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旗区人民政府,康巴什新区管理委员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各大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鄂尔多斯市
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2月5日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市内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处置和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开展事故应急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9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
天然气管道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30号)、《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内蒙古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自治区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内政字〔2006〕177号)、《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矿山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等6项部门应急预案的通知》(安监总应急〔2006〕22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生产安全事故灾难应急预案〉的通知》(内政发〔2010〕12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和鼠疫防治应急预案和城乡火灾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鄂府办发〔2015〕55号)、《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1〕31号)等法律法规和预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三)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基本情况和事故特点。目前,全市共有石油天然气管输企业11家,管道总里程约为2630公里,分布在各旗区,都存在油气泄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隐患。
(四)适用范围。本预案所称石油天然气储运主要指陆上石油天然气储运,适用于全市行政区域内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大型储运设施等发生的较大储运事故,超出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且需市人民政府处置的储运事故,跨旗区跨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储运事故和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处置的储运事故的应对工作。
(五)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要把保障人民群众、救援人员的生命安全放在首位,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
2.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在市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救援指挥部负责指导、协调我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各级各有关部门和企业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事故救援和应急处置工作。
3.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现场处置的领导和指挥以旗区人民政府为主,实行旗区行政首长负责制,各级各有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充分发挥指挥协调作用。
4.依靠科学,民主决策。充分发挥专家作用,实行科学民主决策。采用先进技术和救援装备,增强应急救援能力。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救援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做好风险评估、监测预警和应急宣传、培训、演练及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等工作。
二、组织指挥机构及其职责
(一)应急指挥机构及其职责。在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成立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指挥部(下称市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协调事故救援处置工作,总指挥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市公安消防支队支队长担任,成员包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市委宣传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环境保护局、市水务局、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市公安消防支队、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等部门和单位,以及各旗区相关负责人组成。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职责如下:负责组织、指挥全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和相关部门做好救援各项工作;负责确定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和方案,适时发布事故应急响应程序和宣布应急救援结束命令;负责协调鄂尔多斯军分区和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负责向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故救援情况。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天然气管道安全监督管理科(电话:0477—8589585),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救援协调、信息汇总上报及其它日常工作。
各旗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应急指挥机构由本旗区人民政府确定。
(二)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主要成员单位职责
1.市委宣传部:维护现场正常的采访秩序,做好媒体记者的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组织事故应急救援宣传报道和新闻发布工作;协助开展舆情监测和舆论引导,及时报告舆情动态和管控情况;及时协调新闻媒体开展新闻报道。
2.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负责接收、核实、报告事故信息,协助市人民政府领导处置事故,及时协调联络各级各部门及应急救援相关力量参加应急救援,汇总上报事故信息。
