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前言
最近,国家发改委提出了深化资源性产品价格机制改革,促进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的意见,预示着中国的资源性产品价格将会在未来几年里面临一场全面调整。同时,燃气行业的价格机制改革也引起了公众和行业内的关注。然而,管道燃气的价格机制是一个复杂而系统的工程,在反思初装费历史沿革合理性的同时,我们需要更加全面、客观和公正地考察和研讨管道燃气行业的价格机制,有效疏导各种矛盾和压力,以更有利于民众利益、行业发展和社会稳定。
2 从“城市管道燃气行业特性”方面客观地分析“管道燃气初装费”问题
城市管道燃气行业具有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用户增长和用气量提升缓慢、政府价格管控严格的特点。在城市管道燃气建设初期,管网设施的投资和建设大多按照地方政府的市政规划,顺应城市公用事业的发展要求,规模化地全面铺开,企业前期投资巨大。但是,城市管道燃气用户发展滞后、用气量提升缓慢的特点,决定了管网输配设计容量都远远大于近期的实际用气量;同时,管道燃气价格受制于上游价格垄断和用户承受能力的制约,获利空间狭窄甚至价格倒挂。在这种情况下,企业供气成本居高不下。城市输配管网资产闲置和折旧损失严重,企业根本谈不上投资成本的回收,更谈不上资本收益和回报了。而且,满足城市居民用气的管网设施具有资产专用性强、资产占有率高的特点,其投资占据了城市管网投资的大部分,但对企业投资成本的回收和资本回报的贡献率最小。一般来说,管道燃气运营成熟的城市,居民用气量占城市管道燃气总用气量的比例较小,很多城市不到30%,但占据了城市管网投资的80%,且其用气的不均衡性及很强的季节性,导致对城市燃气储备和调峰能力的要求,远远高于工业和商业用气。时值冬季,为保证居民稳定用气,加大投资增建燃气储备设施,必要时减停工业用气的情况,已成国内管道燃气行业的通例。加之,居民用户的客户服务、抄表计量、收费、设备维护维修、安全管理等的成本也远远大于工商业用户的成本。凡此情况,完全背离“合理的投入产出比”的市场经济规律,无法真实反映管网设备投资的利用价值和燃气商品的价值。因此,如果企业投资没有初装费等的补偿,那么企业根本无法持续承担对居民用户的燃气供应服务,更谈不上投资回收和资本回报了。
所以说,“初装费”本身并不构成其被取消的原因。城市管道燃气作为城市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企业的投资成本应得到补偿,资本应获得合理回报。在目前大多数城市管道燃气项目尚处起步阶段,很多业内人士认为初装费不是取消与否的问题,而是如何面对并拿出疏导办法的问题。
传统上,燃气主要被作为福利产品,其商品的价值属性没有反映出来,价格没有反映价值。城市燃气管网基本由政府投资兴办,或者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因此,长期以来,燃气价格主要是指燃气的销售价格,并不包含燃气管网投资的固定成本补偿。这是一种财政补贴体制下的燃气定价,我们称之为“不完全成本定价”,价格严重低于燃气作为商品的价值。从大多数对我国燃气定价的经验研究揭示,我国城市管道燃气的最终定价,受到上游垄断价格和用户承受力的双重夹击,又受到政府倾向于将燃气定位于福利性质的价格管制,从而使得价格倒挂,根本无法覆盖管网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实际情况显示,我国大多数城市配气加价的部分较低,不能有效补偿城市燃气管网的固定资产投资。换句话说,在我国,燃气价格在通常情况下并没有反映燃气服务的全部成本。尤其是管道燃气普及率不高的城市,如果取消初装费,意味着前期密集、大量的资金投入在实际进销价差收入远远不能弥补且价格机制尚不成熟的情况下,将导致燃气经营企业巨额亏损、甚至破产,从而影响社会和谐与民生稳定。
