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家计委 2002年1月16日发布 计价格[2002]39号)
经研究,现就规范天然气价格管理,实行优质优价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将现行天然气井口价外加收的净化费并入价内,合并为统一的天然气出厂价,不再单独收费。
二、鉴于2001年7月1日,我国已执行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颁布的GB17820-1999《天然气》质量标准,本着按质论价、优质优价的原则。决定将天然气出厂价每立方米提高3分钱。
三、以上价格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四、四川省物价局2001年5月下发的《关于同意调整天然气净化费标准的通知》(川价工字[2001]116号),擅自提高了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净化费标准,已超越现行价格分工管理权限。对此,四川省物价局应认真吸取教训,避免类似情况的发生。为尽量减轻对供用气双方的影响,西南油气田分公司天然气出厂价提高的执行时间,由四川省物价局商有关部门协调处理。
五、本通知发布后,各油气生产企业不得在天然气出厂价外变相加收任何费用,也不得借机擅自提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