韶关市管道燃气配气价格暨进一步
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
动态联动机制听证方案
(挂网公示稿)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等有关规定,为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合理制定天然气管网输配价格,建立主要由市场决定能源价格的机制,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总体思路以及“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定价机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我市管道天然气
配气价格暨进一步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的方案。
一、经营企业基本情况
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港华公司)为韶关市区唯一一家城市管道燃气经营企业。公司下设客户服务中心五个,天然气门站一座,高中压调压站一座、LNG(液化天然气)气站两座,截至2017年底管网长度达598.89公里,主要负责韶关市市区城镇管道燃气的供应和销售。
目前,市区可利用的气源只有西气东输二线管输气,还有企业自行采购的LNG作为补充。以2017年核算,港华公司从西二线的购气量约占总购气量的81%,LNG约占总购气量的19%。
二、现行价格管理情况
韶关市区自2018年1月1日起,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执行阶梯气价,对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核定,对公用性质用户气价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12倍核定,对工商业用户气价实行最高限价管理,最高限价按居民第一档气价的1.2倍核定。同时实行门站价格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即在联动周期(一年)内,如遇国家和省对门站价格和代输价格两项调整之和增(减)达到0.10元/立方米,适时启动联动机制,并于次月同向等额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现行的销售价格详见下表。
三、主要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1171号)、《关于印发<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粤发改规〔2018〕10号)、《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
四、成本监审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的有关规定,我局委托东莞广东德方信会计师事务所、韶关市价格认证中心对港华公司2015-2017年度城镇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的定价成本进行了监审。成本监审结果为:三年单位配气定价成本按三年平均配气定价总成本除以三年平均销售总气量计算为0.6865元/m3(不含税,下同)。其中:居民0.7061元/m3,非居民0.6695元/m3。
五、价格听证方案
(一)方案一:
1.配气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按照上述管理办法,居民配气价格(含税,下同)按准许收益率6.5%计算(注:居民配气价格实施政府定价、不浮动)为0.9950元/m3;非居民配气价格(基准价)按准许收益率6.5%计算(注:非居民配气价格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为0.9450元/m3。
2.销售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2015-2017年三年的平均气源价格(含税,下同)为2.6450元/m3,居民销售价格按上述配气价格0.9950元/m3+气源价格2.6450元/m3计算,为3.64元/m3;非居民销售价格(基准价)按配气价格0.9450元/m3+气源价格2.6450元/m3计算,为3.59元/m3。
根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要求,居民用气量分三档,其中:第一档用气量按照覆盖区域内80%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气量确定,第二档用气量按覆盖区域内95%居民家庭用户的月均气量确定,第三档用气量为超出第二档的用气部分,并实施超额累进加价,分档气价比执行原比例“1.0 :1.1 :1.3”。以3.64元/m3为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则第二档销售价格为4.004元/m3,第三档销售价格为4.732元/m3。
学校教学和学生生活用气、社会福利机构生活用气、宗教场所生活用气、城乡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服务设施用气以及监狱监房生活用气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核定,计算得出其销售价格为3.822元/m3。
公用性质用气销售价格仍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的1.12倍核定,即4.0768元/ m3。
详见下表(含税):
(二)方案二:
1.配气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报告,按照上述测算办法,居民配气价格(含税,下同)按准许收益率6.5%计算(注:居民配气价格实施政府定价,不浮动)为0.9950元/m3;非居民配气价格(基准价)按企业收益率7%计算(注:非居民配气价格可以基准价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为0.9755元/m3。
2.销售价格
根据成本监审结论,2015-2017年三年的平均气源价格(含税,下同)为2.6450元/m3,居民销售价格按上述配气价格0.9950元/m3+气源价格2.6450元/m3计算,为3.6400元/m3;非居民销售价格(基准价)按配气价格0.9755元/m3+气源价格2.6450元/m3计算,为3.6205元/m3。
按方案一的计算方法,核定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销售价格为3.6400元/m3,第二档销售价格为4.0040元/m3,第三档销售价格为4.7320元/m3。学校、社会福利机构销售价格为3.8220元/m3。公用性质用气销售价格仍按居民阶梯气价第一档的1.12倍核定,即4.0768元/ m3。详见下表(含税):
六、对比情况
(一)方案二和方案一对比
1.居民配气价格和销售价格相同;
2.非居民基准配气价格对比:方案一0.9450元m3,方案二0.9755元/m3,方案二比方案一多0.0305元/m3,多3.23%。
3.非居民基准销售价格对比:方案一3.59元m3,方案二3.6205元/m3,方案二比方案一多0.0305元/m3,多0.85%。
(二)拟定方案与现行价格对比
总体上两个拟定方案均比现行销售价格有所下降,降幅近6%,方案一的非居民用气价格降幅(6.75%)大于方案二降幅(5.97%)
七、进一步完善气源采购成本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
(一)联动原则
按照“保持稳定、同向联动、合理分担”的原则,建立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销售价格动态联动机制。
(二)实施范围
联动机制适用于韶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所有管道燃气用户。
(三)基期、报告期气源价格
基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本次成本监审期间(2015年-2017年)三年的平均购气价格2.645元/m3(含税)。
报告期气源综合购气成本——指成本监审之后,企业的实际平均购气价格
(四)启动联动条件
为保持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相对稳定,联动周期以一年为期。当报告期的气源综合购气成本与基期的综合购气成本之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启动联动机制,并于次月同向等额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如调整变化幅度过大,可以适当降低调整幅度,避免价格大幅波动。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减。如政策对联动调整周期等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