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1日,安徽省蚌埠市发改委发布《蚌埠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方案(试行)》(以下简称”《方案》“),对非居民管道天然气气源供应、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成本监审、非居民用户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动机制、量价挂钩政策等作了进一步规定。
其中的亮点是城市管网的开放。《方案》试点放开气源和用户市场,推动城市管网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其向上游供气企业争取到的自有气源,城镇燃气企业应提供输送服务,并可收取合理的代输价格。代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发改部门核定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在价格联动机制方面,《方案》将现行的“政府制定具体终端销售价格”模式调整为“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省内短途管输价格+配气价格”模式。
上述规定符合国家发改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推进城镇燃气配送网络公平开放、探索推进终端用户销售价格市场化的要求,且城镇管网的放开也是地方层面管网开放的创新型举措。
对燃气企业而言,是挑战也是机遇。一方面,虽然非居民用户可越过城燃企业直接向上游气源企业购气,但应通过城燃企业的管道输气,给城燃企业增加了代输服务业务;另一方面,《方案》和安徽省大用户直供政策(省内天然气管网经营企业提供代输服务,短输价格按省物价局核定的省内同类价区短输价格收取)也不尽相同,从代输管道的选择、代输费的市场化等方面适当照顾了城燃企业的利益。
以下为正文:
蚌埠市非居民管道天然气价格机制改革方案(试行)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十四五”时期深化价格机制改革行动方案的通知》《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天然气协调稳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为科学应对能源供应的新形势新挑战,有效保障城镇然气供应稳定,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平稳运行, 按照国家“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改革方向,结合我市实际, 制定本方案。
一、鼓励市场多源供应
放开气源和用户市场,培育形成多渠道供应的气源市场和多元化消费市场。推动城市管网向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开放,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其向上游供气企业争取到的自有气源通过城镇燃气管道输气,城镇燃气企业应提供输送服务,并可收取合理的城镇燃气代输价格。代输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原则上不高于发改部门核定的管道天然气配气价格。
二、加强气源供应保障
燃气经营企业要承担天然气供应和保障责任,及时与气源企业、下游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要最大限度确保合同气量,合同气量不低于上一周期。要在合同气量之外积极采取交易市场在线竞拍、扩大 LNG 采购等方式增加资源供应,建立 LNG 询、比价采购机制,优先采购低价气。建立与供气能力相适应的储气能力,不得以市场价格波动等理由实施限供,影响工商企业正常生产。
同时,要落实天然气供应应急预案,根据用气特点对终端用户精准分类,按照可中断用户、可调节用户和不可中断用户,建立健全分级调峰用户制度,通过签订可中断供用气协议等方式弥补调峰能力。气源供应紧张时,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 沟通、稳妥推进的原则启动实施分级调峰。
三、加强配气成本监审
市(县)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城市管网配气价格成本监审工作力度,进一步核查燃气经营企业管网及设施准许成本与合理收益。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进行年度校核, 管网配气价格与每年成本审核结果实行联动。
对新建城镇燃气独立配气管网,可运用建设项目财务评价的原理,使燃气企业在整个经营期取得合理回报的方法核定初始配气价格。
四、完善价格联动机制
进一步完善非居民用户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采购价格联 动机制,按月度气源平均采购价格(含 LNG 等补充气源)核定次月非居民终端销售价格。当上游天然气价格变化时,根据单位平 均购气价格变化情况,非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同向调整。
终端销售价格由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省内短途管输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其中,气源综合加权采购价格是指燃气经营企业采购的合同内、合同外天然气的加权平均价格;省内短途管输价格由省级价格主管部门核定;配气价格由市(县)价格主管部门核定。
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区域内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渠道和结构,合理控制气源采购价格。合同外气源采购价格原则上不高于上海石油天然气交易中心东部竞拍气当月加权平均价格,高出部分由城镇燃气企业承担。
五、实施量价挂钩政策
结合非居民用户用气量,继续执行非居民天然气量价挂钩政策,降低大用户用气成本,并适时予以完善,惠及中小企业。
鼓励用气大户根据用气存量、增量等实际情况,积极与上游气源企业、燃气经营企业等进行洽谈,争取更多、更优的量、价支持。
六、强化价格监督管理
燃气经营企业要建立完善上下游价格联动实施细则,提前在企业门户网站等平台公布具体联动方案及调整后的终端销售价格。同时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完善气源采购成本公示及调价信息公开等配套措施,推进价格信息公开透明,强化社会监督。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要积极联合市场监管部门对燃气企业价格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对故意瞒报、虚报以及公布虚假价格信息的企业, 予以严肃查处,责令限期改正并公开曝光,情节严重的,纳入企业不良信用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