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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不得擅改居民用气用途

日期:2017-02-16    来源:中国西藏网

国际燃气网

2017
02/16
1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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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燃气管理 供气 管道燃气

    燃气专家提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盗窃燃气设施。燃气用户应当了解安全用气常识,并按照燃气使用规定、产品说明书正确使用燃气器具,发现问题及时报修。

    《天津市燃气管理条例》中规定,燃气用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燃气经营企业通知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照规定收取应交费用外,在改正前可以停止供气。这些行为包括:擅自安装、拆除、拆修、改装、迁移管道燃气设施或者擅自开关公共阀门的;擅自将居民用气改变为单位用气或者其他经营性用气的;圈占、覆盖管道燃气设施妨碍安全检查的;不缴纳燃气费的。上述行为造成燃气设施损坏,燃气用户应负责赔偿。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盗用燃气或者盗窃燃气设施的;故意损坏燃气设施的;阻碍燃气经营企业检修、抢修燃气设施的;阻碍燃气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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