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物价局(发展改革委):
近期,省政府办公厅转来的《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实施情况的报告》及审议意见指出,“一些部门和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
水电气等基本生活保障支出方面给予减免的优惠政策”,要求“督促供水、供电、供气等单位落实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保障支出优惠政策,依法减免供养服务机构和分散供养对象相关费用”。为全面贯彻落实《湖北省农村五保供养条例》,更好保障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基本生活,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对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水电气优惠政策进行全面清理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范围及主要内容
本行政区域内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的用水用电用气数量、价格及价格优惠政策落实情况。
二、价格优惠政策
(一)社会福利机构(包括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生活用电执行我省居民用电合表用户价格标准,用水、用气执行当地居民用水、用
气价格标准。
(二)《省物价局关于实施居民
阶梯电价试行方案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98号)、《省物价局 省民政厅关于落实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用电优惠政策的通知》(鄂价环资规〔2012〕102号)等文件规定,“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实行居民阶梯电价后对低收入群体优惠的要求,我省对全省城乡‘低保户’和农村‘五保户’家庭每户每月设置10千瓦时免费用电基数……”。
(三)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快建立完善城镇居民用水阶梯价格制度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3〕2676号)中“做好低收入家庭保障工作。各地在建立居民阶梯水价制度工作时,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居民家庭可以设定一定数量的减免优惠水量或增加补贴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实施阶梯水价制度而降低”要求,自行建立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水价优惠政策。
(四)各地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立健全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4〕467号)中“保障低收入群体利益。各地在建立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工作中,要充分考虑低收入家庭经济承受能力,对低收入家庭,要采取提高低保标准、增加补贴或设定减免优惠气量等方式,确保其基本生活水平不因气价调整而降低”要求,自行建立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气价优惠政策。
三、有关要求
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本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和服务机构水电气优惠政策全面清理落实工作,会同当地民政主管部门,认真组织好清理工作,督促供电、供水、供气企业切实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对清理发现的超标准收费、不落实相关优惠价格政策的行为,以及信访、举报反映的问题,要严肃依法查处。对慢作为、不作为和弄虚作假等行为,要严肃问责追责。清理落实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向省物价局及当地党委、政府报告。本次清理落实结果,以市(州)为单位,于3月30日前报送省物价局(环资处)。
联系人:武瑛之 联系电话:027—872383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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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物价局
2018年3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