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前言
改革开放多年来,我国燃气行业得到高速发展。党的十六大报告指出:要深化国有企业改革,进一步探索公有制特别是国有制的多种有效实现形式,大力推进企业的体制、技术和管理创新。2002年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有效、积极的促进了公用行业的改革和发展,燃气行业更是首当其冲。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燃气企业经营体制日益暴露出深层的矛盾,其中较为突出的就是城市居民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的界定问题。其主要原因是对初装费缺乏统一的认识,缺乏统一的法规进行规范或规范不切合实际,进而引起了所有权问题的纠纷。在当前的法律环境与体制下,明确用户交纳的初装费,购买的是一项服务而非资产,户内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归燃气企业所有,能有效解决因所有权不清带来的纠纷,避免初装费的会计处理混乱,有利于加快燃气行业改革和体制创新,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
2、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纠纷问题的形成
2.1 历史背景
城市公用行业在建设以来,某种程度上追求的是公益性第一原则。在上世纪八十年代计划经济体制下,燃气行业同其它市政公用行业一样,基本模式是政府的事,政府的钱,由国有企业来办;在九十年代,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入,特别是在住宅商品化以后,居民小区的户内燃气设施有的由用户自行筹资,有的由房地产开发商向购房者筹集建设资金等多种形式出现。2002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印发了《关于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的意见》,要求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以邓小平理论的“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体制创新和机制创新为动力,以确保社会公众利益,促进市政公用行业发展为目的,加快市政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并且鼓励社会资金、外国资本采取独资、合资、合作等多种形式,参入市政公用设施的建设。近年来,全国各地掀起了城市公用事业领域开放的热潮,民间资本、外国资本纷纷进入这个领域,形成了多元化的投资结构,户内燃气设施的所有权主体不再是单一的燃气企业。
2.2 目前状况
从全国范围来看,凡安装燃气管道的地方都要求居民用户或者房产开发商(以下统称为用户)交纳了初装费,各地对收取的初装费用名称不统一,有的称为初装费,有的地方称为开户费,有的地称为工程建设资金等(以下统称为初装费)。对于庭院、户内燃气设施(以下统称为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分界点的划分也不一样,有的企业以规划红线为分界点,红线以外为燃气企业管理,红线以内为用户所有;有的以燃气计量表为分界点,有的以与用户商定的接口(如用户围墙或建筑物外沿) 为分界点。这种没有形成统一规范,混乱的现状引起了所有权不清带来的纠纷,引发了对初装费、维修费是否应该收取等问题的争论,也引出了燃气企业的会计处理问题。是燃气行业在改革和体制创新中经常遇到的问题,也成为市政公用行业加快市场化进程中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
3、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纠纷具体形式
3.1 关于初装费
在计划经济时期的国有燃气公司,依靠行政权力征收初装费并没有造成太大的问题,最终形成国有资产,企业的盈亏也都由政府承担。随着市场化运营的加快,特别是民营经济和外资的进入,对燃气初装费、维修费用问题引起了很大的纷争。有的用户认为在计划经济时代,在当时国家财力有限的情况下,政府筹集资金,群众投资兴建燃气管道,发展燃气事业是时代的产物,那时候事业单位是不允许赢利的,主要靠财政支持。现在燃气企业已经企业化管理,部分燃气企业已经上市,应当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燃气企业应当自我发展,企业形成自己的资产,拥有自己的所有权。初装费费转嫁到用户头上是不合适的。
3.2 关于维修费用
