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5月20日,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发布《关于制定我市
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称,5月31日起东莞将实施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调整,东莞市居民用户的管理燃气价格将由目前的3.6元/立方米下调至3.4/立方米。
据了解,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通知》称今后东莞将实施居民用户0.76元/立方米的配气价格,销售价格调整为3.40元/立方米。居民生活用气继续实行阶梯价格制度,具体实施范围、家庭用气人数核定办法等规定仍按《关于建立东莞市居民用气阶梯价格制度的通知》(东发改〔2015〕606号)文件执行。
东莞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每户每月18立方米以内用气量按
居民用气价格的40%计收,超过部分按原价收取。
此次调价方案还提出建立
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在配气价格方面,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如测算的调整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市发改局负责人透露,原则上每年对气源价格进行测算,并以基期的气源价格(2.64元/立方米)和基准配气价格(居民0.76元/立方米,非居民按表1配气价格下浮10%)为基础,当基期气源价格或基准配气价格调整变化超过0.1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机制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需要注意的是,现有用户实行预购气的,5月31日前的预购气量按原价格执行,5月31日起新购气量执行新价格;实行抄表计量收费的,燃气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抄表工作,并从5月31日前最近一次抄表起按新气价执行。由于客观原因在5月31日前未能完成抄表的,燃气企业可按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按抄表周期内天数比例计算)计收天然气费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