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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发布!

日期:2023-01-09    来源:吉林省住建局

国际燃气网

2023
01/09
17: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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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瓶装液化石油气 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 瓶装液化气经

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推进吉林省城镇燃气行业建设,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国家有关要求,我厅起草了《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拟与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应急管理厅、省市场监督管理厅、省消防救援总队联合印发,现广泛征求意见。请于2023年1月16日前将宝贵意见反馈我厅。

联系人:蒋昕宇,联系电话:0431-82752425

邮 箱:zjtgas2020@163.com。

附件: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3年1月9日

附件

关于加强吉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实施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深入贯彻《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指导意见》(建城〔2021〕23号)要求,落实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工作,进一步加强吉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规范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管理秩序,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安全水平,防范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吉林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吉林省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计划>的通知》(吉安委[2020]16号)和《吉林省城市建设安全专项整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有关要求,结合吉林省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现状,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会议精神,认真落实省委省政府各项要求,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原则,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完善和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各项制度,提升行业安全管理能力,防范和化解安全风险,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求。

(二)基本原则。突出安全,严格规范。坚持把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放在首位。落实各项管理要求,逐步加大智能化、信息化手段运用,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市场导向,有序发展。严格行业标准,坚持市场淘汰,逐步形成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的瓶装液化气经营格局。职责清晰,合力攻坚。明确属地和各监管部门、企业责任,合力破解“弱、小、散”经营布局,协调解决企业钢瓶检测、运输等难题。

(三)工作目标。2023年3月底前完成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隐患风险排查并限期消除,2023年12月底前完成现有瓶装液化石油气场站设施设备的升级改造工作;2024年底前全部建设完成智能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行业主管部门监督,企业组织,实现自有钢瓶充装和智能化升级,将用户信息档案、合同,购气实名制登记、入户安检、运输配送等日常工作纳入平台统一管理。

二、严格市场秩序管理

(一)开展集中专项整治。结合燃气安全排查整治和“百日攻坚”行动,按照“调查摸底、制定方案、联合行动、整治整改、建章立制”的步骤,各地协调组织有关部门将本行政区域的瓶装液化气企业进行一次普遍摸底调查,摸清企业经营、设施设备基本情况,安全管理基本现状、经营者基本想法等。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一企一策”的要求科学制定整治方案,彻底消除安全隐患,彻底清除违法经营,明确各项管理措施落实时限,切实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加快各类风险隐患整治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实行挂牌督办,限期整改;各有关部门要互相配合联合行动,严厉打击违法违规行为,对违法违规经营的企业依法采取罚款等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形成强大震慑,确保液化石油气市场供用气安全和公共安全。坚持边整治边建设,按照疏堵结合、标本兼治的原则,督促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帮助企业解决经营难题,构建瓶装液化气市场管理的长效机制。

(二)加强市场准入管理。依据《燃气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特种设备生产和充装单位许可规则》等,结合吉林省当前实际情况,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准入管理,完善和细化企业经营、充装许可条件,严格核发燃气经营许可证和钢瓶充装许可证,严禁不符合条件的企业进入市场。加强对取得许可证企业的事中和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和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不符合基本条件的,不再延续经营和充装许可。

(三)严格落实充装要求。督促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将现有自主产权钢瓶加装智能角阀、智能芯片、二维码电子标签等钢瓶识别设备,落实钢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提供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加臭处理证明文件,使燃气品质符合相关安全标准。2023年6月底前,燃气经营企业要通过置换、购买等方式,将燃气用户个人产权钢瓶,全部纳入钢瓶追溯系统统一管理,对每个钢瓶进行生产、充装、储存、运输、使用、检验、报废等全生命周期、全流程可追溯信息化管理,实现瓶装液化石油气“来源可查、去向可追、责任可究”监管目标。努力提高钢瓶检测能力,淘汰不合格或超期未检钢瓶,全面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

(四)加强运输配送管理。各地要严格贯彻落实《危险货物道路运输安全管理办法》,使用货车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须取得危险货物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对其从事送气服务的人员和车辆加强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禁止倒罐倒气等行为。对于非自有车辆和送气人员,燃气经营企业应通过合作经营、购买服务等方式与其签订雇佣合同,并按照公司管理制度对送气服务人员和车辆进行管理。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经批准在配送站与用户之间使用专用三轮车、电动车等工具配送的,要统一组织安全培训,统一颁发上岗证书;车身喷涂统一颜色,印制企业标识、联系电话;配送人员需统一服装,佩戴工作标示牌,并将车辆信息纳入信息化智能监管平台,统一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鼓励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采用多种形式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推广瓶装液化石油气区域化统一配送服务。

