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
燃气项目并购重组目前已经成为燃气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热点,因其涉及到项目持续经营以保障民生与地方经济发展这一社会公益属性,除交易双方关注的价格公允、合同履行、风险防控等一般商事交易要素外,地方政府与燃气主管部门也将其纳入了关注视野与监管范畴。
1 燃气项目股权并购重组概述
燃气项目,指燃气经营者投资建设燃气设施,向用户供应燃气并收取费用的经营业态与经营行为。本文所称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主要利要形态包括管道天然气、CNG(压缩天然气)、LNG(液化天然气)、LGP(液化石油气)等。燃气项目一般以燃气公司为载体,以运输、储存、供应燃气为主要经营内容。燃气项目除一般的经济属性外,还具有保障民生和地方经济的社会公益属性。
燃气项目
股权并购重组指新的投资者以取得燃气项目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的方式,获得对燃气项目的控制权,并借此实现资产重组、业务重组、人员重组、管理重组等全方位综合改组。重组之目的不仅在于投资人(股东)的变更,同时蕴含有资源整合、提升项目品质的意图。股权并购重组主要包括股权转让、股权置换、增资入股等方式。实务中,并购重组方式还包括资产并购,资产并购方式可以有效切断历史债务风险,但因涉及到资产与经营权的剥离,以及资产过户将产生较高额税负等制约因素,除并购主体为国有单位时较多采用外,其他情形下多以股权并购方式为普遍形态。
鉴于燃气项目本身的区域垄断、现金流稳定等优胜特征,再加之近来国家加强环保治理、倡导使用清洁能源的政策导向,以及中俄、中缅、中亚等燃气输送管线的陆续通气,有效缓解了气源紧张的瓶颈制约问题,我国燃气市场迎来了又一个“黄金十年”。在此背景下,燃气项目愈来愈受到投资者的青睐,除新建燃气项目呈激烈争夺态势外,已建成燃气项目的并购重组也持续成为近年来燃气市场与资本市场的热点。燃气并购重组项目的实施,除涉及到商事交易活动的一般要素外,因其牵涉并购重组后的持续经营以保障民生与地方经济发展的社会公益属性,因此,燃气项目并购重组也逐渐纳入地方政府与燃气主管部门的关注视野与监管范畴。
2 燃气项目股权并购流程概述
燃气项目股权并购一般包括意向协商、尽职调查、协议签署、协议履行(股权交割、公司移交、价款支付)等工作流程,就其基本内容,与其他股权并购并无实质差异,只是在对燃气经营资质手续识别、业务合法合规性判断、市场分析与财务测算等方面,具有独特的判断依据和分析方法。
前述并购流程中,地方政府一般未介入或干预,体现了行政权力不干预市场经济活动的依法行政原则,如
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中涉及股东变动的限制或禁止性条款,或并购重组联动燃气市场的重组时,地方政府也个别参与了并购重组活动,甚至作为协议当事方。笔者认为,鉴于燃气经营活动涉及民生与经济发展保障,并涉及安全与环保等问题,地方政府以行业指导与业务监管的目的适度介入并购重组活动,以保障并购重组主体适格,程序、内容合法,是必要的,有依据的。
3 燃气项目股权并购法律实务问题解读
3. 1燃气项目经营资质手续的判断依据与考察方法
燃气项目属于政府特许经营项目,经营资质手续系对合法经营权的记载与确认,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1)公司营业执照,系对公司商主体资格的确认;
(2)燃气特许经营权,系对公司享有事燃气特许经营权的行政许可,具体内容包括特许经营权的范围、内容、期限等;
(3)燃气经营许可证,系对公司商行为能力的授予。
其中,燃气特许经营权居于核心地位。目标公司是否依法享有燃气特许经营权,以及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具体内容,系其合法经营的基础以及估值的核心依据。鉴于相关立法的逐步完善与复杂变迁过程,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具体内容、记载方式等,呈现出明显的差异化特征,也成了并购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关注的重点与争议焦点。
从宏观视角,可以从两个方面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合规性进行分析判断:
其一,基于相关法律规定认识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合规性。目前,规制燃气特许经营权的主要法律规范包括:《城镇燃气管理条例》(2016年2月6日国务院最新修订实施);《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2015年5月4日住建部最新修订实施);《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中国人民银行六部委于2015年6月1日颁布实施;其他规定散见省市地方性规范。总体而言,燃气特许经营权法律规范体系已经逐渐形成,但除《城镇燃气管理条例》之外,其他皆为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效力层级较低,各地规定内容也较为多样化;在规范内容上,对于燃气特许经营权纵向发展的历史遗留问题缺乏考量,特别是对规范实施之前已经实施的燃气项目如何适用的问题并无涉及。前述立法缺漏既遗留理论疑惑,也增添实务纷争。
