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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吴忠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吴忠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日期:2021-12-30    来源:吴忠市财政局

国际燃气网

2021
12/30
1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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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清洁取暖 生态环境保护 大气污染防治

关于印发《吴忠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直有关单位,各县(市、区)财政局: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吴忠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推动吴忠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顺利实施,制定了《吴忠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吴忠市财政局

2021年12月29日

(此件公开发布)

吴忠市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动我市清洁取暖试点城市工作顺利开展,规范清洁取暖专项资金使用和监管,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大气污染防治资金管理办法》《关于组织申报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项目的通知》(财办资环〔2021〕19号)《国家发改委等十部委关于印发北方地区冬季清洁取暖规划(2017-2021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7〕2100号)《吴忠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冬季清洁取暖专项资金”指的是通过各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全市冬季清洁取暖工作的各项资金。

第三条清洁取暖专项资金的分配、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国家宏观政策和生态环境保护相关规划。

(二)符合《吴忠市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各项要求。

(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四)实施全过程的预算绩效管理,强化资金监管,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四条专项资金重点支持纳入《实施方案》项目,主要包括:

热电联产供热项目,余热利用项目,煤改电、煤改气“双替代”项目,生物质集中供热项目,地源热泵等热泵集中供暖项目,太阳能供热项目,储气站建设项目,老旧热力管网改造和既有老旧小区集中供热改造项目,燃煤、项目燃气锅炉超低排放改造项目,运行监管与能力建设项目,特殊群体补助项目,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项目考核激励。

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通过以奖代补、直接补助、贷款贴息等方式予以支持,也可以通过股权投资,建立专项基金,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等市场化方式进行支持。

第六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上述范围内的项目建设支出,不得用于人员经费、办公经费、征地拆迁及其他与冬季清洁取暖无关的日常性开支。

第二章 责任分工

第七条吴忠市清洁取暖项目由市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发展改革委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统筹、拨付中央专项资金,牵头制定清洁取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指导项目实施单位规范使用专项资金,加强项目资金监督检查。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牵头制定相关方案与管理办法等,做好能源保障和各类项目的统筹协调。

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对空气质量进行重点监测、强化考核监督,完成生态环境部下达的大气污染防治责任目标。

市发改委负责做好新增气量资源协调保障工作。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是行政区域内清洁取暖工作的实施主体与责任主体,负责本辖区清洁取暖项目的入库申请、组织实施、项目验收、信息汇总与上报等工作,并设专人与领导小组办公室沟通联系,定期上报项目进度与完成情况。

清洁取暖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清洁取暖项目管理工作,应对项目的预算、决算等财务资料进行备份管理,掌握项目的实施进度和资金拨付进度,做好项目备案和验收工作。

第三章 资金分配

第八条专项资金的分配、使用,坚持统筹兼顾,突出重点,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九条中央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先预拨、后结算的方式。市财政局根据自治区下达的资金,按照资金分配计划批复,将中央补助资金预拨至县(市、区)财政局,年底,根据项目实施情况和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再予以调整、结算。

第十条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负责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地方财政资金的筹措、分配、拨付、监管。各级发改、住建、生态环境等项目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能分工,做好责任项目的资金测算、申请及报批工作,负责专项资金对应项目的绩效自评和考核验收及上报工作。

第四章预算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地方财政配套专项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实施方案》和年度计划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支出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相关规定办理,凡涉及政府采购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涉及引入社会资本的,应当按照政府和社会资本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批复一经下达,应按照计划及时组织项目实施,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日常监督管理职责,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承担管理使用责任。

第十四条项目执行过程实行重大报告制度。因实施环境和条件与项目申报时发生重大变化确需调整的,应当按照程序履行报批手续。

第十五条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调整,确需调整的,严格按照申报审批程序执行,预算执行中如发生项目终止、撤销的,按照财政资金管理规定,由财政部门收回,重新分配。

第五章资金监管及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使用专项资金的单位,在收到专项资金后应当按照国家财务、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挤占、截留和挪用。对于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制止和纠正,并严格按照《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各级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对冬季清洁取暖项目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吴忠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生态环境局和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方清洁取暖项目实施结束后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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