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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政策陆续出台煤层气产业迎来发展“春天”

日期:2006-07-20    来源:中国管道商务网  作者:中国管道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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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
07/20
07: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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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政策 陆续 出台 煤层气 产业 发展 春天

综合考虑安全、经济和环保等各种因素,国家决定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力度。日前,国务院办公厅出台了《关于加快煤层气(煤矿瓦斯)抽采利用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十六条”);发展改革委制定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分析了我国煤层气资源状况、开发利用现状,提出了发展规划、布局和主要任务及保障措施等。而此前,“加强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加快煤层气开发利用”则列入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种种政策措施陆续出台,表明多年来开发利用步伐缓慢的煤层气产业,将迎来发展的“春天”。
  我国煤层气虽储量巨大但开发利用进展缓慢
  我国煤层气资源丰富,据煤层气资源评价,我国埋深2000米以浅的煤层气地质资源量约36万亿立方米,可采资源量约10万亿立方米。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煤层气资源勘探逐步进入产业化阶段。目前,经国家认定的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约1000亿立方米,煤层气可采储量约470亿立方米,主要集中在沁水盆地南部、铁法和阳泉矿区。
  由于种种原因,我国煤层气利用进展缓慢。2005年,全国利用量约10亿立方米,包括井下煤矿瓦斯抽采和地面开发两部分,其中矿井平均瓦斯利用率仅为30%左右。目前,我国煤层气主要用于民用和工业用燃料、发电、汽车燃料和生产炭黑等,其中瓦斯发电发展较快,至2005年底,全国瓦斯发电装机容量约20万千瓦,但瓦斯消耗量远低于当前的抽采量。
  五大问题困扰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
  前期,困扰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
  一、缺乏有力的扶持政策。地面开发煤层气初期投入高、产出周期长、投资回收慢。由于缺乏煤层气产业扶持政策,资源勘探投入不足,资源评价不适应开发需求;煤层气开发企业在产业发展初期积极性不高;煤矿企业利用瓦斯处于亏损状态,重抽采轻利用,矿井平均瓦斯利用率仅为30%左右。
  二、基础理论研究和技术创新不够。我国煤田地质条件复杂,治理和利用瓦斯难度大,从理论和技术方面都存在许多关键性难题,如对煤与瓦斯突出机理还没有根本认识,一些公益性、前瞻性、基础性、共性关键技术与装备等安全技术研究,从人才、基础设施到资金都缺乏必要的支撑,特别是社会公益性研究被大大削弱,瓦斯治理和利用等方面的技术研究和创新进展缓慢。
  三、煤矿瓦斯抽采难度增大。我国高瓦斯矿井多,煤层瓦斯含量高、压力大、透气性差、抽采难度大。随着矿井开采深度加大,地应力和瓦斯压力增加,瓦斯抽采难度将进一步增大。
  四、煤层气和煤炭矿业权重叠。煤层气和煤炭是同一储层的共生矿产资源。目前,由于部门之间、企业之间不协调,煤层气开采权和煤炭开采权设置重叠,一些地方煤层气抽采与煤炭开采不协调,既不利于调动各方面参与煤层气开发利用的积极性,也影响了煤炭产业的发展。
  五、煤层气利用受限制。诸多限制因素包括:在煤层气开发区域,没有与之配套的长输线管,致使开发与市场脱节,出现了“点天灯”的巨大浪费现象;缺乏低浓度瓦斯的安全输送和利用技术,大量低浓度瓦斯只能稀释后排空;瓦斯发电上网难,入网价格低,发电企业无利可图,限制了矿井瓦斯抽采利用;煤层气综合利用缺乏安全管理规范、行业标准和监管法规,影响了煤层气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政策措施频出台 五大问题可迎刃而解
  针对我国煤层气开发利用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国家“十一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促进煤炭工业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已就煤矿瓦斯抽采利用和发展煤层气产业,做出指导性、原则性规定。今年6月15日国务院办公厅出台的“十六条”意见,从项目核准、建设用地、勘查开采、产品定价、税费支持、并网发电、扩大民用等方面提出了政策措施,针对煤层气开发利用存在的突出问题,一一加以解决。
  首先明确了煤层气开发利用的重要意义,提出加快煤层气抽采利用是贯彻以人为本,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节约型社会的重要体现。要求煤矿生产企业和各地必须坚持“先抽后采、治理与利用并举”的方针,采取各种鼓励和扶持措施,防范煤矿瓦斯事故,充分利用能源资源,有效保护生态环境。
  这是认识上的一大进步。煤层气不只是矿井“杀手”,而且更是一种宝贵的能源资源。而在此前的相当长一段时间,瓦斯抽采只是为了矿井的安全生产,瓦斯抽出来只能利用一小部分,绝大部分全部排空。
