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程咨询院受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对“淄博市
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现将有关事项公示如下:
一、方案名称及概要
方案名称:淄博市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
方案制定单位: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方案概要:
(一)淄博市现行民用天然气价格基本情况
淄博市现行民用天然气价格,是原淄博市物价局在2014年11月制定的,实行
阶梯气价政策。具体规定是:第一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下,执行2.70元/立方米;第二档年用气量360立方米-1080立方米,执行2.85元/立方米。第三档年用气量在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执行3.50元/立方米。
(二)本次民用天然气价格改革的相关政策依据和规定
本次调整民用天然气价格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在国家和省的统一领导下进行的。根据国家发改委和原省物价局《关于加强
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33号)、《关于建立健全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制度的指导意见》(鲁价格一发〔2018〕73号)、《关于理顺居民用天然气城市门站价格的通知》(鲁价格一发〔2018〕86号)等相关文件规定。2019年7月底前,各地必须完成相关天然气价格改革工作。
(三)天然气配气价格方案
为科学合理的制定配气价格,准确客观反映燃气公司实际配气成本情况,淄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委托博华会计师事务所、瑞丰会计师事务所对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等三家企业2015年—2017年的配气成本进行了监审。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淄博诚意燃气有限公司和淄博星辰燃气有限公司三家企业(扣除日均用气1万方以上的大用户气量及成本)的成本监审结论分别是:0.56元/立方米、0.53元/立方米、0.97元/立方米。
根据原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实施意见》“城镇燃气企业的业务年度准许总收入由准许成本、准许收益以及税费之和扣减其他业务收支净额确定”、“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配气价格按企业年度准许总收入除以年度配送气量计算确定”的规定。这次拟定配气价格方案以淄博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监审成本作为定价准许成本,按照5%准许收益率计算,则民用气配气价格为0.60元/立方米。
按照国家政策规定,价格并轨以后,上游企业供应民用气,应以门站基准价格为基础,最高允许上浮20%,据此,淄博市民用气门站价格为2.38元/立方米。以此基础,按照拟定配气价格0.60元/立方米测算,终端销售价格应为2.98元/立方米,需上调0.28元,调价幅度10.4%。
(四)居民阶梯气价政策拟定方案
1、阶梯气价:居民用气价分为三档。基本气价一档为2.98元/立方米;二档价格为3.10元/立方米;三档价格为3.80元/立方米。
2、阶梯气量:仍按现行规定执行,即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360立方米以下;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360-1080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为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家庭户籍人口3人以上的居民用户,第一档每户年用气量480立方米以下;第二档每户年用气量480-1080立方米;第三档每户年用气量为1080立方米以上部分。
(五)本次天然气价格改革影响及相关配套政策
1、本次天然气价格改革,对不使用天然气取暖的一般性用户,影响不大。一般情况下,居民炊事用气也就是月均10立方米左右,考虑到洗澡用气等因素,即使按照户均月用气20立方米,按照一年用气量240立方米计算,调价后每户月增加支出为5.6元,年增加支出67.2元。
2、对城乡低收入群体,本次天然气改革政策更加优惠。按照国家关于对低收入群体实行补贴和保障基本民生的要求,考虑到低收入群体改善生活的需要,拟对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非天然气采暖用户,提高用气基数,由原来年用气量在180立方米以内不提价,提高到240立方米以内不提价,仍然执行现行价格2元/立方米不变;对年用气量超过240立方米以上的,按照用气量,分别执行新的阶梯气价政策;对于持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证、特困证的天然气采暖用户,年用气量在1500立方米以内的,仍然执行现行价格2元/立方米不变,并且不实行阶梯价格政策。
3、对冬季 “气代煤”取暖的用户和不具备集中供暖条件,使用壁挂炉取暖的用户基本没有影响。这次拟定天然气改革方案是按照区分采暖季和非采暖季执行不同的政策。即:在采暖季(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期间用气,执行现行一档气价2.7元/立方米不变,也不实行阶梯气价政策;在非采暖季(3月16日至11月14日)执行与一般居民一样的阶梯气价政策。
二、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
淄博市受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影响的居民。
三、方案可能存在的影响社会稳定风险概述
淄博市民用天然气价格调整和建立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可能产生的影响社会稳定风险主要来自于以下几个方面: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遭质疑可能带来的风险;价格调整对居民生活成本上涨可能带来的影响。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示期间,公众可通过书面意见、电话(请在上班时间拨打,上午8:30-11:30,下午13:30-17:00)、电子邮件等方式与公示单位或评估单位联系,表达对方案社会稳定风险的意见和建议。
五、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及联系方式
承担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工作的单位:淄博市工程咨询院
联系人:戚涛
电话: 0533-6217978
电子邮箱:zbsgczxy@163.com
六、公众提出意见的起止时间
自本公示发布之日起十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