三、规范市场经营布局

(一)优化市场供应布局。按照“减数量、增质量、提效率、强监管”的要求,结合“十四五”规划,统筹规划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等设施布局、建设时序、保护范围、数量分布等,积极培育社会责任感强、群众信誉好、综合实力强、经营规范的企业做大做强,促进瓶装液化石油气市场规模化、专业化发展,促进形成层次清晰、竞争有序、规模适度、布局合理、安全可靠、满足需求的瓶装液化石油气供应市场。

(二)试行区域经营联合审批。瓶装液化气企业安全标准较低且难以整改的地区,可以采取“区域经营、联合审批、属地监管”的方式,对落实各项管理要求,用户规模数量较大,建立起较高标准信息监管平台,全部实现自有钢瓶充装并全流程追溯,全面落实配送、安检等要求,符合现代企业管理标准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以建设配送站等方式准予在全省一定范围内经营。属地燃气管理部门应对燃气企业相关资料进行核查,满足跨行政区域经营申请条件的,与原发证部门联合发放经营许可证,并及时报省厅备案。

四、加强用户安全用气管理

(一)加强居民用户安全管理。瓶装液化气企业要对用户用气环境及用气设施进行安检,重点检查钢瓶放置场所、灶具与钢瓶安全距离,钢瓶是否超量储存,钢瓶是否为报废、超期未检验等不合格钢瓶,灶具、调压器、软管以及报警装置等设施使用情况,对不符合要求的立即停气,限期整改,经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气;对居民用户进行安全使用燃气知识宣传,强化居民用户安全用气意识,推广使用自闭阀,安装燃气浓度检测报警及紧急切断装置。实施换瓶前后必须先进行安全检查检测,一次性告知用户存在的问题,指导用户正确使用,并下达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对不具备安全条件的用户停止供气,防止和减少户内各类燃气事故的发生。

(二)强化餐饮经营单位安全管理。餐饮经营单位严格落实安全用气责任,主动安装可燃气体报警装置,建立健全安全用气责任制、用气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制定燃气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度、方案与燃气设施操作人员名单一并在燃气使用场所公示上墙。定期组织操作人员参加安全教育培训,掌握燃气的危害性、防爆措施及应急处置常识,熟悉燃气设施和消防设施的使用方法,熟知有关安全规定和应急处置流程。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指定专人负责燃气设备的日常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确保设备安全可靠运行,用户要主动接受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的入户安检和安全用气指导,对安检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要立即整改,整改检验合格后方可通气使用,当发现燃气泄漏时应立即采取应急处置措施,并向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和有关部门报告,不能在高层民用建筑内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钢瓶不得放置于室内人员就餐场所,避免重大用气事故发生。推广鼓励餐饮经营单位将厨房用气从瓶装液化石油气改为管道天然气,减少室内危险源。餐饮场所燃气管路的设计、施工及燃气用具的安装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设计安装需满足国家相关技术规范的要求。对有隐患拒不整改的餐饮等商业用户由燃气主管部门列入供气“黑名单”,并通报其行业管理部门。

(三)提升用户用气服务质量。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通过电话、服务手册、互联网或其他新媒体手段,将产品与服务标准、服务流程、售后服务信息告知用户,明码标价,合理收费。企业钢瓶须喷涂张贴明显企业专用标识、客服电话和安全用气提醒。实行实名购气制度,企业需将用户使用场地、身份证明、气瓶使用数量、供用气合同等信息作为基本档案录入信息管理平台。加强用户安全用气宣传教育,增强用户安全用气意识。送气和安检服务时,统一穿着企业识别服,随身佩戴岗位从业证(牌)、配送服务通知单。送气人员为用户提供更换钢瓶、安装调压器并进行气密性检测等服务,协助用户完成隐患排查整改。各地要严格制度规定,明确工作要求,强化餐饮经营单位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技术防控,使用具备自闭、过流功能的调压器,具有熄火保护功能的灶具,具有防脱落、耐老化、防剪切特性的燃气专用金属软管等设备。

