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然气因其清洁、高效、低污染排放等优势被誉为是21世纪的能源。管道运输是天然气陆上运输的有效途径,但是目前我国还缺少一套科学合理,适合我国国情的天然气管输定价机制。我国已把开发和利用天然气资源作为优先发展的产业,合理的天然气管输定价对天然气市场的发展有着至关重要意义。
1.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国外现状
国外天然气管输定价机制已经比较完善,天然气消费如美国已经逐步放开对天然气管输的严格管制,引入竞争,同时政府也对其进行监督、调控,天然气管输定价在一些发达国家已经有比较成熟的,严格的程序以及管理办法。总的来说,国外发达国家的定价原则还是遵循:管输价格=管输成本+合理利润,这个大原则。具体的天然气管道管输费以输气成本为基础,包括投资成本、净资产回报率、操作和维护成本等、再加上合理的利润。
在天然气管输的定价方法上,根据天然气管输自身的特性,国外发达国家大多采用“两部制”的定价方法来制定天然气管输价格体系。目前许多发达国家将天然气管输费从原先的捆绑价中分离出来,用户与天然气管输公司只结算管输费;天然气商品费则由用户与天然气生产商(或其他天然气拥有者)直接结算。
在天然气管输定价时,把天然气的管输费分为天然气管输预定费和管输使用费两部分。①天然气管输预定费是为补偿天然气管输中的固定成本与相关费用而设立的,仅根据用户预定的管输能力来核算;②天然气管输使用费是补偿天然气管输中变动成本与相关变动费用的部分,仅根据用户实际用气量来结算。对管输预定费,用户预定后,如果因用户自身原因没有用气,用户也必须按合同预定的管输能力支付(原因是用户一旦向输气公司预定管输能力后,输气公司就承担了按合同规定时间和气量向用户输气的责任)。若输气公司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和气量向用户输气,则输气公司也应向用户赔偿相应的损失。当用户实际用气量与按预定的用气能力可输送的气量相差不大时(如需连续供气的用户负荷系数接近100%时),也可以把预定费和使用费合在一起,仅按用户实际用气量来计算管输费。
对城市燃气公司的用户和天然气生产商直接供气的用户,则大多数是把天然气商品费与管输费合在一起,按两部分收费:一部分把天然气管输使用费与天然气商品费合在一起,根据实际用气量来计算;另一部分就是预定费,与预定的用气能力挂钩。
2. 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国内现状
我国目前天然气管输定价基本上属于政府定价,并未形成一套符合天然气管输特点和我国管输实际的运价体系。早期我国建设的天然气管道,其收费标准最早是在1976年由石化部(76)油化财1356号文规定的,该规定是参照当时的铁路货运费率按距离收费的方法制定的。1984年国家实行了“利改税”、“拨改贷”政策,对天然气管线实行“新线新价”。“新线新价”是按照国家计委、建设部发布的《建设项目经济评价方法与参数》,在满足行业基准收益率12%的前提下反算出来的。国家核定新管道运输价格主要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和有利于市场销售,同时兼顾用户承受能力的原则核定。新线新价政策基本上解决了过去那种套用铁路运价方法产生的问题,但是这种定价方法依然属于“一部制”的定价范畴,对所有用户一视同仁,没有考虑到用户用气结构上的特点。
尽管国家对最近建设的长输管道(忠武线、陕京输气系统)推行了两部制。但是总体看来,我国目前还没有一套符合天然气管输特点,反应天然气管输实际的运价体系,缺乏合理的管输运价定价原则、依据和程序。
3. 我国天然气管道运输定价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尚无一套能够适应市场经济和天然气管输特点的运价形成机制。管输费的制定一直采用与天然气商品费一起结算的捆绑式计价方式,仅根据实际用气量直接计算天然气商品费和管输费,这种方法制定的管输价格存在许多问题。
首先,这种方法制定出来的管输价格不能反映不同用户对管输需求上的差异,对所有用户“一视同仁”,不够科学合理。在天然气市场上存在不同类型的用户,这些不同类型的用户在供气连续性与可靠性、对价格的承受能力、需求弹性以及自身用气的均衡性方面均表现出较大的差异。这就要求管输定价方法能够适应这种差异,在连续供气用户和可停供气用户之间的用气分配合理,以扩大管输需求,提高管输利用率。只有管输利用率提高了,用户的平均管输价格水平才能降下来,但显然,目前的管输定价方法并不能适应这种不同市场的差异。
其次,这种定价方法不能实现用户与管输企业权利与义务对等,在用户与管输企业之间形成了对管输成本的不公平负担。由于天然气管输的特殊性,一旦预约就无法转给的用户,因此这样的定价方法不能保护管输公司的利益,容易使管输公司的利益受到损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