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能源网记者获悉,近日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发布了《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以下简称《预案》),《预案》适用于长输天然气管道供气区域,受上游限气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供气量不足,造成天然气供需失衡、供气量无法满足下游用户基本需求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预案》由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坚持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明确了乌兰察布市在应急情况下依据以下供气次序进行保障:
1.居民生活(含独立壁挂炉采暖)、农村居民“煤改气”用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气,集中采暖用气及公交车、出租车城市交通用气;
2.商业性公建用户用气;
3.不可中断工业企业用气;
4.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用气;
5.一般工业可中断用户生产燃料用气;
6.化肥原料用气;
7.甲醇原料用气;
8.LNG用气。
《预案》中将天然气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并根据不同的等级采取不同的应急处置措施。
《预案》中提到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燃企业要按时完成已形成能力的储气设施的注气工作,在天然气供需紧张情况下,按照保障次序优先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根据供应保障情况及应急响应等级,及时沟通上游供气、储罐经营、管道运输、城市燃气等相关企业形成保供合力,紧急调用储气资源,适时释放应急储量,最大限度发挥储气设施的应急保障作用,全力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平稳有序。
原文如下:
乌兰察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供应保障
应急预案》的通知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部门,各管道公司: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及供应保障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气专办〔2021〕1号)要求,我市制定完成了《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现将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1年1月26日
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目的和依据
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全市天然气供给不足或中断等突发事件,满足应急情况下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确保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内蒙古自治区突发事件预警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试行)》(内政办发〔2014〕113号)、《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明确储气设施规划建设责任备忘录》《内蒙古自治区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内气专办〔2021〕1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制定本预案。
(二)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长输天然气管道供气区域,受上游限气或突发事件等原因引起的供气量不足,造成天然气供需失衡、供气量无法满足下游用户基本需求的防范和应对工作。
(三)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工作实行市政府统一领导下的分部门、分级负责制。各旗县市区、各相关部门要积极履行职责,认真组织处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
2.以人为本,民生为先。按照安全高效、压非保民的保障原则,建立健全燃气供应保障的应急机制,优先保障民生、公用、重点用户用气,压减调峰用户、可中断用户用气,最大限度减少燃气供应短缺带来的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政府相关部门应充分发挥燃气企业力量,采取有效防范措施,健全应急联动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四)保障次序
按照《天然气利用政策》(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第15号令)关于天然气利用顺序的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用气类别情况,在应急情况下依据以下供气次序进行保障:
1.居民生活(含独立壁挂炉采暖)、农村居民“煤改气”用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用气,集中采暖用气及公交车、出租车城市交通用气;
2.商业性公建用户用气;
3.不可中断工业企业用气;
4.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用气;
5.一般工业可中断用户生产燃料用气;
6.化肥原料用气;
7.甲醇原料用气;
8.LNG用气。
二、监测与预警
(一)信息监测
由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统计上报本区域内天然气供需情况;各天然气管道企业和城燃企业负责对本企业供气区域天然气供需情况进行监控和信息分析,及时上报可能引发的供气紧张情况;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设在乌兰察布市发改委,以下简称“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接收和统计分析全市天然气供应保障信息,并做好信息研判处置。
(二)预警发布
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收到可能或已经发生供气短缺情况报告时,应立即组织调查核实,根据影响范围及短缺程度,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预警信息发布建议,同时通报各成员单位,并向全市发布预警公告。
(三)应急程序
预警公告发布后,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及时作出应对:
1.及时分析研判。组织有关部门和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及专家,及时对预警信息进行分析研判,预测可能影响的范围和危害程度,并提出积极有效的应对措施。
2.积极应对处置。督促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用气企业,积极筹备天然气资源,科学合理调配气量;积极开展节约用气宣传,提倡错峰用气;积极筹备应急保障物资及装备,动员相关应急救援队伍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3.强化舆论引导。有关部门和地区要通过主流媒体、门户网站、公共信息平台等渠道正面发声,加强权威信息发布,组织专家解读,积极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四)预警分级
根据天然气实际供需情况,对天然气供应失衡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天然气缺口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态势,分I级(红色,特大)、II级(橙色,重大)、III级(黄色,较大)和IV级(蓝色,一般)四个等级。
1.I级(红色,特大)
天然气供需失衡特别严重,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20%以上时为用气量异常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严重影响。
2.II级(橙色,重大)
天然气供需失衡严重,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10%-20%时为用气量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很大影响。
3.III级(黄色,较大)
天然气供需失衡比较严重,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5%-10%时为用气量比较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较大影响。
4.IV级(蓝色,一般)
天然气供需失衡一般紧张,当日发生(或可能发生)供气缺口占日需求量5%以内时为用气量相对紧张状态,对经济社会正常运行产生一定影响。
(五)预警解除
当天然气供需缺口得到有效缓解,及时发布解除预警。
三、应急响应
(一)信息报告
当发生天然气供需失衡事件时,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及时向乌兰察布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送事件信息,并在应急处置过程中,及时跟进事态发展和处置情况(附件1)。
(二)响应等级