  为了保障矿井安全生产,《意见》规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必须降低至规定标准以下,方可实施煤炭开采。要求煤监局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制订具体标准,并加强监督检查。
  长期以来,煤层气与煤炭资源的矿业权重叠问题一直困扰煤层气产业开发。《意见》提出“坚持采气采煤一体化,依法清理并妥善解决煤层气和煤炭资源的矿业权交叉问题”,凡新设探矿权,必须对煤层气、煤炭资源进行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煤层中吨煤瓦斯含量高于规定标准且具备地面开发条件的,必须统一编制煤层气和煤炭开发利用方案,并优先选择地面煤层气抽采。煤层气和煤炭资源实施综合勘查、评价和储量认定的具体办法由国土资源部研究制订。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将依法加强对煤层气勘查开采活动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关于最低勘探投入量和施工期的基本要求,对达不到要求的,按照《矿产资源勘查区块登记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限制企业直接向大气排放煤层气,环保总局将要研究制订煤层气大气污染物排放的具体标准,并对超标准排放煤层气的企业依法实施处罚。这一信息透露出国家将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推动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步伐。
  第二,“十六条”意见明确了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可享受的鼓励和扶持政策。此类项目经各省(区、市)煤炭行业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人民政府资源综合利用主管部门认定后,在井下抽采系统项目,地面钻探、泵站项目、输配气管网项目,煤层气压缩、提纯、储存和销售站点项目,利用煤层气发电、供民用燃烧及生产化工产品项目等方面,可享受有关鼓励和扶持政策。
  为加快煤层气输气管网建设,意见规定,统筹规划煤层气和天然气输送管网建设。煤层气经处理后,质量达到规定标准的,可优先并入天然气管网及城市公共供气管网。煤层气售价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各级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管,防止无序竞争。煤层气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上的输气管网项目或跨省(区、市)输气管网项目,由国务院投资主管部门核准;年输气能力5亿立方米以下的输气管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层气发电并网项目,由省级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核准。煤矿企业自采自用煤层气项目,由煤矿企业自主决策,报地方人民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建设用地,按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优先安排;煤矿企业提取的生产安全费用可用于煤层气井上井下抽采系统建设,煤矿企业利用煤层气发电,可自发自用;多余电量需要上网的,由电网企业优先安排上网销售,不参与市场竞争,发电机组并网前要符合并网的技术要求和电网安全运行的有关标准。利用煤层气发电,其上网电价执行国家价格主管部门批准的上网电价或执行当地火电脱硫机组标杆电价。这一系列措施将解决煤层气发电上网难、价格低等制约问题。
  第三,可以享受税收等方面的优惠政策。煤层气抽采利用将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等有关部门制订。据有关部门透露,这些优惠政策目前正在抓紧制定之中。
  煤层气抽采利用设备在基准年限基础上实行加速折旧,折旧资金在企业成本中列支。加速折旧的具体比例由税务总局商有关部门研究确定。地面直接从事煤层气勘查开采的企业,2020年前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申请减免探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使用费。
  第四、意见特别要求各级人民政府要积极筹措资金,为煤层气抽采利用项目提供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进一步加大煤层气抽采利用的科技攻关力度,加大科技投入,积极研究制定相关政策措施。
  政策制约已除 煤层气产业发展即将加速
  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煤层气(煤矿瓦斯)开发利用‘十一五’规划”,到2010年,我国煤层气(煤矿瓦斯)产量将达到100亿立方米,其中地面抽采煤层气50亿立方米,利用率100%;井下抽采瓦斯50亿立方米,利用率60%以上。同时,新增煤层气探明地质储量3000亿立方米,逐步建立煤层气和煤矿瓦斯开发利用产业体系。
  业内人士和有关专家认为,虽然国办“十六条”等还只是一个原则性的指导意见,许多具体政策措施还需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进一步细化落实,甚至在具体操作中可能会碰到这样那样的问题,但对于多年进展不大的煤层气开发利用,却无异于“冬末的一声春雷”,势必将成为推动煤层气产业发展的强大动力,煤层气产业发展的“春天”已经到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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