另外,为城市居民供应燃气服务的非市政管网(主要指红线内庭院地下埋管、立管、户内管及调压计量设备)具有很强的资源专用性。所谓资源专用性,是指某一资产对下游用户所具有的专用程度,它是指在期初投入较多的耐久性固定资产,一旦下游用户不再购买该资产提供的服务,该资产很难转移到其他用途,或者转移以后其价值会有很大的贬损。当双方之间存在较高的交易频率时,他们之间就存在巨大的风险,情形类似于双边垄断。一旦其中一方违约,就会给对方带来重大损害。企业在投资庞大的市政管网及储备设施的同时,再承担服务于千家万户的用户专用性非市政管网,将承担巨大的风险,企业将无法生存和发展,间接损害了公众利益和社会福址。从这方面来说,“初装费的收取也是非常有必要的,尤其对城市管道燃气普及率不高的城市”。
无论是否取消初装费,有一点是肯定的,初装费主要用于用户燃气设施工程建设,这部分费用应计入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即红线内的投资最终应由获取服务的用户承担。即使我们借鉴国外实施燃气价格两部制的诸如美国、德国、韩国等经济较发达国家的做法,其红线内管道设施的投资和安装费用都是由用户承担的。
由上可见,初装费是燃气公司提供燃气服务的价格组成部分,对于初装费,不是一个简单的取消与否的问题,而是一个收费方式和收费水平如何科学量化,使之更加合理的问题。
所以,取消燃气管道初装费的前提是:建立基于投资成本回收和获取合理利润原则的科学合理的管道燃气价格机制。无论是远交美国还是近邻日本、韩国都经历从收取初装费到降低初装费、到通过管道燃气服务的合理定价取代初装费和回收成本的过程。
3 国外的具体实例与机制
(1)美国天然气价格制度
美国主要采用两部制定价方式:燃气商品价格+运输和配气成本;其中燃气商品价格由市场决定,而运输和配气成本的定价模型采用直接固定变动法。这是一种两部制结构的收费方法,一部分为预订费,根据固定用户预订的运输容量来分摊,用来补偿固定成本;一部分为使用费,根据实际运输的气量分摊,用来补偿管道公司的变动成本。预订费占运输价格的主要部分。使用费计算时,必须考虑服务总成本、在费率基础上的收益、操作与维护支出、折旧、损毁和摊销支出、所得税及其他营业支出等。
与国内不同的是,美国的使用费部分,是将总成本的变动部分除以实际输气总量分解得出。而我国的气价,多数是采用管道设计容量作为基数。实际,城市燃气用户发展是有过程的,气化率是逐年提高的。无论采取何种定价方式。在用户没有达到规模或用户发展过程缓慢情况下,燃气企业都达不到财务平衡,导致城市燃气建设项目初期乃至中期,定价与实际成本相距很远,亏损严重。
(2)日本东京天然气价格制度
大致上,日本的天然气价格是分两块,一块为按月计算的基价。另一块为按每月实际使用量折算的使用价格。其中,基价与用户每月实际使用量无直接关系,通过“适用价格表”按用户使用量范围查找用户基价,原则上随着用户使用量的增加,基价随之上涨。而使用价格,也是按用户实际使用量范围查找用户使用单价,再乘以用户使用量得出。与基价相反的是,随着用户实际使用量的增加,用户使用单价随之下调。
由于用户使用单价是一个能及时反映出多种价格因素的相对变动的燃料单价。为此日本东京燃气公司专门制定了一个经政府认可的燃料价格调整制度,制定该制度的基本目的是为了在外汇汇率及国际市场燃料价格变化时,能较快地对天然气价格作相应地调整。“天然气单价”调整的原则有:按季度调整、按市场燃料基准平均价格的变动幅度调整等等因素。
(3)韩国天然气价格现状
韩国现行定价模式有两大特点:一是安装费,二是月基本费用(限制最低用量)。韩国的居民用户如需接驳管道燃气,必须先向燃气公司交纳一定金额的安装费。这笔费用将用于部分补偿城市燃气公司修建新的城区管网至居民小区红线外的成本。至于居民小区红线内部分,都由居民自行投入建设,燃气公司不负责其工程建设。至于工商业用户的“安装费”,一般根据其用气量来决定,原则是“用气量越大、安装费越高”。