3.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督促油气输送管道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储运设施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危险源隐患排查和监督应急预案制定修订,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4.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石油天然气管道输送、储运设施的综合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参加事故应急救援,组织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5.市公安局:负责事故现场安全保卫、人群疏散撤离和安置区的治安管理工作,负责事故区域交通管制及疏导工作,临时封闭道路和设立警戒区域,确保事故发生地应急救援通道便捷畅通;做好网络舆情监测报告;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6.市财政局:负责落实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和应急救援装备、物资储备经费,指导各旗区建立事故应急救援专项经费预算,保障矿山救护队日常经费。
7.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应急状态下紧缺物资的生产组织工作,承担事故应急状态下相关物资的紧急调度和综合协调;会同相关部门组织协调各基础电信运营企业做好通信保障应急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8.市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专业抢险队伍开展石油天然气储运特种设备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参与事故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
9.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组织、指挥卫生系统医疗救援队伍开展伤员、被困获救人员医疗救治和事故现场卫生防疫等工作;协调调动周边旗区医疗卫生资源给予事发旗区支持和援助,配合公路、铁路、民航等部门开展伤病员转运工作;协调自治区及周边盟市卫生资源给予指导和援助。
10.市民政局:负责配合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做好事故遇难人员遗体存放、火化及受灾人员生活救助工作。
11.市交通运输局:协同做好应急救援所需车辆的保障工作,组织事故损毁公路的抢修和维护,保障抢险救援人员、救援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运输车辆的畅通。
12.市气象局:负责事故应急救援中气象监测、检测和气象预报等服务工作,建立与相关部门的气象信息互通机制,为及时预警预防事故发生提供科学依据。
13.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事故现场的环境应急监测和评估并提出控制、消除环境污染治理和生态修复措施,组织现场废弃石油天然气的处置,防止发生次生灾害;调查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情况。
14.市水务局:负责审核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河流及水利设施方案,负责协调石油天然气输气管道企业做好穿越河流管道设施的防汛工作。
15.市总工会:协助做好事故遇险和遇难人员的家属安抚和善后工作,参加事故抢险和调查处理工作。
16.市公安消防支队:参与配合处置矿井火灾事故现场的灭火救援工作,参加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17.鄂尔多斯军分区、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参加事故抢险救援。
(三)各工作组职责
市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综合协调办公室、抢险救援组、医疗救护组、专家组、新闻发布组和物资保障组,分别负责相关工作。
1.综合协调办公室:主任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局长兼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在市应急救援指挥部的领导下,承担会议组织、信息汇总、综合协调和资料搜集整理等工作。
2.抢险救援组:组长由市公安局分管副局长担任,成员包括鄂尔多斯军分区、市公安消防支队、武警鄂尔多斯支队及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事故现场抢险救援,抢救事故遇险人员和设备,扑灭火灾,清除危险源,防止事故扩大,协助维护现场秩序。
3.医疗救护组:组长由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组织、指挥医疗救护机构开展工作,根据需要进行医疗救护支援,紧急救治和护送转运事故现场伤员,研究分析事故伤亡特点,制定医疗救护方案。
4.专家组:组长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总工程师担任,成员包括我市安全管理、应急救援、医疗救护、卫生防疫、环境保护等领域的专家和石油天然气储运安全专家组专家,主要职责为技术指导事故救援,分析事故信息和灾害情况,提出救援方案和相关技术措施以及控制和防止事故扩大的措施,为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决策提供科学的意见和建议,为恢复生产提供技术支持。
5.新闻发布组:组长由市委宣传部分管副部长担任,成员包括相关旗区宣传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为维护现场正常采访秩序,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正确引导媒体和公众舆论。
6.物资保障组:组长由市人民政府分管副秘书长担任,成员包括市财政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气象局等部门负责人,主要职责为负责事故抢险救援物资和车辆的协调、调配,提供救援人员所需生活物资和休息场所,做好救援气象、交通信息服务等保障工作。
三、预防和预警
(一)危险源监控和隐患排查。市内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按照国家、自治区和我市有关要求,做好重大危险源管理、建档和资料报备工作,做好可能引发事故信息的监测分析和有效预防;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辖区重大危险源和事故隐患档案,定期进行安全生产风险分析,发现事故征兆要立即发布预警信息,落实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
(二)预警预防行动。按照可能发生的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紧急程度、发展势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事故预警级别分为Ⅰ级、Ⅱ级、Ⅲ级、Ⅳ级四个级别。根据事故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可以升级、降级或解除。预警发布后,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事发企业要根据事故险情迅速逐级上报(紧急情况可越级上报)属地管理的人民政府,事发旗区人民政府进入预警状态,市人民政府及市直各有关部门应做好应急救援准备工作。
Ⅰ级、Ⅱ级预警:为特别重大、重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国务院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
Ⅲ级预警:为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由市人民政府发布。
Ⅳ级预警:为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发布。
预警发布包括可能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类型、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由电视播放、电台广播、网络、电话等渠道发布。
全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信息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统一接收处理、分析汇总后上报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8589905),各旗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关于规范重大危险源监督与管理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协调字〔2005〕125号)和《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鄂尔多斯市天然气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鄂府发〔2011〕31号)要求,监控和数据分析市内石油天然气储运重大危险源,可能造成事故的,要及时报本级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和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接到可能导致安全事故信息后,要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各级各有关部门采取相应措施预防事故发生。
