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 近日,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会同江苏省发展改革委印发《江苏省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实施细则》中对接收站的剩余能力、准入条件、分配原则等进行了明确规定,很多细节内容目前在国内尚属首次出现。
《实施细则》表示申请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开放服务的用户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省相关产业政策,符合行业准入条件。
(二)经营和财务状况良好,无违法或不良信用记录,实缴资本在一定规模以上。
(三)拥有液化天然气资源,或者已与资源方签订相关采购与供应协议或者持有其他可以证明资源来源的文件。
(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包括但不限于天然气销售企业、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燃气电厂、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独立法人终端用户)或取得相应合法授权的分公司,且年用气量(销售量)不少于5000万方。
用户存在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设施运营企业向江苏能源监管办、省发展改革委报告,江苏能源监管办将会同省发展改革委向其他油气管网设施运营企业进行通报;情节特别严重的,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设施运营企业可按照要求拒绝为用户提供服务:
(一)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或隐瞒重要事实的;
(二)违反保密要求,泄露相关数据信息的;
(三)不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重大损失或严重影响的;
(四)恶意囤积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设施服务能力的;
(五)存在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行为的。
原文如下:
关于印发《江苏省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有关天然气企业:
为促进江苏境内液化天然气接收站设施公平开放,提高设施利用效率,促进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规范公平开放相关市场行为,维护设施运营企业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发展改革委令第8号)和《油气管网设施公平开放监管办法》(发改能源规〔2019〕916号),我们制定了《江苏省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苏省液化天然气接收站公平开放监管实施细则.doc
国家能源局江苏监管办公室 江苏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