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办):
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理顺
居民用气门站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规〔2018〕794号)转发你们。经省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贯彻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自2018年6月10日起,河南省
管道天然气执行1.89元/立方米的居民基准门站价格。目前居民与非居民门站价差低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一次理顺到位;高于0.35元/立方米的市县,今年按0.35元/立方米理顺,2019年6月10日全部理顺到位。
二、居民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由市县疏导,今年的疏导工作应在8月底前完成。在疏导工作中,各市县要严格按照国家通知和有关规定及《河南省城镇管道天然气
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等要求,做好测算、疏导方案,认真履行相关程序,通过完善阶梯气价制度,降低一档气价调整幅度,加强配气价格监管,降低过高配气价格。
三、各市县出台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调整方案时,要加大宣传、价格检查和巡查工作力度,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营造良好舆论氛围,依法查处天然气价格违法行为,确保疏导方案平稳实施。各燃气经营企业要加强生产组织和供需衔接,不得停供、限售,保证居民正常用气。
四、各市县要落实对低收入群体的补贴政策,区分不同对象、标准、渠道,对低收入用气家庭及今年安排的农村“煤改气”家庭给予适当补贴。
五、居民用气价格事关百姓切身利益。各地要承担主体责任,加强组织领导,准确把握此次国家居民气价调整的政策精神,充分考虑当地承受能力和社会关切,审慎制定各地调价幅度、出台时间和频次,确保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疏导工作平稳实施。
六、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改(价格)部门要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价格问题,并将居民用气调价文件及时抄送我委(价管处)。
2018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