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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自治区发改委关于公开征求《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日期:2021-09-23    来源:新疆自治区发改委

国际燃气网

2021
09/23
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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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城镇供气 供气行业收费 配气价格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20〕129号)精神,提升我区供气行业服务质量,优化营商环境,结合我区实际,我委牵头研究起草了《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欢迎社会各界踊跃参与,积极建言献策。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为即日起的7个工作日内。相关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可在此期间,将意见建议通过电话、传真或电子邮件方式反馈至我委能源价格处。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关于清理城镇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通知

联系人:黄艳,电话:0991-2830864

传真:0991-2810902,邮箱:njchu@xjdrc.gov.cn

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2021年9月22日

附件:             

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有关事宜的通知

(征求意见稿)

伊犁州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市场监管局,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住建局(住建委)、市场监管局,有关供气企业: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等五部委关于清理规范城镇供水供电供气供暖行业收费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函〔2020〕129号)要求,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城镇供气行业收费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清理取消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

(一)关于供气环节收费。取消燃气企业应通过配气价格回收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外市政管网资产的增压费、增容费等类似名目费用;涉及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连接的接驳费、开通费、接线费、切线费、吹扫费、放散费等建设及验收接入环节费用;涉及建筑区划红线内至燃气表的设施维修维护、到期表具更换等费用。取消与建筑区划红线内燃气工程安装不相关或已纳入工程安装成本的收费项目,包括开口费、开户费、接口费、接入费、入网费、清管费、通气费、点火费等类似名目费用。

(二)关于接入工程费用。在城镇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内,供气企业的投资界面应延伸至用户建筑区划红线,除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另有规定外,不得由用户承担建筑区划红线外发生的任何费用。从用户建筑区划红线连接至公共管网发生的入网工程建设,由供气企业承担的部分,纳入企业经营成本;按规定由政府承担的部分,应及时拨款委托供气企业建设,或者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

(三)关于入户工程安装费用。城镇居民新建住宅的天然气入户工程安装费纳入房价,不再另外向用户收取;既有房屋的天然气入户工程安装费,由各地(州、市)发展改革委严格审核、合理制定,由燃气企业向天然气用户收取。天然气入户工程投入使用后,依法依规移交给供气企业实行专业化运营管理,相关运行维护等费用纳入供气企业配气成本。

(四)关于用气计量装置相关费用。用气计量装置费用计入入户工程安装费,严禁向用户单独收取。严禁政府部门、相关机构对供气计量装置强制检定收费。供气企业或用户自愿委托相关机构对计量装置进行检定的,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检定费用由委托方支付,但计量装置经检定确有问题的,由供气企业承担检定费用,并免费为用户更换合格的计量装置。

(五)关于其他收费。供气企业设施产权分界点以后至用气器具前,为满足用户个性化需求所提供的延伸服务等,应明确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允许收取合理费用,实行明码标价。城镇老旧小区供气改造工程相关费用,可通过政府补贴、企业自筹、用户出资等方式筹措,具体方式和费用分摊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确定。

二、加快完善天然气价格机制

(一)完善配气价格机制。各地要按照“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的原则,认真开展配气价格成本监审,从严核定配气价格。由燃气企业投资建设的市政管网、市政管网至建筑区划红线外的管网,企业自用的储气设施,及其他配气业务相关的设备设施等,纳入配气价格有效资产。建筑区划红线内按法律法规规定由燃气企业承担运行维护的成本,燃气表后至燃具前由供气企业为排除安全隐患而开展的上门服务、安全检查、设施修理、材料更换等服务成本,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二)加快建立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各地要加快建立能够反应供求变化的价格形成机制,坚持因地制宜,综合考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燃气企业经营状况、终端承受能力、气源供应价格等,制定本地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办法,进一步理顺终端销售价格,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

(三)合理确定天然气入户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各地要合理确定既有房屋天然气入户工程安装收费标准,原则上成本利润率不得超过10%,现行标准偏高的要及时降低。对新建房屋,工程安装企业应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的原则,合理确定燃气工程安装收费标准。

(四)规范供气企业收费行为。供气企业应抄表到户、服务到户,严格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向终端用户收取用气费用。严禁供气企业实施垄断行为,对违反反垄断法、妨碍市场公平竞争、损害其他市场主体和消费者利益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切实抓好政策落实

(一)加强组织协调。各地要充分认识清理供气行业收费的重要意义,切实提高政治站位,统一思想,强化责任担当。各相关部门要强化协调沟通,统筹解决我区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工作中出现的新问题、新情况。

(二)稳妥推进实施。各地要兼顾各方利益,充分评估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统筹考虑清理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工作,确保不影响正常生产生活。

(三)强化监督检查。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合作,加强对供气工程安装、维护维修等领域的价格监管和反垄断执法,着力查处违法违规行为,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对典型违法违规案例,要及时向社会公开曝光,发挥警示作用。

(四)积极宣传引导。各地要准确解释取消规范供气行业不合理收费的项目、范围和界限,组织供气企业加大宣传解释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此前与本通知不一致的规定同时废止,国家另有政策规定的从其规定。

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自治区财政厅

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9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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