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日下午,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我县自来水价格和管道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相关情况。8月1日起,我县居民用水和管道天然气价格有不同程度的调整,且均采用阶梯价格进行收费。
根据城市居民生活用水实行阶梯式价格制度的政策规定,按2015年度县城正常用水家庭(月均用水量3立方米以上用户)用水量测算,将居民家庭(3人及3人以下)全年用水量划分为三个阶梯,一、二、三级阶梯水价按基本水价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
(一)县城供水价格拟调方案
(1)县城居民家庭生活用水实施阶梯水价制度,阶梯水价按年结算,户籍人口超过3人的,每增加1人,各梯次增加年用水量60立方米。(户籍人口3人以上的家庭凭本县公安部门核发的《居民户口簿》到县自来水公司营业网点办理水量基数增加手续。)
(2)实行阶梯水价的范围为在县自来水公司开户的所有抄表到户的县城居民用户,少数不具备一户一表而无法抄表到户的居民用户,暂不执行阶梯水价政策。水价按照第一阶梯到户价标准执行。
(3)对困难家庭优惠政策,由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和城镇低保户每月免费供水5立方米。
(4)执行居民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包括:学校、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养老院、宗教场所、机关事业单位、部队、医院、社区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公用设施、环卫、消防、绿化等用水,执行到户价格为3.10元/立方米。
(二)镇级转供水价格
1.按照区域供水同网同价的原则,确定镇级转供水价格
(1)生活用水(含执行生活用水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执行城市供水生活用水阶梯价格的第一段水价,即由2.80元/立方米调整为3.10元/立方米,暂不实行阶梯式价格制度。
(2)对困难家庭优惠政策,由总工会、民政部门认定的城镇特困职工家庭和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每月免费供水5立方米。
2.调整镇级转供水价格结构
城市供水与镇级转供水虽为同网同价,但水价结构不同。镇级转供水的价格构成为:县转供水结算价、水资源费、镇级供水费用,生活用水不开征污水处理费。
3.全面开征水资源费
目前我县农村居民生活用水没有开征水资源费,此次水价改革,农村居民生活用水也应按规定开征水资源费,城乡居民生活用水水资源费执行统一标准。
具体拟调方案为:
(三)转供工业园区用水结算价格
县自来水公司对各工业园区转供水的,转供结算价按县城生产用水基本水价执行,即2.77元/立方米,并代收水资源费0.20元/立方米。
(四)自备水源用户污水处理费
自备水源用户按月向污水处理费征收单位报送自备水取用量报表,并按上述相应类别用水的污水处理费标准缴纳污水处理费。
此外,按照国家和省规定居民生活用气第一、二阶梯用气量覆盖80%、95%居民家庭用户,阶梯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各阶梯价格按1:1. 2:1. 5 的比例确定,结合全县居民生活用气量调查数据,参照周边县(市)情况,拟对我县4人及以下的家庭用户用气按年用气量设置三个阶梯,同时调整各阶梯销售价格。(对家庭单位人数的设立,参照周边县(市),设定为4人及以下。每户每增加1人,每档相应增加年用气量75立方米。)
1.计价办法。
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以年为周期执行。
2.实施范围。
居民用户原则上以住宅为单位,一个房产证明对应为一个居民户;没有房产证明的,以供气企业为居民安装的气表为单位。
3.执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非居民用户价格。
对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社区公共服务设施、居民住宅小区共用设施等用户,不实行阶梯气价,销售价格为2.70元/m3。
4.非居民用
管道天然气最高销售价格下调为3.5元/立方米,下浮不限。
5.低收入群体优惠政策。
为减少天然气价格调整对困难群体基本生活的影响,拟与价格改革方案同时出台配套的优惠政策,对县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县总工会认定的特困家庭,凭证明每月每户免费使用管道天然气5立方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