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9月4日,河源市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发布关于印发《和平县深入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其中提出,到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局下达我县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2022-2025年)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全面开展老化燃气管道及风险较大管道检测评估,基本完成建成使用超20年的管道检测评估工作和超20年以上老化隐患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建立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隐患问题动态管理合账清单。到2025年底前,健全完善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对经检测评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的老化燃气管道滚动更新改造,全面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和平县深入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的通知
和城管综执通〔2024〕26号
局机关各股室、大队,局属各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现将《和平县深入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和平县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
2024年6月18日
和平县深入推进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专项治理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认真落实全国、省、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的部署要求深入推进全省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进一步提升全县城市燃气管道安全水平,切实防范遏制燃气安全风险,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统筹发展和安全,结合《和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三年攻坚行动方案(2022-2024)》《和平县城镇燃气领域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专项行动方案(2024-2026)》《和平县城镇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等要求,开展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专项治理,举一反三,加强燃气用具、燃气用户端等安全监管,全面提高燃气智能化、信息化管理水平。到2024年底前,全面完成市局下达我县城市燃气管道等老化更新改造(2022-2025年)燃气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任务,全面开展老化燃气管道及风险较大管道检测评估,基本完成建成使用超20年的管道检测评估工作和超20年以上老化隐患管道更新改造工作,建立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隐患问题动态管理合账清单。到2025年底前,健全完善老化燃气管道更新改造工作机制,对经检测评估存在安全隐患需要改造的老化燃气管道滚动更新改造,全面提高信息化监管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开展新一轮全面排查及检测
聚焦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排查,对城市市政管道、庭院管道、立管、道附属设施和场站设施进行全方位、地毯式排查。各燃气经营企业、燃气使用单位要对照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清单进行全面自查,燃气专班要在企业自查的基础上开展全覆盖安全检查,重点对全县所有管网进行安全大体检和全方位的“病理”诊断,进一步完善全县管网“身份”、坐标、位置、标志标识的设置,使市政管网布置明晰、风险警示清楚,并建立隐患问题台账清单。自查、安全检查及台账清单建立等工作须于7月底前完成,确保管网设施安全运营。要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要求,督促燃气企业做好燃气管道定期检验以及日常管道巡检维护。燃气压力管道要每年开展年度检查(开展全面检验当年可不进行年度检查),根据规范要求时间节点开展全面检验,其中最高工作压力大于0.8MPa的燃气管道还应在全面检测后进行合于使用评价;其余不属于压力管道的要每年开展年度检查。对于存在较大风险隐患的管道及关键部位,要适当加大检测力度,缩短全面检验周期。
(二)开展燃气管道隐患集中治理
聚焦燃气管道隐患治理,通过本轮排查,重点整治管道位置不明、产权不清、未定期检测等问题,全面准确掌握城市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基础信息数据,对排查出的老化及有隐 患的管道设施,按照“轻重缓急”,分级分类推进各类隐患问题全面、彻底整改。重点排查市政燃气管道的腐蚀情况以及密闭空间、建筑占压、暗沟敷设等可能发生燃气串气的安全隐患情况,对超设计年限运行、建(构)筑物占压、穿越密闭空间、运行环境存在安全隐患等管道设施,要立行立改,不能立即整改到位的,要制定并严格落实管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经排查无安全隐患的,也要做好记录,确保底数清、风险控、可追溯。