其二,基于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的客观历史阶段,结合当时的政策法律背景考察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合规性。燃气特许经营权的取得方式大致三个阶段:2004年2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之前,主要通过协议方式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阶段;2004年2月《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施行至2015年6月1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颁发期间,招标方式与协议方式并存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阶段;2015年6月1日,以《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实施为标志,逐渐过渡到竞争性方式取得燃气特许经营权的阶段。现股权并购的标的公司,几乎都设立于前述规范颁发之前,除签署有类似于投资协议外,一般皆未签署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政府也未授予燃气特许经营权,如简单适用现有规范,则大量已建成燃气项目的合法合规处于严重不确定状态。笔者认为,在新法未有明确适用规则情形下,宜遵循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按照当时的政策法律背景解读特许经营权的合法合规性。
从微观方法上,可以基于以下工作思路予以分析:首先关注燃气特许经营权取得程序的合法;其二是考察燃气特许经营权内容的合法与周全,重点关注区域、期限、有偿或无偿、期限届满后的资产处置与权利延续、权利独占性与排他性等;其三是核查是否存在燃气特许经营权争议,因燃气特许权立法起步较晚,目前仍存在规制不完备、效力层次较低、立法不统一等弊病,再加之个别地方政府与燃气经营主体存在的自利动机,导致较为复杂的燃气特许经营权纠纷,既有燃气经营者与政府之间就特许经营权区域及特许经营权期限的纠纷,也有新进经营者与原经营者的区域之争,具体罗列为下述几大类型:
(1)燃气特许经营权协议对经营区域、经营期限、经营范围以及经营权的排他性约定不明引发的争议;
(2)不同层级政府或燃气主管部门,将同一区域授予给不同经营者而衍生的纠纷;
(3)燃气特许经营权法定享有者与燃气项目事实经营者之间的争议。
完成前述梳理分析后,可以对燃气特许经营权的总体状况及风险程度进行较为科学的评价,并根据结论意见选择继续实施交易、暂停交易,或者附条件实施交易等不同方案。
3. 2股权合法性和可转让性分析
并购重组标的虽非公司,但系以股权并购方式实现,故对标的公司股权的考察亦为工作重点之一。当从注册资本的缴纳、出资手续的完善、股权登记及股权变动手续办理等角度考察股权取得(原始取得或继受取得)及股权存续的合法性,并从是否存在股权质押权、查封权、股东优先购买权等第三方权利确定股权的可转让性和转让实现方式。实务中,主要涉及以下难点问题:
(1)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之间的关系处理与手续完善;
(2)小股东权利保护及小股东表决权对交易的影响,特别是在以增资入股方式实施并购时,小股东与大股东权利的冲突与协调;
(3)股权负担有质押或查封等权利限制时的交易实现。
3. 3资产合法性判断
目标公司主要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房屋、燃气站场、燃气管网、设施设备等方面,对其合法性判断可基于以下要点:
(1)土地使用权取得程序是否合法,土地出让协议是否已经履行完毕;
(2)房屋建设、竣工、验收手续与产权证的办理情况;
(3)建设工程及安装工程的建设、竣工、验收手续是否完备,承建方或安装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
(4)设施设备的产品合格证明。
3. 4财务税收合法性分析
财务税收合法性分析除坚持财务数据的客观、公允、真实、合法、全面等一般原则外,还应当关注税收清缴及财务报表之外的或有负债的处理。基于燃气项目的特殊性,还应当关注资产的折旧摊销,收入的确认与核算,安全基金等费用的计提与支出等具体问题。
3. 5交易税收问题
如涉及股权交易,可能产生交易税收,主要为出让方的所得税及交易双方印花税,如以增资方式实现并购重组,则当期不产生所得税纳税义务,而将在并购方期后实现股权退出收益时产生递延纳税义务。其间涉及的税费计算、代扣代缴、纳税申报义务人、申报期限、申报地点等具体事项,应按照相关规定及时办理,不宜拖延以免产生滞纳金或罚款,更不应偷税漏税而导致行政责任与刑事责任风险。
3. 6股权变更登记问题
股权变更登记包括章程修订、股东名册与出资证明书的变更与核发等内部变更,也包括工商变更这一外部变更。根据《公司法》规定,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虽不影响股权变动协议的效力,但股权未作变更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主张。为确保交易稳定,避免发生争议,特别是规避与第三人之间的争议,应及时办理股权变更登记。
前文所述,为股权并购重组须关注的主要问题,具体到个案,当有更多细节须关注梳理,如涉及国有资产,还需严格遵循国有资产处置程序规定。燃气项目并购重组除关注交易双方的利益平衡外,还应当兼燃气项目的社会公益属性,地方政府与燃气主管部门基于行业监管职能,可在并购方重组方的资信判断、重组后的项目持续运营保障等方面,给予指导、服务、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