3月因一槽车加气时发生气瓶爆裂事故,某加气公司被相关部门责令停业整改,并作出“重新选址、整体搬迁”的处理决定。某加气公司停业后迟迟未能搬迁,证照未能年审。2022年6月,李某将所有资产及凭证交回某加气公司。同年10月某加气公司与相关部门达成补偿协议后原址拆除。某加气公司因与李某停业期间承包费问题发生纠纷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支付停业期间的承包费280万元。

裁判结果 

一审判决驳回某加气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加气公司提出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国家对燃气经营实行许可证制度,明令禁止燃气经营者出租、出借燃气经营许可证的行为,某加气公司与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实质系将其取得的燃气经营许可证出租、出借给李某,违反了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因事故发生后,加气站停业的原因在于相关部门要求其重新选址、整体搬迁而未能搬迁,并非是李某的原因,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停业期间承包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某加气公司不服提出上诉,认为李某系某加气公司股东,双方承包关系实质系内部承包,可以视为股东选择管理者的权利,此种经营模式是公司内部的一种具体管理方式,应当认定承包合同有效;燃气事故发生在李某承包经营期间,相关部门作出“重新选址、整体搬迁”的决定后,加气公司一直由李某控制,整改的责任主体当然属于李某,故李某应当支付停业期间的承包费。

二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虽系某加气公司的股东,但双方的承包经营合同明确约定由李某缴纳租金,同时双方对证照移交、办理的相关费用承担等问题都作出明确约定,足见李某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并履行该合同时,是以相对于某加气公司完全独立的民事主体的身份进行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是某加气公司所有,李某并无经营许可资质,双方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的方式变相租用企业燃气资质,违反了国家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合同应属无效。公司重新选址、整体搬迁属于公司重大事项,在没有证据显示李某得到公司或公司股东会授权的情况下,李某以承包人的身份并不能作出相应决策,某加气公司的诉讼请求因缺乏事实依据不能成立。

法官说法 

合同的效力是合同对当事人所具有的法律拘束力,是基于对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保护而对当事人的合意进行法律上的评价。与一般的商事合同相比较,燃气经营因极大地关乎社会公共安全,相关合同须受《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规规制,亦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章制度的严格监管,对于合同效力的认定应当更为严格和谨慎。因此,无论当事人是否对合同的效力提出主张或者抗辩,是否产生争议,法院都应当主动审查合同的效力并在判决书中明确载明。本案系一起典型的出租、出借许可证导致合同无效的案件,法院依职权主动认定承包经营合同的效力,既划分了合同主体权利义务,也平衡和维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典型意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沁水煤层气田地处山西东南部,面积3000多平方公里,估算煤层气资源量6000亿立方米,煤层气产业在当地整个经济发展中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近年来,沁水县人民法院把护航经济发展、优化营商环境与提升审执质效有机结合起来,本案的处理结果体现了人民法院在保护中小企业、优化营商环境、保障地方经济稳定发展等方面的司法担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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