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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内江市深入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印发

日期:2024-02-21    来源:国际能源网

国际燃气网

2024
02/21
0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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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瓶装液化石油气 燃气泄漏 城市燃气

国际能源网获悉,2月20日,内江市人民政府发布《内江市深入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全市城市(县城)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户,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燃气或供电专营企业提交“瓶改管”或“瓶改电”申请,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可享受优惠政策。一个用户只能享受一次“瓶改管”或“瓶改电”优惠政策。

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前向城市燃气专营企业申请“瓶改管”,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用户,其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材料和安装费用),可根据燃气安装合同及开具的税票金额,享受政府奖补4000元(含省、市、县三级财政奖补)和专营经营企业优惠3000元。优先进行专营经营企业优惠,企业优惠和政府奖补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原文如下: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内江新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

《内江市深入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落实。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4年1月22日

内江市深入推进瓶装液化石油气“瓶改管”

“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落实全国和全省关于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要求,着力消除不安全用气环境下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安全隐患,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市政府决定对全市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改用管道天然气或改用电(以下简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根据《四川省餐饮场所“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如下工作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论述和对燃气安全工作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和省委十二届二次、三次、四次全会以及市委八届六次、七次全会精神,统筹发展与安全。按照“省上统筹、市级负总责、县(市、区)组织、专营单位落实”的工作原则,有序推动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等场所“瓶改管”“瓶改电”,2024年6月底前,基本完成风险较大的餐饮等场所改造工作,最大限度降低风险,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施范围

全市城市(县城)燃气管网覆盖范围内,符合户内管道燃气建设改造规范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管”;满足电力增容及供配电设施布点区域内的餐饮等场所可实施“瓶改电”。符合改造条件的用户,自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前向所在地城市燃气或供电专营企业提交“瓶改管”或“瓶改电”申请,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可享受优惠政策。一个用户只能享受一次“瓶改管”或“瓶改电”优惠政策。

(一)重点改造类。已取得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含小经营店备案证),现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馆、火锅店、烧烤店、小吃店、大排档、食品小作坊等各类餐饮场所。

(二)有序改造类。机关事业企业单位、医院、学校(含幼儿园)、民政服务机构食堂及宾馆、酒店等各类服务场所。

(三)其他改造类。其他自愿申请改造的理发店、茶楼等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

以下场所不纳入本次改造范围:未取得卫生许可证、营业执照等证照的场所;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工业用户、居民用户;不符合天然气管道(含LNG瓶组管道供气)建设相关标准规范的场所;其他不符合“瓶改管”“瓶改电”条件的。

三、工作内容

(一)明确工作目标。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组织住房城乡建设、经信、城市燃气和供电专营等相关部门(单位),立即开展“三类场所”的拉网式排查,各街道、社区要配合做好宣传发动工作,全面摸清改造用户清单及新增用气、用电需求量。根据排查情况,研究制定各县(市、区)工作实施方案,于2024年1月31日前报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备案。

(二)按时分类推进。即日起至2024年2月22日,完成动员部署、入户宣传、摸底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台账,完备改造前期手续。2024年2月23日至5月22日,完成重点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同步推进有序改造类和其他改造类场所的改造工作。2024年6月底前,查漏补缺,评估验收改造成效,基本完成改造工作。

(三)加快实施改造。简化占道开挖、占用绿地等审批程序,审批手续自受理日起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做好燃气、电力管线配套建设的交通组织措施和施工现场管理。燃气、供电企业切实做好收费标准公示、报装流程简化等工作,缩短改造时限。签订改造合同后,改造企业需在承诺的期限内完成勘察设计、施工安装、验收通气(电)等工作。

(四)强化安全监管。按照管道天然气、供电商业配套安装要求,承担改造任务的城市燃气和供电专营企业认真落实工程建设和供气、供电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改造过程中的施工质量和安全管理,把控好材料设备质量,做好工程验收移交,抓好改造后通气、通电等关键环节的安全监控,指导用户安全规范使用燃气和供电设施。

(五)加强价费监管。加强抽查检查,燃气、供电改造施工单位应规范收取安装工程费用。建筑区划红线外改造工程的出资责任由城市燃气、供电专营企业按相关规定严格落实到位。

四、资金筹措

按照“政府奖补一点、企业承担一点、用户出资一点”的方式筹措改造资金。

(一)“瓶改管”优惠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前向城市燃气专营企业申请“瓶改管”,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的用户,其燃气改造建设费用(包含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材料和安装费用),可根据燃气安装合同及开具的税票金额,享受政府奖补4000元(含省、市、县三级财政奖补)和专营经营企业优惠3000元。优先进行专营经营企业优惠,企业优惠和政府奖补不足部分由用户承担。

(二)“瓶改电”优惠政策。即日起至2024年4月30日,已实施一户一表的电力用户(报装容量160KW及以下)向供电专营企业申请“瓶改电”,且于2024年6月30日前完成改造并验收合格的,其计量表及以前的改造由供电专营公司出资建设,计量表后内部线路由电力用户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改造,改造费用按政府奖补一部分、用户承担一部分的原则,根据新增容量由政府奖补50元/KW,补贴上限为3000元/户(含省、市、县三级财政奖补)。

