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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然气价格管理进一步规范

日期:2007-07-16    来源:滁州市人民政府网  作者:滁州市人民政府网

国际燃气网

2007
07/16
0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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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价格

      日前,从市物价局获悉,《安徽省天然气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已重新修订并从七月起开始正式施行。新《办法》不仅首次明确了价格部门可建立天然气价格的联动机制,还对天然气价格管理权限、计价方法、经营行为等一一进行了明确,以进一步规范天然气价格的管理。

      天然气到户销售价分四类计价

      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分类计价。根据用户的使用性质分为四类:居民生活用气,即指城镇居民生活用气,包括学校、幼儿园、福利院、行政事业单位用气;工业用气,指工业企业生产用气;商业用气,指商业经营用气;其他用气,指上述三类用气以外的各种用气,包括压缩天然气(CNG)、液化天然气(LNG)、车用天然气等。

      按照新《办法》规定,天然气到户销售价由井口气价、长输管道运输价格、省内短输管道运输价格和城市配气管网价格构成。天然气城市配气管网和省内短输管道初始价格确定后,根据成本、气量、质量等变化因素每3年校核、调整一次。

     可建立天然气价格的联动机制

      价格主管部门可建立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与上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当上游气价或管输价格调整时,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可同向作相应调整。新《办法》规定,实行价格联动机制制定初始价格时,应将天然气价格联动方案一并听证,当上游产品价格调整需启动价格联动机制时,可不再举行价格听证会,由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核准后向社会公布。

      新建商品房天然气建安价格“一价清”

      新增天然气用户建安投资实行一次性折旧方式价外补偿。补偿的范围是指城市中压支管阀门与低压支管连接处(不含任何调压设备设施)以下部分,到用户灶前阀之间的一切设备设施。不过,新建商品房的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由城市燃气经营者与开发商结算并计入商品房价格,不得再重复向用户收取。即商品房销售必须遵守“一价清”。

      八类违规经营行为将受查处

      该《办法》规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有下列行为的,依照有关法规进行查处。包括:超过规定的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分类用户用气价格的;擅自提高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标准的;自立项目、自定标准乱收费的;天然气燃气质量与供气压力低于国家标准,质价不符的;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各类用户加权平均销售价格高于到户销售价格的;使用不合格的燃气计量器具向用户多收燃气费用的;其他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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