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3年9月1日以来,银川市煤气供热有限公司因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接连五次被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进行了行政处罚,罚没总额累计达4957749.47元!
银川市综合执法监督局认定,银川市煤气供热有限公司违反了《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十项,即燃气经营企业不得向无燃气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和个人提供经营性燃气,构成了违规行为,并根据《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最终每案都处以十万元罚款并没收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及《银川市燃气管理条例》规定,燃气经营企业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用于经营的燃气的,由燃气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也提醒燃气企业,在合同签订前核实相对方的购气用途,一旦知晓对方存在燃气经营行为,则应当要求对方提供燃气经营许可证,无证则不签订合同。否则不仅要被罚款,还要被没收违法所得,甚至一旦构成情节严重,还会被吊销燃气经营许可证,这对燃气企业而言是致命性的。而结合一些地区的燃气行政处罚案由裁量标准,构成情节严重的标准并没有想象中那么高,这一点燃气企业应当格外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