(三)开展第三方施工破坏燃气管道集中治理
聚焦燃气管道安全治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水务、城管、交通等行业有关部门)要将建设工程项目落实燃气管道保护措施情况纳入监管,对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的建设工地加强巡查。要全面加强燃气管道保护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管理严格落实“6个100%”(制定燃气管道安全保护方案、签订燃气管道安全保护协议、采取安全保护措施、安全技术交底、关键节点现场旁站及技术指导、施工现场及周边燃气管道和管道阀门每日巡查)要求。要严厉查处施工破坏燃气管道行为,依法追究建设、施工单位相关责任,对违法违规施工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要加强行刑衔接,对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四)开展用户端安全集中治理
聚焦燃气用户端安全治理,全面加强管道燃气用户端安全检查、监管,突出检查燃气餐饮用户是否使用无熄火保护装置,是否安装不合格的非金属连接软管,是否存在软管长度超过2米、私接“三通”、软管老化松动,是否安装燃气泄报警器和切断装置等,对检查发现的一般燃气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及时消除事故隐患;对暂时不能整改但不影响使用安全的隐患,要限期整改,整改期间要制定并落实防范措施;对存在燃气泄漏等重大安全隐患或者隐患逾期不整改的,要立即停气,涉及违法违规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
(五)开展燃气用具市场集中治理
聚焦燃气用具市场治理,对燃气灶具、软管、调压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的生产和销售单位开展质量安全检查,加强燃气用具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和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严防不合格产品流入市场,涉嫌违法的及时立案查处。要以农村地区及城乡接合部的批发市场、商超、五金店等燃气用具经营场所为重点加大检查力度,重点检查燃气灶具是否具有熄火保护装置,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出口压力是否不可调节,瓶装液化石油气调压器出口为软管接头时是否有切断安全装置等,对发现的问题立即依法处置。压实电商平台对平台内经营者的管理责任,督促平台对市场监管部门发现及通报的不合格产品立即下架处理。要加大对违规在有形市场或电商平台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假冒伪劣的“问题阀”“问题软管”“问题灶”等的打击力度,依法采取公开曝光、实施联合惩戒等措施强化执法震慑效应。
(六)开展燃气企业规范运营集中治理
聚焦行业规范运营治理,要严格管道燃气、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许可监管,市级燃气主管部门细化落实由市级以上燃气主管部门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等规定。要严格落实燃气经营市场准入制度,全面组织开展燃气经营企业安全风险评估工作,对评估达不到燃气经营安全标准的,督促限期整改,整改后仍不达标的,坚决清除出燃气经营市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要针对部分燃气经营企业“规模小、分布散、管理乱”等问题,推进燃气经营企业改革整合及优化提升,推动燃气经营企业向规模化、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转型。
(七)开展燃气技防能力提升建设
聚焦燃气行业技防能力建设,全面配合省城镇燃气“互联网+监管”数据汇聚平台开发二期建设,由“点”到“面”全覆盖部署到我县,推动全省(市)数据统一采集、统一标准、统一交,互实现全省(市)瓶装液化石油气全流程监管及管道天然气“一网统管”,全面提升燃气安全监管智能化水平。启动城市生命线安全工程建设,以城区中高风险区域监测预警为重点,全面加强重点燃气管道动态监测,实现对管网漏损、运行安全及周边重要密闭空间等的在线监测、及时预警和应急处置。
(八)开展燃气物防能力提升建设
聚集燃气行业物防能力提升,要充分把握新一轮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的重大机遇,全面摸查燃气设 施特别是燃气管道更新需求,制定燃气大规模设备更新改造项目清单,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资金、税收、金融政策等支持,加强项目用地、审批政策等要素保障。要持续推动居民用户橡胶软管更换,降低用户端用气安全风险。要积极运用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加快淘汰落后产品设备,提升行业安全可靠水平。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保障。要严格落实安全责任,落实“带病运行”专项治理工作方案要求,明确职责分工,加强工作督促指导,推进治理工作落地见效。
(二)强化政策保障。简化管道老化更新改造项目审批流程建立健全快速审批机制,优化完善联合审查制度,方案联审认可后由行政审批部门依法直接办理相关审批手续。鼓励相关各方进行一次性联合验收。
(三)强化融资保障。要加大投入力度,积极争取中央预算内投资、特别国债等政策性资金支持,统筹、规范使用管道老化更新改造中央预算内投资,建立由专业经营单位、政府、用户合理共担的改造资金保障机制。