发生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市应急救援指挥部办公室要按照有关规定立即报告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同时通报各级各有关部门、救援队伍和专家,做好相应的应急准备工作。
四、应急处置
(一)信息报告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事故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或直接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8589905)、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8589622)汇报,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1小时。
2.发生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事故后,事发企业要立即向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须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最迟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
3.事故发生后,事故的性质、级别一时难以确定时,按照事故发展趋势的最高级别上报。事故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发展为重特大事故,按Ⅰ级、Ⅱ级事故信息报告时限执行。
4.发生特别重大、重大、较大事故后,需采取初报、续报和终报的形式报告。突发事故信息通过市人民政府信息采编管理系统(网址:http://10.22.43.19/login.jsp)、短信平台(10690559208589905)、电话或传真(8589905)途径统一报送至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
(二)先期处置
1.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要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事发单位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组织企业应急救援队伍进行救援处置,同时报告所在地旗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
2.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接到事故报告后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安监、环保、公安、卫生等部门赶赴现场组织救援;成立现 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及相应工作组,根据事故发展态势和现场救援进展,及时调集周边应急救援队伍支援、组织专家指导救援,及时收集事故企业基本情况及遇险人员信息,事发单位应提供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协助,同时向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报告事故救援情况。
(三)应急响应
1.市人民政府总值班室接到事故报告后,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有关领导汇报并根据指示通知相关部门负责人赶赴现场指导救援,市人民政府派出副指挥长赶赴现场协调事故处置工作或指挥长赶赴现场指挥处置,成立现场救援指挥部开展抢险救援处置工作,调集相关救援队伍、装备、物资实施增援,组织有关专家指导救援并协助提出救援处置方案,迅速开展医疗救治,疏散转移可能受影响人员,同时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总值班室(0471-4826031/4824989)报告事故情况。超出我市处置能力的储运事故,请求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支援,我市按照自治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要求做好配合工作,直至事故救援结束。
2.事发地有关单位、各类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队伍接到市、旗区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的应急救援指令或有关企业的救援请求后,要及时出动参加事故救援。
针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中可能出现的油气泄露、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特点,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事故抢险救援过程中,要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迅速组织事发地周围群众撤离危险区域(以石油天然气储罐为中心方圆1000米内为危险区域,其中30米内属重危害区;30至100米内属较重危害区;100至200米内属危害区;200至500米内属轻度危害区;500至1000米内属过渡区;1000米外属安全区),封锁相关交通路口,隔离现场中心方圆500米内的区域,设立警示标志,明确24小时专人职守。同时,做好撤离群众的生活安置,维护好社会治安。
(2)做好油气堵漏工作。主要措施:停止输送石油天然气或关闭与泄漏点相邻的阀门,迅速切断油气来源;对管道或罐体洞性泄漏,应使用外风式、捆绑式充气堵漏或用木楔、硬质橡胶塞封堵;罐体撕裂泄露时,应采用专用捆绑堵漏工具封堵和橡胶塞加充气器具进行封堵;针对石油天然气蒸发吸热特性,可用水枪向泄漏处喷水,降低泄露处压力,减少泄漏量;必要时进行石油天然气倒灌以减少泄漏量;同时设法保护相邻装置、设备,严禁一切火源、切断一切电源、防止静电火花,并将易燃易爆物品撤离危险区域,防止事态扩大和引发次生事故。
(3)发现伤亡人员,立即调集相关(外伤、烧伤、硫化氢中毒等方面)医疗专家、医疗设备进行现场医疗救治,适时实施转移治疗。
(4)设置警戒线和划定安全区域,分析事故现场和周边地区进行可燃气体、有毒气体,监测大气环境和预报气象,必要时向周边居民发出警报。
(5)及时制定事故抢险救灾方案(灭火、堵漏等)并组织实施。救灾中要注意迅速扑灭各种明火,停止焊接、气割等明火作业;使用防爆抢险工具,穿戴专用救援服装,防止撞击、摩擦、静电起火;警戒区域内禁止车辆通行,防止排气管引发明火;切断事故现场电源(防爆电器除外),关闭常用通讯工具(灾区电话除外)。
(6)做好现场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避免烧伤、中毒等人身伤害。
(7)保护重要设施和目标,防止对河流、湖泊、交通干线和环境等造成重大影响。
(四)信息发布
1.事故发生后,市委宣传部门要及时组织信息对外发布工作,必要时由市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指导协调,信息发布应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信息发布内容应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事故性质、遇难人数、失踪人数、救援措施等。
2.市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市公安局网安支队要密切关注涉事舆情,做好舆情监控、信息收集上报,正面开展舆情回应和跟进导控工作。
(五)应急结束。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监测数据正常,可能导致的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人员救治等有关应急事项得到妥善处置,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参加救援的部门和单位应认真核对参加救援人员,清点救援装备、器材,核算救灾费用。事故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组织开展医疗救治和疫情防控,做好伤亡人员的赔偿和安抚善后工作;组织救援队伍进行现场污染物收集、清理,尽快恢复生产;妥善安置受事故影响人员,尽快消除事故影响,保障社会稳定;负责指导和协调相关保险企业及时派员开展保险受理和理赔工作。
