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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发布

日期:2023-02-02    来源: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国际燃气网

2023
02/02
16: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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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燃气购销价格 燃气价格管理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2014]38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2018〕10号)等规定,经对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的运营成本审核,结合毗邻县区的价格水平和我市实际,市发展改革局起草了《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为:2023年2月2日至2023年3月3日。有关建议意见请在征求意见期内通过电话、邮件、信件等形式向我局反馈(联系人:江亲狮,邮箱:mzxnfgj10@163.com联系电话:3332996,传真:3321826,地址:兴宁市兴田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大院内市发展改革局,邮政编码:514500)。

附件:1.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2.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有关政策的说明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2日

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的方案(征求意见稿)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2017〕1171号)、《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2014]381号)和《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2018〕10号)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局拟定了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和实行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暨建立兴宁城区燃气购销

价格联动机制方案,具体方案如下:

一、简化管道燃气用气类别

依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文件规定:管道燃气用气简化为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用气两种类别。将公用性质用气和工商业用气归并为非居民用气(大用户除外)。

二、配气价格

(一)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1.0455元/立方米(含税)。

(二)非居民用气配气价格:0.98元立方米(含税)。

三、管道燃气销售价格(如表)

兴宁城区管道燃气价格拟定方案表

说明:1、居民阶梯气价按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文规定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各档气价按不高于1:1.2:1.5的比价关系,每户用气人口为4人或以下制定。

2、非居民用户:方案1的销售基准价格为4.8元/立方米。方案2的销售基准价格为4.8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按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四、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价格制度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2014]381号)规定,按照保障基本、补偿成本与公平负担原则,居民生活用气实行阶梯气价。

(一)居民用气量按年(即12个月)为结算周期,用气量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家庭人口平均按4人核定,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一档按7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0—336(含336)立方米;第二档按7—11立方米/人.月,户年用气量为336—528(含528)立方米;第三档按11立方米/人.月以上,户年用气量528立方米以上的部分。

(二)阶梯气价分三档,各档用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第一、二、三档气价保持不高于1:1.2:1.5左右的比价。

(三)学校、社会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不实行阶梯价格制度,用气价格按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执行,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按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管道燃气居民用气分类使用范围按《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的规定执行。

(四)居民生活用气阶梯气价的用气量标准按家庭4人核定,超过4人的家庭,可根据实际人数核增气量期数,每增加1人,可在各档气量上限基数上相应增加7立方米/月,年增加84立方米,以此类推。属于此类用气户,本地居民凭户口簿,非本地居民凭居委会或相关有效证明,到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申请办理核增手续。

五、实行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

根据《广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规[2018]10号文)规定,为解决气源价格频繁波动与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相对固定的矛盾,合理疏导终端销售价格,建立兴宁城区管道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是指气源采购成本和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兴宁城区管道燃气采购成本进行加权平均处理。)

(一)启动条件

1.确定气源采购成本基准价。以上次调价时确定的气源采购成本作为基准采购成本,批复文件执行时间作为价格联动起始日。

2.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18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居民用气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2次。

3.非居民购销价格联动启动条件。当时间连续达到90天,且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较基准价累计上下浮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适时启动管道燃气非居民用户购销价格联动机制,终端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进行同向调整。原则上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每年联动调整次数不超过4次。

(二)调价幅度

1.市价格主管部门按照联动公式计算居民天然气销售价格调整额,居民各档用气价格统一按照调整额调整,上调幅度不超过居民第一档销售价格的10%,超出部分在后续联动周期适时疏导或对冲。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

2.非居民销售价格与气源采购成本联动。价格主管部门只调整非居民销售基准价,供需双方可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对于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可分摊到下一次联动进行补偿或扣减。

(三)联动公式

联动调整后用气销售价格=现行用气销售价格+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

用气价格联动调整额=计算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基期气源采购成本加权平均价。

(四)调价程序

当燃气购销价格联动机制达到启动条件时,相应调整居民用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的,不再举行听证会;具体程序:由燃气经营企业向市价格主管部门提出价格调整申请,市价格主管部门对符合价格联动启动条件的,经核准后,报市政府审定。

(五)进货报告制度

为了加强管道燃气销售价格的管理,加强对进货价格的监管,燃气企业应于每月10日前向市价格主管部门书面报送气源采购成本原始发票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及时报送气源采购合同复印件(加盖公章)等相关资料。

如城镇燃气经营企业的气源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时,参照周边同类气源价格水平确定。

六、低收入困难群体实行用户优惠

城区烈属、五保户、孤寡老人、社会救济户及经有关部门认定并发证的特困职工家庭生活用气,按居民生活基价(第一档销售价格)的80%计收气费。属于此类用户可凭市民政部门核发的有效证件和所在地居委会证明到兴宁华润燃气有限公司办理相关手续。

七、实施时间

从2023年 月 日起执行。

兴宁市发展和改革局

2023年2月2日

兴宁市城区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及销售价格有关政策的说明

一、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主要政策

(一)《广东省定价目录(2022年版)》规定,管道燃气配气价格属政府管理的定调价项目,城镇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授权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