各地要坚持科技引领,推动燃气燃烧器具和设备生产企业及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对气瓶、连接管、调压器、安全型燃气器具以及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等进行技术优化,鼓励使用新型供气技术,提升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本质安全和智能化管理水平。督促企业加快推动气瓶充装追溯赋码建档和充装自动识别,通过电子标签或二维码等信息技术手段,对气瓶进行跟踪追溯管理。加快淘汰不符合安全标准要求的灶具、软管、调压器及其他附件,对超期服役的老旧储配站等进行安全评价,并采取必要管控措施,确保运行安全。

五、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一)落实企业主体责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应当对城乡燃气供气安全负责,建立健全用户服务制度,加强对城乡燃气使用安全的服务指导和技术保障。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必须依法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建立完善的安全管理制度,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依法依规开展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储存、充装、运输等业务,强化对管理人员以及运行、维护、抢修、送气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对重要设施进行定期安全检查,建立隐患排查整改台账,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对燃气设施定期进行安全评估,发现重大安全隐患,应当立即依法采取有效措施,启动应急预案,疏散危险区域范围内全部人员,并按规定立即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乡镇)。

(二)履行监管部门责任。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谁审批、谁监管、谁负责安全”和“安全生产属地管理”的原则,各市(县)住建、公安、交通、商务、应急、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在经营、储存、充装、运输、检测、使用等方面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燃气安全管理工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燃气管理部门)依法实施燃气经营许可,加强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安全状况的监督检查, 监督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开展入户安全检查、安全用气宣传、指导燃气用户安全用气,督促各地加快企业整合,推动企业提标升级。市场监管部门加强对液化石油气瓶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气瓶充装许可,依法查处违法违规充装行为,协调企业气瓶检验,督促建设气瓶充装安全追溯系统,负责列入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家用燃气灶具强制性产品认证活动监管。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从事液化石油气运输的危险货物道路运输企业和车辆的监管,严厉打击使用载货汽车无证运输瓶装液化石油气等违法行为)。应急管理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生产过程实施安全监督管理,依法组织指导相关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处理。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遵守消防法规和技术标准情况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开展事故应急救援。商务部门督促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餐饮经营单位加强安全管理,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公安部门负责配合有关部门抓好专项整治,指导燃气场站做好内部治安保卫和反恐防范工作,对非法储存、销售液化石油气行为进行查处,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管部门协调配合。各地要积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部门协调机制建设,强化分工协作,形成监管合力,及时研究解决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监管重大问题。加强部门联合执法,严厉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非法经营、违法充装、掺混二甲醚等违法违规行为。完善部门信用联合惩戒机制,对管理混乱、违法经营、发生安全事故的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企业,依法依规实施联合惩戒。对经营许可管理不力的县(市),督促收回市(州)管理。加强各地区之间配合,强化跨行政区域执法协作,打击瓶装液化石油气非法运输和经营。进一步发挥街道(乡镇)、社区(村)的网格管理作用,各社区(村)设一名燃气巡查员,协助街道(乡镇)燃气管理机构负责本社区(村)居民燃气日常使用安全检查工作,同时监督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通过网格化管理及时发现用户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建立预警信息网络,实时推送隐患信息至相关管理部门,及时采取措施消除隐患。

六、强化推动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地和有关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充分认识瓶装液化石油气安全管理的重要性、紧迫性。各地人民政府要认真落实监管主体责任,制定专项工作方案,明确部门职责,密切配合协作,精心组织实施,确保瓶装液化气安全管理取得实效。

(二)强化宣传教育。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类媒体开展宣传教育,重点宣传瓶装液化石油气经营管理新模式,防范瓶装液化石油气事故常识,增强用户安全意识,动员社会理解支持加强瓶装液化石油气综合管理,积极提出意见建议、反映各类问题,凝聚社会共识,提高群众满意度和获得感。

(三)营造良好氛围。破除企业经营壁垒,敢于“请进来,走出去”,采取市场化方式加快兼并重组,支持符合要求的瓶装液化气企业做大做强,为安全建设标准高、社会信誉好的企业扩大经营创造良好条件,营造分布合理、竞争有序的营商环境。

(四)组织考核验收。2023年12月底前由各市(州)组织相关部门及专家对辖区瓶装液化石油气企业安全管理情况进行总体评估,掌握风险隐患类型、基础设施升级改造可行性等情况,提出下步工作计划。2024年底前省联合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地信息平台系统建设、安全生产标准化建立及企业兼并重组、提档升级等工作进行全面检查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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