另外,城市燃气公司对居民户使用燃气,还有一个限制:即月基本费用,也就是要求居民户每月必须达到的最低用量。随着城市气化率和用气量规模的提升,这项限制从2003年以前的每户12m3/月,逐步降到现在的每户4m3/月。如果用户每月实际用量达不到限制最低用量要求。按限制最低用量4m3/月结算:如超过最低用量4m3/月,则按实际用量结算。
不同类别的用户在定价方面,基本遵循了“使用量越多,价格就越便宜、越优惠”的原则。一般来说,居民户的价格>商业用气价格>工业用气价格。目前,韩国大多数城市的气化率都已达到90%,像汉城的年用气总量已达15亿m3、釜山的年用气总量也有10亿m3:居民年均用气量约为1500 m3/a(一般中国管道燃气城市居民年均用气量180 m3/a,韩国是这一数字的8倍多),年实际用气量一直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
韩国政府部门规定的燃气定价模式为:销售价格=采购费用+总成本/年实际用气量
其中:采购费用=上游的出厂价格+传输费用。需要说明:这里的“总成本”是所有与城市燃气公司自身运营相关的成本费用,包括:人员工资、固定资产折旧、维修维护(含小区红线内的维修维护)、土地占用税费、贷款利息等等开支。
综上所述,美国采用的是“两部制定价方式”,而日本的定价模式则相对更为复杂一些,主要采用成本加成方法,韩国则是安装费加月基本费用及合理定价模式。
在天然气产业发展来看,美国经历了两个阶段。即“政府+市场”阶段和“完全市场”阶段(当然,即使在完全市场化阶段的美国天然气产业依然不可能脱离政府的宏观调控,这里是从对产业市场发展的主导作用大小来分的。)其间经历了30来年的过渡期。而日本的天然气产业从政府的市场完全调控阶段向产业市场化运作、政府宏观调控价格阶段的转变也花了接近40年的时间。韩国的天然气产业发展也经历从不成熟到成熟、从政府管控到政府监督下的市场化机制,其间也经历了近20年时间。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或是近邻的日本、韩国,建立两部制气价需具备的条件是:城市气化率较高,城市燃气价格较合理。在管道燃气服务的初期,对固定资产费用的补偿应宜采用接驳费或初装费形式;而在用户接近饱和时,方可考虑采用两部制定价方式。
4 国内外燃气价格定价的比较
(1)国内价格构成
根据国内物价部门相关文件,城市天然气销售价格应遵循补偿成本、合理收益、反映市场供求及公平负担、考虑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并实行价格听证会制度和公告制度。但实际上,燃气定价仍受到政府倾向于将燃气定位于福利性质的价格管制,从而使得价格倒挂,根本无法覆盖管网的投资成本和运营成本。这是计划经济体制下的燃气定价,我们称之为“不完全成本定价”。这种“价格构成单一”是我国当前燃气价格的基本特征,燃气商品的价值属性没有反映出来,实际价格完全不能真实反映和补偿成本,价格背离价值。
(2)国外定价模式
与国内相比,国外的核价方式不同:如美国,采用两部制,实际采用商品费和交割费的形式,对于商品费对应于气量采购成本,交割费则随着气量的增长而费率递减:在日本,则采取了两部制结构和梯级定价结构。在韩国,也存在类似安装费加“最低使用气量”的“两部制”模式。
(3)国内目前定价优劣
①国外定价根据预定容量定价,但国内通常根据未来某个时点或平均年使用量测算,造成投资项目前期的亏损。
②国内单一气价,不利于鼓励气量的消费增长,人们无法通过更多的气量消费来实现边际成本的降低;
③目前管道燃气仍有“保本微利”这一观念,实际执行的“成本加成”的核价模式,无法让投资者有更多兴趣加大这一领域的投入;尤其是某些经济落后城市,将难以享受燃气事业发展的好处;