乌兰察布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要针对全市天然气供需失衡的严重程度和发展态势,及时分析研判确定应急响应等级,及时组织实施盟市级应急响应。应急响应分为I级、II级、III级和IV级四个等级。
1.I级应急响应
立即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满足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采暖、公交和出租车用气。
(2)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相应减少商业性公建用户、不可中断工业企业用气、国家重点工程和军工企业用气;停止可中断用户生产燃料、甲醇化肥原料和LNG用气。
2.Ⅱ级应急响应
立即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满足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采暖、公交和出租车用气;尽量满足商业性公建用户用气。
(2)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相应减少不可中断工业企业和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用气;停止可中断用户生产燃料、甲醇化肥原料和LNG用气。
3.III级应急响应
立即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满足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采暖、公交和出租车、商业性公建用户用气;尽量满足不可中断工业企业用气。
(2)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相应减少国家重点工程、军工企业和可中断用户生产燃料用气;停止甲醇化肥原料和LNG用气。
4.IV级应急响应
立即采取下列应急处置措施:
(1)满足居民生活、农村居民“煤改气”、学校、医院、养老福利机构等公共服务设施、集中采暖、公交和出租车、商业性公建用户和燃料工业用户用气。
(2)根据天然气供需缺口,相应减少化肥原料用气;停止甲醇原料和LNG用气。
(三)储气设施资源动用
有关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城燃企业要按时完成已形成能力的储气设施的注气工作,在天然气供需紧张情况下,按照保障次序优先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根据供应保障情况及应急响应等级,及时沟通上游供气、储罐经营、管道运输、城市燃气等相关企业形成保供合力,紧急调用储气资源,适时释放应急储量,最大限度发挥储气设施的应急保障作用,全力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平稳有序。
(四)信息发布
市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负责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发布信息要及时、准确、客观,正确引导社会舆论,稳定好社会预期。
(五)处置程序乌兰察布市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
1.应急预案启动程序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是城市天然气供应状态的预警单位,随时对影响城市天然气供需状况的各种因素进行监测和分析,一旦出现或预测到将要出现天然气供应紧急状态时,立即采取相应措施并向市协调小组办公室汇报,分级启动城市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启动III级、IV级应急响应时,需上报自治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备案;启动I级、II级应急响应时,需报请自治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批准后实施(附件2)。启动应急响应时,要及时向自治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报告相关工作进展情况。
2.储气设施资源动用程序
动用地方政府日均3天消费量储气能力。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区域城燃企业资源储备情况,适时动用地方政府日均3天消费量储气能力,全力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需求。
动用城燃企业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各城燃企业要及时沟通上游供气企业,对天然气供需紧缺程度、影响范围、持续时间等因素进行评估,综合研判动用本企业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优先保障居民和民生用气。
动用地方政府日均3天消费量及城燃企业年用气量5%储气能力,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报自治区专项工作协调办公室备案(附件3)。
(六)应急状态解除
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监测到天然气供需平衡后,应及时向市协调小组汇报,市协调小组根据实际情况,按照应急响应程序要求,宣布应急预案停止实施。预案终止后,各城镇燃气经营企业要按照供气优先顺序逐步恢复供气至正常状态。
四、组织机构
4.1市指挥部组成
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能源的副市长担任。
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发改委、能源局、住建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成员单位:市委宣传部、发改委、住建局、应急管理局、公安局、财政局、交通运输局、网信办,市场监督管理局和各旗县市区政府分管负责同志、各管道公司。
4.2市指挥部办公室组成及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指挥部办公室),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发改委,办公室主任由市发改委分管副主任兼任,成员由市指挥部成员单位的相关负责同志及天然气经营企业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具体负责:
(1)根据天然气供应短缺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预警等级和启动预案的建议。
(2)跟踪掌握天然气供应动态,依据天然气供应短缺事件等级,提出应急供应计划、调控措施等工作建议。
(3)按照市指挥部要求,具体组织、协调市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调配天然气资源,保障重点供应。
(4)根据天然气供应恢复情况,向市指挥部提出解除预警信号及终止应急预案的建议。
4.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指导有关部门和各新闻媒体做好正面舆论引导,稳定民心。
市发改委:负责争引上游气源,协调上下游供用气价格、全市管道供应天然气销售价格的制定和疏导。
市住建局:督促指导全市城燃企业落实保供工作;负责城镇燃气管网运行安全监管,确保城市燃气供应安全稳定;负责协助督促全市城燃企业制定天然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督促指导落实地方政府日均3天消费量储气能力建设,满足应急调用需求。
市应急管理局:协助指挥部做好应急处置、综合协调等工作。
市公安局:负责打击各类破坏天然气供应安全的违法犯罪行为;负责维护加气站周边道路交通、燃气车辆加气秩序;负责打击散布谣言或影响天然气供应保障的行为;负责协调应急气源运输车辆道路通行保障工作。
市财政局:根据市指挥部的部署指示,负责我市天然气供应短缺应急处置相关经费的审核和拨付工作。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维护天然气市场经营秩序,查处扰乱市场供应秩序等违法行为。监测天然气市场价格,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异常波动预警和相应对策措施建议,查处价格违法案件。
市网信办:负责天然气供应保障舆情监测,指导全市互联网宣传管理和舆论引导工作,组织开展网络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加强网络舆情引导,防止不良炒作,营造良好网络舆论氛围。
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情况下天然气运输车辆的组织和运输协调,负责使用天然气的城市公共交通车辆的运营调度。
各旗县市区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协调处置燃气供应突发事件及应急保障工作。
4.4天然气经营企业职责
负责制定本企业燃气供应保障应急预案,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应急状态下天然气调拨、运输、供应等方面的指令及在应急状态下的应对措施;加强企业内部安全保卫工作,维护天然气重要设施、重要部位的安全。建立稳固的天然气供应渠道,做好日常天然气气源储备;制定应急状态下暂停供气的用户顺序;加强天然气供需情况统计分析和上报,及时预警短缺情况。
五、附则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及修订、天然气供应相关政策调整、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预案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或出现的新情况,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完善。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