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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油改气”的法律瓶颈与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日期:2015-02-11  

国际燃气网

2015
02/11
11: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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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油改气 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不少地方的车辆管理机关以此认定“油改气”车辆为非法改装而不予年审,甚至处以罚款。这种做法大大阻碍了我国天然气汽车的健康发展。

但是,不少省区的地方政府如重庆、四川、陕西、青海、甘肃等省级的地方政府均出台了支持和规范“油改气”工作的文件,并有近百个地市州级的地方政府出台了类似文件,避而不谈《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内蒙古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2014年2月表决通过了《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机动车从2014年5月1日起装天然气装备可以不再偷偷摸摸了。”

建议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十六条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拼装机动车或者擅自改变机动车已登记的结构、构造或者特征。”首先需要明确的是“油改气”并没有对原车的结构做任何改变,只是加装了一套天然气供气系统,就像汽、柴油在用车为了减少尾气污染,可以甚至必须加装三元催化装置一样。从本质上跟原装厂生产并没有区别。其次,《道路交通安全法》是在2003年通过的,当时全国天然气汽车只有几万辆,且推广的地区仅有四川、重庆、新疆、陕西等少数几个省份。《道路交通安全法》制定时没有考虑“油改气”也是在情理之中。时至今日“油改气”的汽车已达300多万辆,遍布全国31个省、市、自治区,而且经过了长达26年的实践,足以证明其存在的合理性,只需从法律层面给予正式认可。第三、公安部在公提字[2012]第171号文件中提出:根据在用机动车管理的现状“各地可以通过制定地方性法规,完善机动车改装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其实,四川、内蒙古、陕西、新疆和合肥等地均已出台了相应的地方法规。众所周知,我国法律法规的制定的修改都是服务于经济建设和发展稳定和谐社会的。对于“油改气”这种利国利民的大好事情,是到了修改《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时候了,使其成为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的新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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