额敏县鑫龙燃气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额敏县第十七届人民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纪要》(额政阅〔2025〕29号)精神,原则同意发改委提交的《额敏县调整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方案》事宜,额敏县民用液化石油气(12.5公斤装)销售价格由每钢瓶100元调整为每钢瓶105元,请遵照执行,并就相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定价目录的通知》(新政发〔2023〕34号)文件规定,民用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属政府定价项目,价格的制定和调整要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7号)有关规定执行。
二、民用液化石油气配送费仍按照塔城地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对我区民用石油液化气销售价格实施动态管理的通知》(塔地发改价〔2011〕29号)执行,为避免价格频繁调整,保持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相对稳定,液化石油气销售价格调整周期不得短于连续30日,你公司在上游液化石油气出厂价格变动累计超过400元/吨(含400元/吨)时方可调整销售价格(调增或调减)。
三、为及时掌握企业成本变动情况,请你公司建立健全财务核算制度,每年向我委报送财务成本资料。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额敏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5年10月31日
切换行业






正在加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