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日报北京4月27日讯记者郭晓宇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今天下午分组审议了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草案,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与上次审议的草案相比,此次修改后的草案,内容更加丰富规范。就法律的调整范围,部分委员提出了明确的建议。
草案第五十九条规定:“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的保护适用本法的办法,由国务院制定。”对此,林强委员提出,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颁布实施以后,国务院肯定要制定相关具体的适用办法,这个适用办法的制定权限在国务院。我国地域辽阔,随着我国海岛建设的开发和发展以及管道铺设技术的提高,石油和天然气的管道不仅要铺设在陆域,也很有可能会铺设在海域。所以,为了适应在海域铺设石油、天然气管道,对于在海上的石油和天然气管道保护,建议在本法总则第二条中“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后增加“陆域和海域”,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陆域和海域输送石油、天然气的管道保护,适用本法”。
对林强委员的建议,严以新委员表示同意。他建议多列两个条款把海域的管道保护列入进去。“如果由国务院再另外制定办法的话,有失法律的本意。”严以新说。
对法律调整范围提出建议的还有汪光焘委员。草案第二条中明确:“城镇煤气管道和炼油、化工等企业厂区内管道的保护,不适用本法。”汪光焘说,这一内容我是赞成的,但是这个问题怎么处理在这次立法中要有交待。某种意义上说,城市管道的安全事故要比长距离管道更多,所以不适用是对的,但怎么促进,办法应该明确,也就是要明确人大立法,还是授权国务院立法。应当在附则里,像处理海上石油、天然气管道一样明确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