(二)总结评估。根据事故救援情况,市、旗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收集、整理应急救援工作的记录、方案、文件等资料,全过程评估,分析应急救援预案的启动、决策、指挥和后勤保障等,总结应急救援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及时组织有关部门修订完善事故救援预案存在的问题。
(三)事故调查。事故调查执行《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93号),市人民政府组织开展调查处理较大生产安全事故。
六、应急保障
(一)应急队伍保障。事故救援以事发企业或协议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为基础、地方公安消防队伍为主要救援力量、相关大中型企业应急救援队伍为重要支援力量。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应配备专业装备和专业救援人员,开展应急培训和演练,不断提高救援人员素质和救援处置能力。其他兼职消防力量、社会志愿者队伍及邻近区域专业救援队伍为补充力量。
(二)应急资金保障。市、旗区两级财政应建立应急救援专项经费并列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应做好救援资金准备,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无力承担的,由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三)物资装备保障。市、旗区两级相关部门应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生产实际,储备应对各类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所需物资,配备应对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所需装备,保障事故应急救援需要。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事故救援装备并不断补充完善。
(四)医疗卫生保障。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全市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医疗救护保障工作,要组织协调各级医疗救护队伍实施医疗救治,并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特点,组织落实专用药品和器材。各医疗救护队伍接到指令后要迅速进入事故现场,实施医疗急救。各级各类医院要派出有关专家负责急求,同时要提供特种药品和救治装备,并负责后续治疗。
(五)交通运输保障。各级公安、交通、安监部门要提供交通支持,运输沿线各地要提供交通便利;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要及时组织和调集交通运输工具以保证现场救援需要,组织交通管制事故现场,并开设应急救援快速通道。
(六)社会治安保障。事发地旗区人民政府负责事故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组织力量做好重点地区、场所、人群、物资、设备的安全防护,维护现场秩序,及时疏散人群。
(七)通信信息保障。参与救援机构要24小时值守应急并保持通信联络畅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与救援有关部门、专业救援队伍、各级救援指挥机构和专家组通信联系,建立重大危险源和应急救援资源数据库并做好管理和维护。市内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运营企业负责保障各有关方面事故救援通信网络与联络畅通。
(八)技术服务保障。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利用现有技术人才和技术资源建立本企业的应急救援专家组,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建立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危险源、救援力量、救援装备、应急预案和技术专家基础信息数据库并及时管理和完善,各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要做好数据库备案工作。气象部门要为救援处置工作提供气象资料和气象技术支持。
七、监督与管理
(一)各级各有关部门、各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要加强企业员工和社会公众石油天然气输送管道、大型储运设施安全防护、危险性和事故危害、应急救援有关法律法规及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知识的宣传,石油天然气储运企业、有关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企业员工、救援人员应急知识培训和应急救援演练,提高预防和处置事故能力。
(二)市、旗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应急培训、演练和救援工作的督促检查,定期深入辖区、分管行业或领域开展督查工作,确保应急管理各项政策措施和工作安排落实到位。
(三)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的领导和监管,对在应急救援工作中未履行职责,导致事故救援不力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四)本预案由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负责制定和修订,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
八、附则
(一)术语和定义
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是指在全市境内的原油管道、成品油管道、天然气管道、油库、天然气储气库等设施。
(二)事故等级
根据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影响范围、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等情况,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等级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四个级别。
特别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Ⅰ级):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特别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严重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0人(含)以上死亡、或100人(含)以上中毒、或疏散转移10万人(含)以上、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特别重大社会影响,事故事态发展严重,且亟待外部力量应急救援等。
重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Ⅱ级):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重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10—29人(含)死亡、或50—100人(含)中毒、或5000—10000万元(含)直接经济损失、或重大社会影响等。
较大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Ⅲ级):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较大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9人(含)死亡、或30—50人(含)中毒、或直接经济损失、社会影响较大等。
一般石油天然气储运事故(Ⅳ级):石油天然气储运设施发生油气泄漏、火灾、爆炸、中毒事故,已经危及周边社区、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或可能造成3人(含)以下死亡、或30人(含)以下中毒、或一定社会影响等。
(三)预案解释及实施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