全国大部分城市的地方法规也规定了户内燃气设施建设资金,由用户单位或个人筹资,其所有权也归用户或个人所有。用户交纳了初装费,也认为自己买的是户内燃气设施资产。为了保证户内燃气设施的安全管理和正常运营,燃气企业却承担着维修、维护、保养的义务。燃气企业对不属于自己的资产进行维修需要收取使用者部分维修费用。对此,部分用户难以理解,他们认为燃气企业收取了初装费,用户购买了燃气,就应当给用户持续、安全的提供用气。而燃气企业作为一个市场主体,送气管道的安装和维修当然由自己来承担。就像一个菜贩子,不能把称盘也卖给顾客,称坏了自然也不能让顾客维修。用户在这方面排斥着所有权的转移。从燃气企业方面来说,他们愿意将该所有权划给用户,可以名正言顺、合情合理的收取维修费用,而且出现了责任事故也由用户自己承担责任。对此用户反应颇大,他们认为如果户内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归自己所有,燃气企业进行维修要收取维修费,那么燃气企业那么多年以来使用该设施送气,是否还要给该设施的所有者支付使用费呢?市民的要求看来是合情合理,而燃气企业却更成竹在胸,在取得了地方政府的支持,特别的有了地方立法以后,自然说来更是有道理。现在大部分城市都以条例或规定等形式,明确规定户内燃气设施建设资金,由用户单位或个人筹资,其所有权也归用户或个人所有。根据权益对等的原则,所有权所有者应当承担维修其资产的费用。
3.3 所有权不清对改制带来的影响
目前全国各地燃气行业改制方兴未艾,如火如荼。由于燃气管网的特殊性,即燃气管网的不可分离性,即使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归用户所有,但在实际上却无法移交到用户名下,所有权的标的物无法转移,带来了权利的纷争。作为燃气企业一方面希望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归用户,借以避免事故责任,还可以收取维修费用减少企业维护成本;另一方面在企业改制特别是组建合资企业经营时,却又希望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归企业所有,以增加企业资本额,有利于最大限度的引进资金。受限于现时的条例、法规等,户内燃气设施这部分资产由于不宜作为国有资产进入到合资企业,减少了引进资金的额度。
上述问题错综复杂,众说纷纭,各有各的道理,争议范围不断扩大,争议的焦点也逐渐集中到立法的问题上。近年来,人大委员关于上述相关问题的议案、建议、提案不断出现在各地省、市两级政府人大常委会上。
4、初装费的会计记帐问题
4.1 燃气行业同其他公用行业一样,在企业化之前,大都将其视为公用事业单位,没有统一、规范的会计管理规定。燃气初装费数额较大,大部分国有企业一般不计入收入,长期作为行政性收费,通常放到资本公积科目,视为用户捐赠的资本。也就是说,燃气公司长期没有把初装费算做收入,销售成本中却包含资本折旧和其他资本成本,这违背了会计确认和计量的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用户认为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归自己,但在燃气企业资产负债表上,这部分资产仍然列入本企业资产,造成会计信号严重失真,对国有企业的投资和经营决策造成混乱,不利于政府的统一监管。
4.2 如果将初装费一次性记入收入,势必造成燃气企业当年利润较大,产生高额所得税,但是燃气企业对城市管网的投资建设资金巨大,回收周期长,初装费作为对城市燃气管网投资成本的主要补偿方式,对此收取较大的所得税,会降低投资者投资燃气行业的积极性,势必影响城市燃气建设,给燃气事业的发展带来障碍。
5、所有权相关问题的解决途径及理由
将用户交纳的初装费,视为购买的是一项服务而非资产,用户燃气设施的所有权归燃气企业,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关系并减少纠纷,有利于初装费会计问题的处理并解决了后尽义务问题。
5.1 将用户交纳的初装费确认为购买的是一项服务,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
从根本上来说,燃气企业和用户之间的关系应遵循《民法》的约定,坚守平等、自愿、公平、诚信和禁止权力滥用原则。目前燃气经营管理主要依据建设部62号文和《城市燃气管理条例》,但对初装费都没有具体规定。国务院于2003年9月1日实施的《物业管理条例》第45条规定: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气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这表明了燃气经营企业和终端用户之间的关系是一种民事合同关系。用户交纳的初装费,视为购买了一项服务,燃气企业与用户之间成立了一项特定的长期的服务合同。合同的内容应当是用户如果需要,燃气企业就应当保证通过该户内燃气设施平稳、安全、及时、长期的向用户提供符合国家或者约定质量标准的燃气。用户变更户名、地址,改装、迁移等也应视为该服务合同内容的变更,双方当事人应该另行办理相关手续。这项服务合同当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调整,适用于《合同法》的一般原则。该服务合同相似于《合同法》运输合同中的客运合同,顾客花钱买了公交车票,公交公司就应当安全、及时的将顾客送达到目的地。而作为燃气用户交纳的初装费,则相当于向燃气企业购买了一张永久性“车票”。
