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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日期:2016-07-14    来源:河北省物价局

国际燃气网

2016
07/14
15: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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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天然气 天然气价格 液化天然气

     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天然气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国家有关政策,结合河北省实际,制定《河北省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系指管道天然气、压缩天然气和液化天然气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天然气价格管理,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天然气管道运输价格、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城市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和城市燃气初装费。
 
  天然气按照用途分为化肥生产用气、直供工业用气和城市燃气。城市燃气分为居民用气、非居民用气和车用天然气。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天然气生产、管道运输、批发及零售经营企业。
 
  第五条 天然气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
 
  (一)成本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的制造成本、管理费用、财务费用、销售费用。核定天然气经营企业成本应以社会平均成本或行业平均成本为基础。
 
  城市管道天然气制造成本由购气成本和配气成本构成。购气成本包括天然气出厂价格及管道运输价格;配气成本包括折旧费、维修及维护费、气损费、人员工资及福利费、燃料动力及辅助材料费、摊销费等。输气损耗按不超过输气量8%计算。
 
  压缩天然气或液化天然气制造成本由天然气购入价格、运输费用及解压或压缩、气化成本构成。
 
  (二)利润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正常经营情况下应获得的合理收益,企业净资产利润率按最高不超过8%核定。
 
  (三)税金是指天然气经营企业依据国家税法规定应缴纳的税金。
 
  第六条 天然气价格的制定和调整应遵循补偿成本、依法纳税、合理盈利、反映市场供求、兼顾消费者承受能力、符合国家能源产业政策、与可替代能源保持合理比价关系的原则。
 
  第七条 天然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与政府指导价相结合的方式,按其经营方式实行分级管理。
 
  (一)天然气出厂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由国家发改委制定基准价格及浮动幅度,供需双方可按规定的幅度协商确定具体价格。价格变动时,上游供气企业需事先书面告知省物价局。
 
  (二)管道运输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管道运输价格外,其他管道运输价格由省物价局制定。
 
  (三)城市天然气门站价格(含省天然气公司供应价格)实行政府定价,由省物价局制定。
  (四)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除国家发改委管理的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外,其它直供工业用户天然气销售价格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五)城市天然气居民用气及车用天然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定价,非居民用气到户销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城市燃气初装费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授权设区市、扩权县(市)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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