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过一些城燃企业与工商用户的诉讼纠纷案件,往往较为复杂案情的背后都指向一个根本缘由,主要为燃气用户开户人与燃气实际使用人不一致,而导致这一现象的原因则是房屋租赁关系引起的经济纠纷,以彩虹蓝光案等为代表的一系列诉讼纠纷都印证了上述观点,燃气开户人与实际用气人不一致情况的潜在法律风险较大。伴随工商房屋租赁的常态化,燃气开户人与实际用气人不一致所引发的气费欠缴仅仅是其中一项问题,随之而来的还有燃气账户与燃气设施归属的变更处置问题。
主要存在的现实问题
1、燃气开户人与房屋产权人一致。
因为房屋租赁关系,燃气用户在开户后将场地出租给他人,但并未办理燃气过户,从而出现燃气开户人与实际用气人不一致的情况,实际用气人以燃气用户开户人名义继续使用燃气。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合同主要在特定的合同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约束力,不能向与其无合同关系的第三人提出请求或追究责任。因此,依据《天然气供用气合同》,一旦出现欠费等法律纠纷,城燃企业只能以燃气开户人为诉讼对象,追究燃气开户人的违约责任。而在这一情况下,极易出现燃气开户人与实际用气人相互推诿,拒绝缴费的难题。实际用气人只能以燃气用户开户人名义继续使用燃气,存在安全责任的界定的问题。
2、燃气开户人与房屋产权人不一致。
因为房屋租赁关系,燃气用户在承租场地后出资报装燃气进行燃气开户,后期因租赁关系终结但并未办理燃气过户(开户人因租赁纠纷、破产及欠费不愿协助过户,无法联系开户人等)。后期产权人或后任承租方继续使用燃气从而出现燃气开户人与实际用气人不一致的情况。擅自使用他人设施设备供气和气费结算、安全界定等的法律纠纷风险。
解决建议
1、签订合同明确各方权利义务。
首先,针对燃气开户人与房屋产权人一致,燃气开户人与实际用气人不一致的情况。建议在客服系统中不改变燃气开户人身份基础上增加燃气实际使用人的信息(实际使用人变更由燃气开户人提出申请)。城燃企业与燃气开户人、实际使用人三者签订供用气合同或单独的安全管理协议,明确三方权利、责任和义务。
2、规范新户报装程序流程。
新开户方面,承租人申报燃气开户时,建议借鉴北京上海等地《天然气供用气合同》示范文本,在签订供用气合同时,全面考虑到供用气过程中或者终止后可能发生的一系列问题,明确约定好各方责任,保护燃气企业的合法权益。例如北京、上海市非居民天然气供用合同示范文本明确规定用气人需提供以下材料,并确保材料真实、准确:(1)有效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2 )房屋所有权证或其他产权证明文件;(3)用气人为承租人的,应当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等证明文件,以及产权人允许其安装、使用或改造燃气设施的相关证明文件。并明确了合同变更的条款,房屋产权关系或房屋承租关系发生变更时,甲方应当及时书面告知乙方,并与方解除本同,燃气费用及相关费用一并结算。
3、加强日常用户用气管理。
存量户方面,一是工商抄表巡检员定期实地抄表核实燃气开户人和实际用气人信息,一旦发现存在燃气开户人与实际用气人不一致的情况,及时通知符合条件的用户双方办理合同变更或过户手续,完善相关信息,以免陷入无法收缴气费的困境。二是流量计改造中尽量选用物联网预付费表具,避免用气欠费纠纷。不具备改造的用户逐步建立实际用气人信息,重点关注气费缴纳情况,对于部分欠缴气费较多,且经营情况不佳、管理较为混乱的工商用户重点关注,若出现破产的预兆可先行采取措施,以降低与其存在的债权关系法律风险。
4、建议地方法规明确工商户的日常管理。
可建议地方政府在今后的燃气管理条例法律法规修订时全面考虑到燃气开户人、房屋产权人、实际用气人、燃气企业在供用气过程中或者终止后可能发生的一系列问题,明确约定好各方责任、权利和义务,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由工商房屋租赁所引发的这一系列问题,在整个燃气行业都是普遍存在的。对此,应当认识到,燃气公司只是“燃气的搬运工”,燃气企业主要负责燃气的持续供应并承担法定范围内的安全责任。相关房屋、燃气设施的产权变动及由此引发的纠纷是燃气企业无法也无力判断的。因此,面对此类纠纷,除非有相关司法机关作出判定,否则燃气企业应首先对燃气设施的实际占有人作出判断,继而与实际占有人,也就是实际用气人缔结供用气合同,履行供用气义务。同时,在签订供用气合同时,还应全面考虑到供用气过程中或者终止后可能发生的一系列问题,明确约定好各方责任,保护燃气公司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