5.2 将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归为燃气企业,明确了所有权关系,解决了会计处理问题
既然规定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归燃气企业所有,燃气企业就应当作为企业自己的资产入帐,进行会计处理,资产入帐对应的资产折旧顺之应当计提。用户交纳的初装费,相当于一次性入网费,燃气企业就应当确认为一项收入,符合会计确认计量原则。而为避免年度利润严重不均的情况,燃气企业可分期记入收入。2003年5 月30日,财政部发布《关于企业收取的一次性入网费会计处理的规定》,按规定“某些提供公共服务的企业在向客户提供各种管道、网络等接口服务之初,按照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客户收取一次性入网费用。”但列举的有线电视入网费、供热、供水服务企业收取的接网费、污水处理企业的排污入网费等,却没有具体提到燃气的接口费。但《合同法》分则中指出供气合同、供水、供电等合同具有相互参照性。上述费用应当记入“递延收益”科目,按合理期限平均摊销,分期确认为收入。该文件的颁布即明确了初装费属于经营性收入这一基本会计要素,而且也避免了把初装费当作一次性收入造成的会计信号失真、年度利润严重不均的情况。在确认为收入的同时,在财务上回避了所有权之争。
5.3 明确了所有权关系,解决了后尽义务及维修费问题,用户的安全用气、持续用气得到了保障
既然用户购买的是一项服务,所有权归燃气企业所有,燃气企业就应当承担后尽义务,负有对户内燃气设施维修、维护、保养、定期检查的义务,对该部分资产的安全运营有着警示性义务,对达到使用年限燃气设施有着到期无偿更换义务。用户的安全用气得到长期保障,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5.4 明确了所有权关系,有利于推进燃气企业改革和体制创新,加快公用行业市场化进程,但在政策方面燃气企业应取得政府的支持
将用户交纳的初装费视为购买的是一项服务,作为一次性入网费用,企业确认收入并分期记帐,明确了所有权权属,解决了产权分界等相关问题,明确了双方的责、权、利关系,避免了产生纠纷,燃气企业的改革和体制创新也有章可循。企业改制中也理所当然的应将户内燃气设施作为国有资产进入合资企业,增加了资金引进的力度。但是,燃气行业投资巨大,回收期长,城市管网的投资也基本通过初装费补偿,政府部门应考虑燃气企业的困难,通过政府有效、透明的监管,在现行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取的基础上,以户内燃气设施和规划红线到户内的庭院共用部分的建设总成本,并根据成本测算回报率,进而确定一次性入网费用,并在税收政策、融资政策上给予燃气企业适当的扶持。维修费用是长期的一项支出,在目前市场经济体制下,作为燃气企业服务付出的成本之一,其实际是用户和燃气企业之间进行的一次利润再分配,燃气企业应同样取得政府的支持,理顺燃气销售价格,将维修费用纳入价格之内,以利于燃气企业步入良性循环发展轨道。
6、结束语
《吉林省燃气管理条例》于2004年1月13日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于2004年3月1日起实施,《条例》虽然没有对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权属做明确说明,但规定:居民以燃气管道连接燃气灶软管的阀门为界,阀门之后的管道及附属设施由用户负责维护管理,阀门之前的管道及设施由燃气经营单位负责维护管理。 2005年1月14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并将于3月1日起实施的《洛阳市燃气管理条例》也作了上述规定。这都是地方政府在经过了多年的调研和多个部门的多次论证,结合实际情况做出的非常具有现实意义的立法,在燃气管理方面迈出了新的一步。这也都说明了将用户交纳的初装费,视为购买的是一项服务而非资产,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划归为燃气企业,合乎情理,符合实际情况。但是目前全国大部分城市已经颁布的地方条例或规定中,却都将户内燃气设施所有权归为用户所有。这就需要国家、地方政府等相关部门加快燃气行业立法工作,符合实际、切实可行,形成统一规范并逐步完善,以推进公用事业市场化进程加快改革的步伐,促进社会的发展,提高人民生活质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