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0日,河池市发改委发布关于公开征求河池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其中联动幅度:上下游价格联动不设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应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原则,适度控制调整幅度。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0.5元/立方米(居民第一档用气量);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均不设幅度限制。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广西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全文如下:
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开征求河池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意见建议的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等相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如对方案有异议,请于2025年8月8日前通过书面、来访或在线的方式提出您宝贵意见和建议。
邮寄地址:河池市宜州区中山大道6号(河池市新行政办公中心F区市发展改革委4楼431室价格管理科,邮政编码:546300),请在信封上注明:“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有关问题意见建议”字样。
联系人:郭慧杰,联系电话:0778-2296706,电子邮箱:hcsfgwjgglk@hechi.gov.cn。
感谢您的参与和支持!
附件:河池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征求意见稿)
河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7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河池市中心城区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实施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天然气价格改革部署要求,进一步完善天然气价格形成机制,促进终端销售价格灵敏反映市场供需变化,保障管道燃气安全稳定供应,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建立健全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发改价格〔2023〕81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
(一)坚持科学规范。围绕促进管道燃气产业上下游协调发展这一目标,科学制定管道燃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客观反映管道燃气价格变动情况,充分发挥价格调节作用,稳定市场供求关系。
(二)审慎稳妥推进。坚持保障优先,统筹兼顾燃气经营企业、用气企业发展,把握时机、节奏和力度,排查风险隐患,确保价格联动平稳有序实施。
(三)坚守民生底线。充分考虑用户承受能力,合理控制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调整幅度,切实保障民生用气销售价格基本稳定和低收入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不受影响。
二、主要内容
(一)联动范围
河池市中心城区内管道燃气经营企业终端销售价格(即管道燃气经营企业通过城镇燃气管网将燃气销售给用户的价格)与气源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实行联动。
(二)采购价格
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即燃气经营企业购入燃气所发生的采购成本)按照采购的全部气源加权平均价格确定,包括管道(含陆上、进口)天然气、液化天然气(LNG)、压缩天然气(CNG)、储气设施购气、交易平台公开交易气等。
同一区域内有多家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基本接近且统一定价的,气源采购价格按所有燃气经营企业采购价格加权平均确定。当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与同一区域多家燃气经营企业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差价较大时,可单独核算气源采购价格。
(三)联动周期
原则上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合同年为周期每年联动1次(即核算周期为每年4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按季度为周期每年联动4次(即核算周期为1-3月、4-6月、7-9月、10-12月),可逐步过渡到按月联动。
(四)联动公式
1.首次建立联动机制时,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含运输费用)+配气价格。
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Σ各类气源采购单价×各类气源采购量+管道气采购气量×管道运输价格+非管道气采购气量×到城市门站运价)÷Σ各类气源采购量。
2.联动机制建成运行后,联动调整终端销售价格按如下公式确定:
终端销售价格=上期终端销售价格+价格联动调整金额。
价格联动调整金额=(本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上期气源加权平均采购价格)÷(1-供销差率)±上期应调未调金额及偏差金额。(“1”是指无损耗状态下供应总量与销售总量之间的比率)
供销差率(含损耗率)指?供应总量与?销售总量之间的差额与供应总量的比率,按新建管网不超过5%、运行3年(含)以上的管网不超过4%确定。
(五)联动幅度
上下游价格联动不设启动条件。终端销售价格联动应综合考虑社会承受能力,按兼顾供气企业、消费者利益,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发展原则,适度控制调整幅度。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上调坚持平稳从紧的原则,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0.5元/立方米(居民第一档用气量);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原则上单次上调不超过现行销售价格的20%。当市场价格持续大幅上涨,可能对居民正常生活和经济平稳运行产生严重不利影响时,价格主管部门可暂时中止联动,应调未调额度在下一联动周期统筹考虑。
居民用气和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下调均不设幅度限制。当平均上游价格下调时,应在合理疏导对冲后,及时全额传导到终端用户,降低销售价格。管道燃气配气价格调整时,终端销售价格相应调整,不受联动机制限制;自治区价格主管部门对广西区内短途管道运输价格调整另有政策规定的,不受联动机制限制。
(六)联动程序
1.燃气价格联动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定价目录》规定的价格管理权限实施。燃气经营企业应提前如实向价格主管部门报送本周期采购气源价格、气量结算单据、发票及购气合同等相关数据及材料,同步提交价格联动调整申请,并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开展价格调查审核工作。
2.根据《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等相关规定,除首次建立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联动机制要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外,依据已经生效实施的联动机制,制定或调整具体价格水平时不再履行价格听证等程序。其中,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报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执行;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联动由市人民政府授权价格主管部门审核确定后实施,价格联动调整文件抄送市人民政府。
(七)价格约束
燃气经营企业应统筹考虑经济发展水平,科学预判经营区域内用气需求,以合理价格采购管道燃气。当燃气经营企业气源采购价格明显高于自治区内周边地区或河池市市内气源平均采购价格时,需提交书面说明。如未说明正当理由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对燃气经营企业进行约谈,责令其制定整改方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或拒不整改的,暂停其价格联动申请资格,并视情况采取不予联动、不予在后续联动周期进行疏导或对冲等措施。
三、保障措施
(一)强化价格监管。燃气经营企业应建立购销台账,定期于每月20日前完整、准确报送上月购销价格和成本信息。价格主管部门按联动机制要求,制定或调整终端销售价格,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对燃气经营企业拒不公开或提供虚假信息的,价格主管部门可视情况采取约谈、减少上调或者加大下调幅度等措施。
(二)合理控制采购成本。燃气经营企业应密切关注天然气市场动向,加强供需衔接,持续优化气源采购渠道和结构,最大限度控制气源采购成本。
(三)做好信息公开。燃气经营企业定期在营业场所向用户公开购气来源、购气数量、采购价格等信息。对瞒报、虚报信息的企业,可通过降低终端销售价格疏导幅度方式给予惩罚。燃气经营企业提前10天公布联动调价方案,并通过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广泛告知用户,有序安排购气,保障平稳实施。同时,按规定在营业场所做好明码标价,并同步建立用户咨询渠道,认真做好解释宣传,妥善处理有关问题。
(四)兜牢民生底线。居民用气价格联动坚持平稳、从紧原则,低价气源必须优先保障居民用气。对经民政部门认定的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设置每户每月3立方米的免费气量(符合条件的用户可凭相关证明文件到燃气企业办理登记后,享受相应费用优惠减免政策)。若每月实际用气量低于免费气量标准的,按实际气量计算免收金额。
(五)注重宣传引导和舆论应对。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燃气经营企业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政策宣传和解读,密切监测舆情动态,及时防范化解舆情,引导和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政策平稳实施。
四、其他
本方案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有政策调整,从其规定。
各县、市中心城区下辖开发区、乡镇可参照本方案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