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征集单位:晋中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们起草了《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1.电子邮箱:zwjjshoufk@163.com
2.电话:0354-2639338
3.通信地址:晋中市榆次区顺城西街85号晋中市政府南区1号楼,邮政编码030600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3月18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榆次区、太谷区发改局,各燃气经营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任务,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按照山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的指导意见>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经研究,现就完善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联动范围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城燃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
城燃企业购气价格变动达到或超过0.1元/立方米时,适时启动价格联动机制。
气源采购价格变动幅度未达到启动条件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不作调整,纳入下一次联动调整范围。
管道运输价格、配气价格调整时,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同步同额同向调整,不受联动频次限制。
如国家和省对天然气价格另有政策规定,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政策执行。
三、联动机制调整周期
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周期不少于一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执行季节性差价,联动周期原则上一年两次,联动机制时间为非采暖季(当年4月至10月)和采暖季(当年11月至次年3月)。
四、联动方式
居民气价联动上涨幅度实行上限管理,本期居民气价联动上调幅度不超过0.5元/立方米时,同步同额同向调整;超过0.5元/立方米时,超出部分统筹考虑,居民下调幅度不限。非居民气价联动原则上按照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变动同步同额同向调整。
当天然气上游价格上涨过高时,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照兼顾城燃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原则,报请市政府研判,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个调整周期统筹考虑。
五、终端价格计算公式
天然气终端用户销售价格由购气价格(含税)和配气价格组成。多气源供气时,采购气价格按不同气源采购气价格加权平均确定。
终端用户销售价格=采购气价格加权平均价格+配气价格。
气价联动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
价格联动调整额=(本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依据《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晋发改规发〔2024〕1号),按4%核定。
六、联动机制调价程序
依据法定程序建立的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规范性文件“三统一”等程序。
当气源采购价格变动达到启动条件时,由城燃企业向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联动申请,价格主管部门依据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及时调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
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时,上游供气企业、城镇燃气企业等有关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书面提供说明天然气价格调整幅度、调整时间的上下游企业价格确认函、合同原件、结算单据、发票、用户情况等资料。
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经市政府批准后,通过价格主管部门、城燃企业门户网站等提前10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告执行;非居民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由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通过价格主管部门、城燃企业门户网站等提前10个工作日对社会公告执行。
七、激励约束机制
鼓励城燃企业通过技术改造、加强内部管理等方式主动降本增效,对明显低于国家准许成本增收节支部分,由企业和用户共享。城燃企业应采用多种方式努力降低气源采购成本,对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当期市场价格水平且无充分理由及依据的,高出市场价格平均水平部分不予疏导。强化激励和约束,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后,由价格主管部门在当期价格联动结束后,对上期价格联动执行情况进行成本调查,并将成本调查结果作为下期价格联动调整的影响因素。
八、相关要求
1.控制采购成本。城燃企业接受价格主管部门的指导,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科学预判用气需求,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实现降本增效。
2.强化价格监测。城燃企业及时、完整、准确报送价格和成本相关信息,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无网站可在营业场所)定期公开采购价格信息,主要包括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气量结构。对拒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可视情况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价格主管部门定期对城燃企业报送的数据进行监测分析,从而确保及时启动气价联动机制,有序有效疏导价格矛盾。
3.加强宣传引导。进一步加强天然气价格管理,积极做好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正面引导社会舆论,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回应社会关切,及时与市场监管部门沟通,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确保价格政策平稳实施。
九、执行时间
本通知自 年 月 日起施行。执行期若遇国家和省出台相关规定,按国家和省文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