(四)强化监督考核。建立调度通报、督导评估、督办交办、警示约谈等工作机制,按照“省抽查、市县(区)普查” 的原则对燃气场站进行安全评估,2024年由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对我县1个管道燃气厂站 、3个储配站进行第三方安全检查评估,全面检查评估管道燃气和设施安全运行情况。市燃气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专班将采取“四不两直”等方式,每年对我县燃气安全监管情况开展不少于2轮的明查暗访,并书面通报明查暗访结果。
(五)强化宣传引导。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新媒体、宣传册等各种宣教资源,加强燃气安全知识、燃气管道保护以及老化管道更新改造等的宣传和案例警示教育,畅通社会举报渠道,进一步提高广大燃气用户安全用气、应急处置的能力,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
附件:
1.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清单
2.城镇燃气管道“带病运行”问题排查整治情况统计表
3.城镇燃气执法处罚情况统计表
附件1
城市燃气管道“带病运行” 问题清单
一、燃气管道老化
1.灰口铸铁管道和不满足安全运行要求的球墨铸铁管道;
2.运行年限满20年,经评估存在安全隐患的钢质管道、聚乙烯管道;
3.运行年限不足20年,存在安全隐患,经评估无法通过落实管控措施保障安全的钢质管道,聚乙烯管道。
二、燃气管道被违规占压
4.在中压及以上地下燃气管线保护范围内,建有占压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重大隐患);
5.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建设占压地下燃气管线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
6.地下燃气管道从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不包括架空的建筑物和大型构筑物)的下面穿越;
7.燃气管道上方堆积、焚烧垃圾或放置易燃易爆危险物品。
三、燃气管道穿越密闭空间
8.除确需穿过且已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外,输配管道在排水管(沟)、供水管渠、热力管沟、电缆沟、城市交通隧道、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和地下人行通道等地下构筑物内敷设(重大隐息);
9.燃气相对密度大于等于0.75的燃气管道、调压装置等设置在地下室、半地下室、地下箱体及其他密闭地下空间内(重大隐患);
10.设置燃气设备、管道的场所存在燃气泄漏后聚集的条件;
11.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设置在建筑内的避难场所、电梯井和电梯前室、封闭楼梯间、防烟楼梯间及其前室;
12.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设置在电线(缆)、供暖和污水等沟槽。
四、第三方施工破坏和建设项目违法
13.燃气管道和设施周边的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建设项目未落实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等,包括建设单位在开工前未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相关情况的,建设单位未会同施工单位与管道燃气经营者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未落实安全交底、未采取相应安全保护措施、未落实第三方专人监护的等;
14.燃气新建、改造等工程设计时压力、管位、选材、连接及埋深等不当,布局不合理;
15.燃气施工建设过程中,建设、审批、监督手续缺失;存在转包、违法分包、挂靠等违法行为;不按施工方案施工、未验收合格即投入使用。
五、燃气管道设置在人员居住等区域
16.燃气管道及附件设置在卧室、旅馆建筑客房等人员居住和休息的房间内(重大隐患);
17.燃气引入管、立管、水平干管设置在卫生间内(重大隐患);
18.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设置在空调机房、通风机房、计算机房和变、配电室等设备房间;
19.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设置在烟道、进风道和垃圾道等地方。
六、燃气管道设置在危及管道自身安全区域
20.用户燃气管道及附件设置在易燃或易爆品的仓库 、有腐蚀性介质等场所;
21.承载燃气管道的建构筑物、桥梁等已出现或被判定存在危及管道安全隐患的现象;
22.燃气管道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土体塌陷、滑坡、下沉等现象,处于或临近地质灾害易发区域;
23.燃气管道上方种植深根植物。
七、燃气管道安全间距不足
24.地下燃气管道与建筑物、构筑物或相邻管道(给水管,污水、雨水排水管,电力电缆
25.架空燃气管道与铁路、道路、其他管线交叉时的垂直净距不足;
26.地下燃气管道埋设的最小覆土厚度不足;
27.调压站(含调压柜)与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物外墙面,重要公共建筑、一类高层民用建物,铁路
八、燃气管道养护检测不到位
28.在建燃气压力管道未开展施工告知和安装监督检验 、在役燃气压力管道超期未开展定期检验等;
29.企业对燃气管道设施未落实定期安全检查,未落实泄漏检测、巡查维护制度;
30.燃气管道长期超负荷运行;
31.法兰、焊缝、管道受腐蚀穿孔泄漏,发生过泄漏事故管道。
九、未安装安全监测装置
32.燃气厂站内设备和管道未设置防止系统压力参数超过限值的自动切断和放散装置(重大隐息);
33.餐饮等人员密集场所燃气管道腐蚀、漏气,未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十、其他可能引发燃气事故、人员伤亡的管道安全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