(三)政府奖补资金筹措。全力推动“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按时完成改造任务,积极争取省上激励奖补资金。认真落实市级奖补资金,市级财政对市中区、东兴区、内江经开区、内江高新区“瓶改管”政府奖补资金为700元/户、“瓶改电”政府奖补资金为350元/户;对隆昌市、资中县、威远县“瓶改管”政府奖补资金为500元/户、“瓶改电”政府奖补资金为250元/户。鼓励各县(市、区)出台力度更大的奖补政策,扣除省、市奖补资金后,政府奖补中剩余部分由各县(市、区)筹集。

五、兑付程序

(一)享受政府奖补和企业优惠的“瓶改管”用户,按现行收费标准计算燃气安装费,企业优惠部分和政府奖补部分,由实施改造的城市燃气专营企业在收取燃气安装费时直接减免收取。城市燃气专营企业在收取燃气安装费时按程序向用户直接减免政府奖补和企业优惠后,将用户申请表、燃气安装合同、竣工验收资料、正式发票等相关资料提交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拨付省、市、县财政承担的政府奖补部分,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复核资料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县(市、区)级政府奖补,同步向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申请省、市政府奖补。市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省、市财政奖补,并及时拨付至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县(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归集省、市、县三级政府奖补后兑付给城市燃气专营企业。

(二)“瓶改电”政府奖补资金的兑付。改造用户应于2024年6月30日前将奖补资金申请表、竣工验收资料、内部线路改造施工合同等佐证资料提交县(市、区)经信部门,县(市、区)经信部门联合供电公司对用户安装使用电热炊具的数量、规格和实际新增容量等情况进行现场复核,复核通过后,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县(市、区)级政府奖补,同步向市级经信部门申请省、市政府奖补。市级经信部门负责向市级财政部门申请省、市财政奖补,并及时拨付至县(市、区)经信部门,县(市、区)经信部门归集省、市、县三级政府奖补后兑付给改造用户。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负责组织全市“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瓶改管”“瓶改电”工作的责任主体和实施主体,负责做好属地“瓶改管”“瓶改电”的宣传、组织、协调、推进和督促等工作,政府主要负责同志要靠前指挥、迅速组织动员,认真摸清需改造的商业用户底数,因地制宜开展“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按照本方案制定属地“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计划,以点带面、分片分步推进实施,确保政策措施到位、人员配置到位、资金保障到位、工作落实到位。

(二)压实工作责任。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牵头“瓶改管”工作的协调推进和宣传引导,组织对“瓶改管”用户资料进行复核,督促城市燃气专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配合支持做好“瓶改管”工作。经信部门负责牵头“瓶改电”工作的协调推进和宣传引导,组织对“瓶改电”用户资料进行复核,督促供电专营企业严格落实主体责任、组织做好“瓶改电”工作。目标督查部门负责督导部门单位、属地政府“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推进情况及责任落实情况。财政部门负责做好“瓶改管”“瓶改电”奖补资金筹集。商务部门负责引导符合条件的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工作,指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发展改革部门负责加强燃气安装工程收费水平监测,指导燃气企业、电力公司依法依规对本次“瓶改管”“瓶改电”建设安装工程收费合理定价。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配合商务部门做好商业用户实施“瓶改管”“瓶改电”引导工作,做好燃气灶具及相关管材生产、经营单位的产品质量监管,以及燃气工程安装市场收费行为监管。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对经营性餐饮场所违规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开展执法,促进“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实施。城市燃气(供电)专营企业负责抽调专人对接“瓶改管”“瓶改电”用户,及时受理申请,优化施工方案,降低改造成本,简化报装程序,加快推进改造。

(三)加强措施配套。对“瓶改管”涉及的占道开挖、园林绿化占用等费用依法依规尽量进行减免。积极帮助城市燃气专营企业将“瓶改管”当年新增用气量纳入燃气经营企业合同气量保障。鼓励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商业可持续的前提下给予信贷支持。

(四)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微信、短视频等载体,广泛宣传推行“瓶改管”“瓶改电”的优惠政策、使用优势等,引导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商业用户主动参与、积极配合,推广示范应用成功经验,大力营造“业主皆知、用户皆晓、示范带动”的良好氛围。要积极主动回应社会关切,把握正确的舆论导向,做好舆情应对,确保“瓶改管”“瓶改电”工作得到社会公众的积极支持。

(五)加强督办问责。建立督办通报制度,对于工作进展缓慢、推进不力、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任务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启动问责。对应改未改的,一旦发生事故,倒查企业主体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属地管理责任。

(六)加强监督执法。坚决查处在地下或者半地下建筑内、高层建筑内、公共用餐区域和大中型商店建筑内等不安全环境放置、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违规行为。加大对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气瓶管理不规范、“随送随检”未落实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执法力度。新开设餐饮等不得在不符合标准规范、风险较大的场所使用液化石油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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