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野蛮施工致燃气管道泄漏,城管开出6万元罚单严惩第三方损毁燃气设施行为

日期:2023-09-18    来源:天然气智库

国际燃气网

2023
09/18
13: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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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管道泄漏 燃气泄漏 燃气设施

燃气管道的安全关系着供气稳定和公共安全,保护燃气管道是施工单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近日,泉州市城市管理局查处1起未采取保护措施野蛮施工造成燃气管道泄漏案件。

近日,福建某建设公司明知鲤城区站前大道施工点有地下燃气管道,却未通知相关企业派员到现场确认点位和监护,而是擅自组织作业人员进行打桩作业,导致站前大道De200中压穿越天然气管道损坏,燃气泄漏。燃气企业接报后紧急采取对受损管道进行断管封堵停气,启用新延路环网供气的应急措施,未造成人员伤亡和火灾等次生灾害。该施工单位虽制定了燃气管道保护方案,却没有严格执行,也未落实地下管线保护措施,盲目作业、野蛮施工,造成了一定的危害后果,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市城市管理局组织事故调查和现场取证,决定立案处理。

依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泉州市燃气管道设施保护办法》相关规定,对该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6万元;责令该公司暂停施工作业,配合燃气公司修复受损燃气管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该公司现场负责人进行约谈教育并全市通报。

近一个月来,广州发生3起燃气设施被第三方损毁案件,造成局部燃气泄漏,直接影响管道范围内居民安全用气、平稳用气。3起案件分别被处以顶格处罚和刑事拘留。

重拳查处3起破坏燃气管道行为

8月4日,某基础建筑有限公司在花都区源和村山前旅游大道施工时,擅自扩大施工作业范围,未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未查清地下燃气设施铺设情况,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违法挖掘项目出入口排水沟,造成天然气管道破裂。

8月5日,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白云区丛云路50号施工时,擅自临时增加施工作业区域,在未针对本次施工位置制定燃气管线保护方案的情况下进场施工,导致燃气管道挖穿,造成燃气泄漏。

8月17日,黄埔区云埔街道火村一围蔽工地发生施工损坏燃气管道事件,当事人发现该位置埋有一条废旧电缆,便私自联系勾机手挖出电缆变卖,在挖掘过程中将燃气管道挖破,导致燃气泄漏。

据了解,以上事件的发生均为第三方违反《城镇燃气管理条例》所致。损毁燃气管道事件发生后,城管部门、街道、燃气企业等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迅速处置。其中“8.5”白云案件已顶格处罚10万元;“8.4”花都案件已送达行政处罚告知书,拟顶格处罚;“8.17”黄埔案件公安机关已刑拘当事人。

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严肃处置毁损燃气管道行为

广州市城管部门表示,按照“部门协同、上下联动、条块结合、齐抓共管”原则,推进燃气安全一体化管理,及时通报各区政府、各市政建设行业主管部门及各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对照案件中发现的燃气管道保护问题进行全面检视,对于非法开挖、野蛮施工等毁损燃气管道行为,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严肃处置,以案件促进整改整治、以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着力实现查处一案、警示一片、规范一方的目标。

今年8月,广州市城管部门牵头制定《广州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并明确成立市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推动工作开展。聚焦企业经营、生产充装、输送配送、用户使用、燃气具生产流通使用、监管执法等各环节,开展起底式、地毯式、清单式风险隐患排查整治,落实边查边改、立查立改要求,加快消除城镇燃气安全隐患。以全链条、全环节、多部门协同共治,构建燃气风险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推动燃气安全治理模式向事前预防转型。

工程施工严防“不小心” 

破坏燃气管道

可追究刑事责任

这些与燃气相关的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八条 破坏电力、燃气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设备,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九条 破坏交通工具、交通设施、电力设备、燃气设备、易燃易爆设备,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城镇燃气管理条例》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燃气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等有关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划定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并向社会公布。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一)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进行爆破、取土等作业或者动用明火;

(三)倾倒、排放腐蚀性物质;

(四)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或者种植深根植物;

(五)其他危及燃气设施安全的活动。

第三十四条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侵占、毁损、擅自拆除、移动燃气设施或者擅自改动市政燃气设施等破坏燃气设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对单位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条例规定,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安全警示标志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可以处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有地下燃气管线等重要燃气设施,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或者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施工单位注意

在燃气管道设施的安全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1. 建造建筑物或者构筑物;

2. 堆放物品或者排放腐蚀性液体、气体、易燃易爆物品;

3. 进行机械开挖、爆破、起重吊装、打桩、顶进等作业。

注意!

不得擅自移动、覆盖、涂改、拆除、破坏燃气设施及安全警示标志;道路施工完成时必须埋设相应的标志桩。

在没有采取有效的保护措施前,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开设临时道路,不得在燃气管道及设施上方停留、行走载重车辆、推土机等重型车辆。

其它严重危害燃气管网安全运行的行为。

施工单位这样做:

1. 施工前 

联系燃气公司对燃气管线进行定位,如遇施工方案变更,请再次联系燃气公司进行管线定位;确保负责施工的工人及机械作业人员了解管线位置;在大规模挖掘前,必须在挖掘探孔明确管线实际位置;距离燃气管道过近时,应采取人工开挖。

2. 施工中

当燃气管道裸露后,必须采取有效安全保护措施;必须采取有效支撑手段,防止管线下沉位移;对燃气管道进行有效标识,防止其他作业误伤燃气管线;回填时小心将警示带、保护板、盖板或其它保护装置放回原位;回填土确保无砖石瓦砾,并夯实管基。

遇到户外燃气管道泄漏,市民应注意什么?

1. 请远离现场,在安全区域拨打燃气公司24小时抢险维修电话。

2. 现场禁止一切引起火花的行为,如手机拍照、扔烟头等。

3. 禁止围观、逗留,需迅速撤离现场。

4. 车辆应绕行避开,让出抢险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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