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抚州市南城县燃气工程安装费及销配气价格等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全文如下:
南城县燃气工程安装费及销配气价格等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公众参与公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形势下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建设的意见>通知》(中办发〔2021〕11号)、《江西省重大决策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实施办法》(赣办发〔2022〕43号)等文件要求,为广泛征询利益相关者对方案决策、准备、实施阶段社会稳定风险方面的意见和诉求,现将南城县老旧小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情况公示如下:
一、老旧小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
老旧小区居民燃气工程安装费为2350元/户(前期试行价和抚州市各县安装费均为2350元/户)。其它情况说明:
(一)老旧城区别墅居民(含连排别墅)、自建房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工商业用户燃气工程安装费等按照工程量由燃气安装企业与用户协商确定。
(二)新建商品房管道燃气工程安装费自2016年1月1日起由商品房开发企业与燃气经营企业按工程造价情况以合同签订方式协商确定,并纳入建房成本,开发企业不得再向业主另行收取。
二、管道燃气配气价格、销售价格等有关事项
(一)管道燃气配气价格
居民配气价格为0.65元/立方米,非居民配气价格为0.65元/立方米。
(二)管道燃气销售价格
居民第一档用气销售价格为3.8元/立方米,居民第二档用气销售价格为4.18元/立方米,居民第三档用气销售价格为4.94元/立方米;非居民用气最高销售价格为4.27元/立方米。
(三)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
为促进资源节约,确保居民基本用气需求,同时引导居民合理用气、节约用气,我县居民生活用天然气按照《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天然气实行阶梯价格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5〕1416号)文件精神实行阶梯价格。
1.分档气量和分档气价
(1)按照满足不同用气需求,将居民用气量分为三档:
第一档气量,为月用气35立方米及以下,即年用气420立方米及以下;第二档气量,为月用气35立方米以上—55立方米及以下,即年用气420立方米以上—660立方米及以下;第三档气量,为月用气55立方米以上,即年用气量660立方米以上。
(2)各档气量价格实行超额累进加价,其中:第一档气价,为当地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第二档气价,为当地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1倍;第三档气价,为当地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3倍。
2.计价周期
阶梯气价以年度为周期执行,气量额度在周期之间不累计、不结转。
3.计量计价单位及多人口家庭
居民家庭以当地燃气公司安装的户表为计量计价单位。抄表用户以实际用气量为计量依据,智能卡表用户以购气量为计量依据。
居民家庭人口基数为4人。5人及以上的家庭,可持户口本或暂住证和居住地社区证明到燃气公司营业网点申报,经燃气公司确认后,家庭人口每增加一人,各档用气量每月增加5立方米,即年增加60立方米。超出部分分档计价。
4.关于执行居民气价的其他非居民用户
对学校、托育、养老福利机构等执行居民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暂不实行阶梯气价,气价水平按当地居民第一档、第二档气价平均水平执行,即现行居民生活用气价格的1.05倍。
5.做好低收入群体保障
燃气公司对民政部门认定的低保户、特困人员每户每月免费2立方米天然气。由县民政局、燃气公司等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6.收入用途和企业责任
实行阶梯气价后,燃气公司增加的收入,主要用于弥补居民基本生活用气供应、储气调峰成本和低收入困难家庭的优惠支出以及用于弥补“户表”改造经费不足。燃气公司应建立收入专户,专款专用,收入用于上述用途的,可不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用于其他用途的应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报,经批准后方可使用。燃气公司应在每年一季度末前,将上年实际阶梯气价后增加的收入及用途,向社会公布。
燃气公司要进一步提高服务意识、服务质量,宣传和引导居民节约用气、合理用气,简化多人口家庭申报程序,缩短办理时间。抄表用户超过第一档气量时,燃气公司应及时告知用户用气量及执行的分档气价。智能卡表用户在购气时,燃气公司应将阶梯气价的计量、计价办法告知用户。
(四)管道天然气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我县管道天然气实行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
三、南城县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深化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天然气上下游价格顺畅传导,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推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根据抚州市发改委《关于印发〈抚州市城镇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的通知》(抚发改价管〔2024〕16号)文件精神,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1.坚持科学规范。立足促进天然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合理制定管道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客观反应天然气价格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稳定市场供求关系。
2.坚持公开透明。推进天然气价格监管的决策公开、程序公开、执行公开、结果公开,建立调价公示、气源采购约束和激励、信息公开等配套制度,强化社会监督。
