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广大师生温暖、安全过冬,河北省教育厅近日就做好中小学
冬季取暖工作有关事项发出通知。
通知要求,各地要按照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的通知》(冀政发〔2016〕17号)确定的分担比例,足额落实小学685元、初中885元(均含取暖费85元)的公用经费,不足部分由市、县(市、区)统筹解决。对寄宿制学校按寄宿生年生均200元标准增加公用经费,对不足100人小规模学校(含教学点)按100人核定公用经费,保障学校取暖需要。对于已经改气或者改电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要积极协调
燃气企业和电力企业确保学校气源和电力的稳定供应。对于当前还没有改气和改电的学校,要按照当地政府要求,使用无烟洁净煤取暖。教育行政部门、学校要加强教师、学生的
取暖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要对学校有关人员进行安全操作培训,确保学校取暖安全。
通知要求,市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对所辖各县(市、区)中小学冬季取暖工作进行全面检查。各县(市、区)要由县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人带队,组成检查组,深入所属学校开展实地检查。对于发现的问题,能解决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时解决;无法解决的要第一时间上报当地党委政府,争取支持,及时解决。对工作不严不实,措施不得力,敷衍应付,影响学校供暖或造成不良影响的,各地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