主张“微利”说的主要理由是:因为管道燃气属于城市基础设施,是公用的,因此应该是微利的。但这其中的逻辑并不能站住脚。公用设施并不等于公益设施。依据我国《公司法》,公司是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追求合理利润是企业的天性。任何一个企业在做出理性的投资行为时都是以追求利润为目的的。如果企业在投资之前就知道只有远低于同类行业平均投资回报率和明显低于投资其他行业的资本回报率时,怎么可能去投资呢?更何况是投资管道燃气这样需要巨额资本、动辄上亿元、甚至几十亿元投入且投资回收期很长的行业呢?除了执行行政命令和享受政府补贴的国有企业外,是不会有企业做出这样的投资决定的。而且现实已经证明,单靠国有企业远不能满足燃气市场的发展需求。因此,政府需要创造一个良好的、稳定的投资环境,支持和促进燃气行业的发展。管道燃气业若要吸引民营资本以及国际资本的参与,就必须废除“微利”的限制,给投资者一个合理的、接近社会平均值的利润空间。
与水力、电力不同的是,管道燃气始终面临着其他燃料的市场竞争压力。在大多数用途中,管道燃气都可以被其他能源所取代。天然气为气源时,为了鼓励以天然气替代其他燃料,天然气的定价模式应注重参考市场可替代能源的热值价格定价方法(市场替代法)。另外,管道燃气的气价结构应该具有随用气量增大而递减的特点,以起到鼓励用气的作用,同时还应该考虑用户的用气负荷系数。
5 结语
(1)无论是国内还是国外,类似管道燃气初装费的事物都是一个国家在城市管道燃气发展阶段的必然产物,对促进城市管道燃气发展和稳定燃气价格发挥了积极作用。随着城市管道燃气事业改革的逐渐深入,我国现行燃气行业价格形成机制不能满足燃气行业发展的需要,需要通过深化价格改革予以解决。但是,无论如何,类似管道燃气初装费的费用主要用于用户燃气设施工程建设、并应计人房地产开发建设成本的结论是肯定的。
(2)广东省物价局提出规范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原则性要求,并提出各地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采用两部制气价,选择一次或数次缴纳容量气价,是一种有益的探索,建议政府有关部门考虑与以前价格政策的接轨,尽快出台相关配套办法,理顺价格结构和价格水平。
(3)经济比较发达、市场经济相对比较成熟的地区对收费及定价机制进行改革是必要的。但是,应该正确理解和做好宣传,取消初装费不是“为民减负”,实际上是与国家发改委“逐步将国产天然气价格提高到与国际价格接轨的水平,实现天然气价格与国际市场可替代能源价格接轨”的构思是一致的。
(4)根据城市燃气发展的不同阶段,建立适应市场化运行条件的价格机制。比如,针对城市管道燃气气化率的不同,可否采用不同的定价模式,不搞一刀切。对于气化率超过70%以上的城市,可逐步实施两部制等燃气服务定价模式,气化率在70%以下的城市,可在政府监控下沿革历史做法,逐步过渡到“完全成本定价法”等市场化价格机制。
(5)政府应根据目前国内气源紧张、成本多变的特点,就管道燃气销售价格与上游气源成本变化联动调整的方案举行听证会,形成联动机制,以便更好地梳导上游价格调整带给下游城市燃气的压力,保障燃气企业的正常运行,避免因价格矛盾积累而影响行业的健康发展和和谐社会的构建。
(6)城市燃气属于市政公用事业,目前政府对市政公用事业改革已明确要求要引入竞争机制,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建设经营和管理,但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规和政策。城市管道燃气价格改革涉及千家万户,不仅仅是价格管理问题,还涉及到产业发展、税收、公共财政和福利等多方面政策,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影响大。因此,应引起各方关注和研究配套政策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