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施非民用天然气大用户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为降低企业
用气成本,促进实体经济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和《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降低企业用气成本的通知》(苏价工〔2017〕142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实施非民用天然气大用户价格优惠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范围。以自然年度为周期进行计量,年
用气量在20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非民用天然气用户。
二、优惠标准。在非民用天然气销售基准价(现行3.11元/立方米)基础上,对最高上浮幅度实行差别化优惠政策,下浮不限。其中:
1.对年用气量在200万立方米(含)-500万立方米的用户,最高上浮幅度由10%下降为7%。
2.对年用气量在500万立方米(含)及以上的用户,最高上浮幅度由10%下降为5%。
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对非民用天然气用户已实行价格优惠政策且优惠幅度高于上述标准的,可按原优惠幅度执行。
三、执行时间。非民用天然气大用户价格优惠政策自2017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已发生的用气量仍按原价格政策执行。
四、相关要求。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应严格执行上述价格政策,并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工作,确保价格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南京市物价局
2017年8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