3.坚持民生底线。统筹兼顾天然气行业发展与民生保障,把握好价格联动时机、节奏和力度,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确保居民用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保障低收入群体基本生活不因气价调整而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1.联动范围。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与城燃企业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采购价格原则上按照同一城区内城燃企业采购的全部气源含税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 、压缩天然气 (CNG)等。当采购价格明显高于周边地区采购价格或当地主要气源平均价格时,可不予联动或降低联动标准。
2.联动周期。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联动调整周期不超过12个月;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按3个月为一个联动调整周期。
3.联动公式。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可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加权平均采购价格+配气价格。
机制建立后,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以下公式确定: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额度。
价格联动调整额度=(本期预测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
供销差率最高不超过4%,低于4%,据实计算。
4.联动方式。终端销售价格根据采购价格变动相应调整,不设置联动启动条件。按预测采购价格联动,根据燃气企业已签订合同明确的未来天然气购气数量、价格情况和往年同期用气需求情况等,对采购价格进行合理预测。同时,建立偏差校核机制,即预测采购价格与实际采购价格的差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5.联动幅度。为保持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相对平稳,避免过度增加居民用户负担,考虑当地居民承受能力等因素,设置居民用气价格单次上调幅度上限,原则上不超过每立方米0.5元。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金额纳入后期联动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价格下调及非居民用气价格调整不设幅度限制。省管输价格和燃气企业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作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国家和省政策性调整天然气价格,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6.联动程序。天然气价格联动由城镇燃气企业提出启动申请,也可由县价格主管部门主动实施。
城镇燃气企业应在每个周期结束后,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提交申请,并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用气量等相关数据以及合同、发票、结算单据等资料。
县价格主管部门根据燃气企业申请或主动开展成本审核,初审后形成联动调整方案,经县政府同意后,县价格主管部门在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兼顾城镇燃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的基础上,研究确定联动调整意见。
天然气终端销售价格区分居民用气价格和非居民用气价格,分别实行联动。为提高联动时效,居民气价上调金额不超过每立方米0.3元,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每立方米0.3元,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非居民气价上调幅度不超过上期加权平均采购价15%,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按机制调整,超过15%由县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县人民政府同意后调整。
居民及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程序。
(三)健全价格信息公开制度
建立联动机制后,城镇燃气企业要按照价格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天然气采购价格、采购数量等情况,并在企业门户网站或营业场所进行价格公示,公布咨询服务及举报投诉电话,做好解释工作。对拒不公开或瞒报、虚报信息的,可视情采取约谈、通报、减少价格上调或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制定和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应通过政府门户网站及时向社会公开。
(四)保障措施
1.加强价格管理。价格主管部门及时跟踪天然气采购价格波动情况,适时对城燃企业购气成本进行审核,并制定联动调整方案。同时探索建立标杆采购价格等激励约束机制,推动燃气企业积极优化采购渠道、降低采购价格。
2.控制采购成本。城燃企业应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充分预判经营范围阶段性天然气需求量,在保障天然气供应的同时,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优先采购低价气,合理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3.注重政策宣传。积极开展政策解读,增加社会公众对联动机制的了解,按联动机制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时,及时向社会公开并回应社会关切,保障政策平稳有序实施。
四、征求公众意见的范围和主要事项
(一)对象范围:可能受方案影响的利益相关者,包括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主要事项:方案实施对当地经济与社会发展的影响;方案实施对当地居民生产、生活及其他方面的影响;方案决策、准备、实施阶段影响社会稳定的因素;最关注该方案实施过程中的哪些问题;其他方面的意见和诉求。
(三)征求公众意见的具体形式
公众可以在公示期间以信函、传真、电子邮件、电话等方式,向公司或决策单位提交相关意见。
(四)公示期限
自公示之日起10个工作日
(五)联系方式
报告编制单位:江西腾宇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通讯地址:抚州高新区孵化园A1栋三楼
联系人:陈丹丹(县发改委) 电话:07947253234
张 芸(腾宇公司) 电话:07948330578
邮箱:2573469101@qq.com
2025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