滨州市市场监管局关于在全市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强化反垄断深入推进公平竞争政策实施的意见》精神,为防范和制止垄断行为,保护市场公平竞争,维护消费者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市场经济健康发展。决定在全市范围内组织开展供水、供电、供气、供暖领域公用企业限制竞争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现将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专项整治行动内容
(一)行政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非竞争方式授权的特许经营权或者超越法定职权指定交易等行为;
(二)公用企业借助特许经营权强制承揽依法可由用户自行施工的工程项目、搭售不属于提供公共产品所必须的商品或服务、以不合理的高价销售提供公共产品所必须的非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商品、转嫁依法应有其承担的经营成本等违规行为;
(三)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申请办理开户接入服务的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其提供的入户设备和材料,对用户自行提供的合格设备和材料,不提供或拖延提供公共产品接入服务,或者实行不同的接入条件、接入时限、提供不同质量的公共产品等差别待遇;
(四)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或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经营者提供的服务,误导经营者或消费者接受本应由公用企业承担的仪表设施更换、维修、检定等服务费用支出。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工程项目施工单位接受其指定的设计、监理、检测、调试等机构的服务;
(五)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向经营者或消费者收取最低使用公共产品费用,强行向经营者或消费者收取押金、保证金或者强行指定收取预付公共产品的最低使用限额;
(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保险或其他附加商品;
(七)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或消费者初次申领IC卡时,公用企业强行收取明显高于成本价的工本费或押金;
(八)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或消费者接受其指定的交易对象提供的延伸服务或搭售商品;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或消费者承担在维修环节应有其承担的各项费用。以使用非指定经营者提供的产品或配件为由,拒绝或者故意拖延履行维修义务;
(十)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利用合同格式条款加重用户的违约责任。
(十一)利用技术手段为用户设定特许公共产品最低使用限额或者不合理的最低预交费用标准。
(十二)借助运营成本、技术以及管网尚未覆盖等理由,对经营者或消费者在特许经营商品或者服务质量上实行差别待遇;
(十三)在经营者或消费者购买公共产品的结算方式上,设定拒绝现金结算,要求经营者或消费者使用指定的银行卡等不合理交易条件;
(十四)提供的特许经营商品或服务未达到法定或者合同约定质量标准,拒不履行法定赔偿或者补偿义务;
(十五)未征得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同意,不以产权归属分界,擅自设置公共产品计量点,侵害经营者或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
(十六)强制或者变相强制经营者或消费者承担定期更换分户终端计量器具费用,确因用户原因造成的非定期更换除外;
(十七)其他涉嫌垄断行为。
二、加强社会监督,优化营商环境
欢迎社会各界、广大经营者和消费者积极反映问题,主动参与提供涉嫌垄断行为的线索举报,重点打击妨碍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的限制竞争突出问题,加强社会监督和社会共治,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
举报电话:12345(12315),0543--8339039
举报邮箱:bzscjgfldk@bz.shandong.cn
邮寄地址: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五路317号,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反垄断科。
邮政编码:256606
滨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