(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加强配气价格监管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发改价格〔2017〕1171号)第一点“地方价格主管部门要厘清供气环节,核定独立的配气价格,并可在合理分摊成本的基础上,制定区分用户类别的配气价格”。

(三)《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粤发改〔2018〕10号)第五条“随着体制机制改革的推进,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原则,逐步放开燃气销售价格”,第十六条“各地应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联动调整机制,在气源价格发生一定幅度的变化时,适当调整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四)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实施居民生活用气阶梯价格制度有关工作的通知》(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

(五)《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东省促进天然气利用实施方案的通知》(粤府〔2018〕119号)第四点“原则上地级市以上市市辖区内城镇管道天然气综合购销差总价(配气价格)最高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

二、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

(一)管道燃气价格的制定按照补偿成本、合理盈利、反映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促进能源节约利用的原则。

(二)配气价格(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按“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原则确定,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原则上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

(三)配气价格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四)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五)销售价格由气源价格和配气价格构成。

(六)各地应建立管道燃气价格联动机制。

(七)居民用气应当建立阶梯价格制度。

三、关于配气价格

配气价格是指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向用户提供天然气配送服务的价格,依据《广东省发展改革委城镇管道燃气价格管理办法》“准许收益率按不超过7%确定”规定,在成本监审的基础上,统筹考虑居民和企业承受能力,拟定我市管道燃气居民生活用气和非居民生活用气配气价格。

(一)居民用户配气价格核定:配气价格=定价成本+准许收益(合理利润)+税金。其中定价成本以2022年度监审报告的成本为基础凭据、准许收益(有效资产乘以准许收益率确定,按不超过7%确定)、税金=增值税率9%+附加税率12%(城市建设维护费税7%+教育附加税3%+地方教育附加税2%)。

2021年公司有效资产40978676.58元(固定资产净值38015199.65元+无形资产净值1685531.53元+运营资本1277945.4元)。2021年有效配气量7187350.46立方米,定价成本0.78元/立方米。

准许收益率按3%计算:配气价格=定价成本0.78元+利润0.17元〔(有效资产40978676.58元×3%)÷7187350.46立方米(2021年有效配气量)〕+税金0.0955元〔增值税0.0855元(成本0.78元+利润0.17元)×9%〕+〔附加税0.010元(增值税0.0855元×0.12)〕=1.0455元/立方米(含税)。

(二)非居民用户配气价格核定:根据粤府〔2018〕119号文规定,核定独立的非居民配气价格,原则上管道开然气综合购销总差价(配气价格)不得超过1元/立方米。参照梅州市周边县(区)非居民配气价格,核定我市非居民基准配气价格0.98元立方米(含税)。

四、关于销售价格

管道燃气终端销售价格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由燃气企业购气价格和配气价格组成。终端用户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2022年气源综合平均购进价格4.83元/立方米(不含税)。

(一)销售价格测算情况

1.居民生活用气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4.83+1.0455=5.88元/立方米(含税)。

2.非居民用气基准销售价格=购气价格+配气价格=4.83+0.98=5.81元/立方米(含税)。

(二)梅州市及各县(区)销售价格情况

(三)销售价格方案

受国际市场价格变动影响,2022年购进价格上涨幅度大,根据公司气源采购情况,2020年、2021年、2022年综合平均购进价格分别为:2.29元/立方米、3.28元/立方米、4.83元/立方米,造成测算的销售价格标准过高,为避免价格大幅波动,以销售价格测算基础,综全考虑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社会承受能力,参照周边县区价格水平。销售价格拟按4.8元/立方米和4.83元/立方米核定,形成2个价格方案(详见下表)提交听证会讨论,对应调未调产生的收入差额,分推到未来年度进行补偿或扣除。

兴宁城区管道燃气价格拟定方案表

说明:1、居民阶梯气价按粤发改价格〔2014〕381号文规定制定,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各档气价按不高于1:1.2:1.5的比价关系,每户用气人口为4人或以下制定。

2、非居民用户:方案1的销售基准价格为4.8元/立方米。方案2的销售基准价格为4.83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户销售价格实行基准价管理,供需双方可以以基准价格为基础,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价格。

3.公用性质用气价格按不高于居民生活用气第一档气价的1.1倍执行。

上述2个方案确定的销售价格或低于综合平均购进价格,或与综合平均购进价格持平,管道燃气价格仍处于购销倒挂,不足于补偿合理成本,短期内企业承担部分社会责任,让利于群众,是可以接受的,但长期则不利于企业正常运转和发展,将会影响企业的整体燃气供应;比较梅州市及各县(区)销售价格情况,目前我市试行的销售价格为全市最低水平。

(四)影响分析

对企业的影响:上述两个方案中,居民生活用户价格上

调幅度分别是0.34元/立方米和0.37元/立方米,虽然尚不能补偿成本、实现合理盈利,但也缓解了企业亏损程度,有利于提升企业保供稳价能力。

对居民的影响:根据统计,我市居民日常生活户均月用气11立方米,按照方案1销售价格计算,月均增支3.74元,年增加支出44.88元;按照方案2销售价格计算,月均增支4.07元,年增加支出48.84元。无论采用方案1还是方案2的销售价格,对居民生活的影响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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