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我国的天然气开发利用已进入了前所未有的规模,各燃气企业在提高内涵的同时都在拓展外延,尽管天然气项目被公认为经济、技术上可行,且又能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但在发展初期融资问题仍然是燃气企业能否抢占市场先机的关键。
在计划经济时期,燃气企业的基本建设投资资金完全由国家拨款,城市燃气管网的建设方式是主干网由政府投资建设,用户庭院线由用户集资建设,在建成后将形成的固定资产划归燃气公司实行统一管理。供气价格由政府确定,燃气公司通过售气取得收入,包括固定资产折旧在内的所有成本费用都从燃气的销售收入中得到补偿。政府在把燃气当作公共商品来管理时,制定的价格往往低于价值。一方面企业无法通过经营活动获得发展所需要的资金,同时又由于无法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和监督机制,在经营结果上无法区分是低效运营还是低价政策造成的亏损。政府不得不背上不断投资以满足城市发展的需要,同时又不断向燃气企业提供补贴的双重包袱。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从计划性经济向市场性经济的转变,燃气企业也进行了资产重组和转制,国家对燃气企业的投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其一是逐步取消对燃气企业的财政补贴,让其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其二是燃气企业的基本建设项目国家只负责提供40%左右的资本金,其余由企业自筹。按燃气国有企业的现有经营状况,企业内生资金根本无法满足巨大的投资需求,要扩大自筹资金的规模,最直接的做法就是增源节支。增源就是开拓新的广泛的融资渠道,借助于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进行直接和间接性融资,如贷款、综合授信、发行企业债券、上市融资、项目融资等。融资环境的完善、政府的支持和承诺、选择强有力的合作伙伴、资本市场的活跃、燃气经营市场的放开等等是燃气企业充分利用各种渠道、采取多种形式筹集发展资金必不可少的条件,这需要市政府制定相应的政策扶持;节支就是提高投资资金的使用效益,这涉及到企业内部资金投资管理体制完善问题。
任何投资者和投资行为的首要的目标是在避免投资风险的同时,追逐最大的经济利益、实现最大投资回报。就中国特别是北京的燃气行业和市场而言,巨大的投资规模和广阔的市场前景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在判断投资风险、回报的方面存在着一系列的不确定因素,使得投资者望而却步,燃气企业难以进入资本市场进行融资。在鼓励市场化运作的今天,应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以达到改变目前的投融资体制的目标:
(1)转变观念。过去燃气被当作公共商品,由政府定价。而政府在制定价格时多考虑的是政治因素、社会安定因素和社会公益性,忽略了它的商品性,背离了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由于燃气供应对于用户来说能够排他地、独占性地拥有燃气产品和服务,并能进行有效的计量,因此转变观念,将燃气作为商品来经营,是改革燃气企业投融资体制的关键。
(2)提高公用基础设施行业的基准收益率。提高基准收益率才能吸引国外资本和社会资本投资到燃气行业,才能实现股权多元化的根本性改变。当然基准收益率必须在监管部门的监管之下,相对于其它能源形式具有竞争性,不得使燃气企业形成超额垄断利润。
(3)建立适应市场经济的燃气价格体制以及相应监管制度,根据燃气经营的完全成本和燃气供需关系来确定公平和合理的价格体系。制定价格上限,在监管的资本收益率水平上,由燃气企业根据不同用户类型不同的价格弹性,给与不同用户差别定价的自主权。
(4)在某一区域内给与燃气企业完整的独家专营权。燃气行业边际成本持续低于平均成本,必须达到规模后才能盈利,因此扩大企业的销售量是提高其效率的最佳途径。而如果没有专营权的保护,大量基础设施投资所对应的潜在销售量就会有很大的不确定性,使得投资者的信心降低。而一旦出现同一区域内多家经营的局面,将会出现投资效率低,公共利益失衡等问题。
(5)政府从百分之百拥有燃气企业,应逐步向控股、相对控股并最终由市场决定资源的配置转变。这样即可盘活存量资产,拓宽融资渠道,同时又能发挥市场的监督和制衡作用,提高燃气企业的运营效率。
(6)建立健全独立的监管体制,以保证上述进程的实施。
(7)降低门槛,允许燃气企业发行债券。企业债券融资相对于股权融资的优点是:手续简单,能在较小的时期内完成企业的筹资计划;资金使用期限和运用方式灵活;具有明显的财务杠杆作用,同时债券利息在税前列支,减少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基数,降低了融资的成本;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利率水平不能高于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40%,远低于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长,有利于企业长远经营发展。较适合于向燃气企业这样投资规模大、建设周期长、未来收益稳定,有一定偿债能力的企业。但由于燃气企业目前的财务状况无法满足发债的要求,因此需要政府提供直接的信用支持,同时从远期政策上,能够使燃气企业逐步满足要求。
(8)取消不合理税费,使燃气企业和燃气用户在税负上与其他行业平等。如北京市燃气集团现在缴纳的公用事业附加费,和用户交纳的四源费。
(9)建立和健全适应市场经济的法律和法规,并保证政策的延续性和长期性。建立燃气市场的企业准入制度和特许经营制度,规范市场经济秩序,打破垄断、鼓励竞争的同时反对不公平竞争。燃气公司作为公用事业企业,进行市场经营的同时,承担着为广大公众服务的义务。因此地方政府应制订和出台统一市场游戏规则,规范各个经营者的行为。在同一个地区的进行经营的燃气公司,享受同等权利的同时、必须承担相同的社会义务。
(10)政府逐步减少并最终避免对市场和燃气公司特别是国有燃气公司的直接干预,尽可能通过制定统一的能源政策,调整和平衡各种能源之间的价格,最终在价格中反映和实现燃气等清洁能源的环保效益,用价格杠杆进行市场调节。
(11)改变老的用户支线建设方式。过去用户支线靠燃气用户集资建设,建成后划转燃气公司,这样做不仅使产权关系混乱,而且由于用户资金实力不同而影响发展,建设成本难以控制,造成燃气公司运营过程中总成本增加。改变此状况有两种途径,一是由燃气企业统一收取连接费,作为燃气企业的收入;二是重新制定价格构成,将燃气价格分成固定部分和浮动部分,固定部分反映燃气供应设施的投资,浮动部分反映供气的变动成本等。第二种方式相对于第一种方式,由于涉及新老用户如何合理分摊现有资产的问题,因此较难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