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西气东输工程税收等问题的意见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 2003年7月17日发布 发改办能源[2003]586号)
财政部办公厅:
你部《关于征求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西气东输工程税收问题请示>意见的函》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2001年12月12日,经国务院批准,我委以计产业[2001]2857号文印发了审批西气东输管道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关于西气东输工程支持新疆地区经济建设政策问题,《通知》中明确:“适当调整增值税与所得税征缴政策,支持新疆地区经济建设。凡西气东输管道运输所缴付的营业税全部返给新疆,并从西气东输经营活动直接征缴的增值税和所得税中央分税部分中再拨出相应的比例返给新疆”。
二、关于将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三个税种的有关税收均留在新疆或返还新疆。
(一)西气东输工程的建设意义很重要的一条是要变新疆的资源优势为经济优势,要体现东部对西部,特别是对新疆少数民族自治区的支持。关于这一意义,媒体已作了大量宣传。民族分裂分子挑拨“汉人把资源拿走了”。因此,关于西气东输税收处理应体现中央和沿线省对新疆的支持,要作出特殊安排。因西气东输管输公司现已注册在上海,需将营业税由上海转到新疆。
(二)关于增值税问题,中国石油表示初步考虑采用首站买断方式来进行结算。按增值税中央地方分成原则,25%应留在新疆,另外75%是国税,为体现对新疆的支持,我们建议这部分税收由中央转为地方。
(三)所得税如全额留在新疆,亦属中央收入转为地方收入问题。为支持新疆地区经济建设,我们建议应将所得税全额返还新疆,具体返还措施建议请国家税务总局研究解决。
以上情况,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