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内各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
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等文件精神及工作要求,为推动管道燃气价格改革,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就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和调整销售价格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制定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
管道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燃气配送服务的价格。其中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配气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详见表1:
表1:城镇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注:自备电厂企业均执行非居民年用气量1500万方以上档次配气价格
二、 调整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
销售价格是指城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管道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其中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我市调整后的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详见表2:
表2:城镇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表
单位:元/立方米
三、 建立管道天然气价格动态调整机制
根据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建立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动态调整机制,具体如下:
(一)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对燃气企业准许成本、准许收益等校核调整一次。如投资、输送气量、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以提前调整。如测算的调整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
(二)建立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与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原则上每年对气源价格进行测算,并以基期的气源价格(2.64元/立方米)和基准配气价格(居民0.76元/立方米,非居民按表1配气价格下浮10%)为基础,当基期气源价格或基准配气价格调整变化超过0.1元/立方米时,启动联动机制,按照“同向联动”原则调整居民和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如政策或成本等发生重大变化,可提前调整。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机制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四、继续实行气价优惠政策
本市户籍的在乡孤老优抚对象、五保户、低保对象,残疾军人、革命烈士(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遗属,每户每月18立方米以内用气量按居民用气价格的40%计收,超过部分按原价收取。
五、执行时间
以上规定从2019年5月31日起执行。现有用户实行预购气的,5月31日前的预购气量按原价格执行,5月31日起新购气量执行新价格;实行抄表计量收费的,企业应于5月31日前完成抄表工作,并从5月31日前最近一次抄表起按新气价执行。由于客观原因在5月31日前未能完成抄表的,燃气企业可按综合平均销售价格(按抄表周期内天数比例计算)计收天然气费用。管道天然气经营企业要按规定做好宣传解释和明码标价工作。
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
2019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