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安康市物价局发布了关于关于启动
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调整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通知中要求今冬明春天然气价格按照测算的 0.45 元/立方联动额,予以等额传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在现行 2.15 元/立方的基础上顺加 0.45 元,调整为 2.60 元/立方;车用
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 3.24 元/立方的基础上顺加 0.45 元,最高限价调整为 3.69 元/立方;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中省规定,其销售价格在现行 2.15 元/立方的基础上顺加 0.02 元,执行 2.17 元/立方价格,自发文之日起至 2019年3月31日止。
原文如下:
安康市物价局关于启动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
调整中心城区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的通知
安康市逸华天然气有限公司、安康市天然气公司:
入冬以来,天然气供应日趋紧张,上游天然气基准门站价格出现较大幅度的上浮(浮动额为 15%—37%),同时,实行了限额供应,天然气企业还需从外省和省内储气企业购进 LNG 作为补充气源。根据《陕西省天然气管道运输和配气价格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为进一步鼓励企业积极采购天然气,确保安康市今冬明春用气需求,经研究并报市政府同意,决定启动安康中心城区上下游天然气价格联动机制,对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进行调整,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非居民用气销售价格
1、对今冬明春天然气价格矛盾予以疏导,按照测算的 0.45 元/立方联动额,予以等额传导,非居民用气销售价在现行 2.15 元/立方的基础上顺加 0.45 元,调整为 2.60 元/立方;
2、由于公交车、出租车已纳入民生用气范畴保障供应,车用天然气销售价格在现行 3.24 元/立方的基础上顺加 0.45 元,最高限价调整为 3.69 元/立方;
3、学校、幼儿园、养老福利机构、城镇社区居委会等执行居民生活气价的非居民用户,根据中省规定,其销售价格在现行 2.15 元/立方的基础上顺加 0.02 元,执行 2.17 元/立方价格。
二、相关要求
1、
天然气经营企业要充分预测今冬明春用气形势,合理组织落实气源,严格按照“保民生、保公用、保重点”的原则,有序保障供气;
2、本次联动调整非居民用气终端销售价格,启动天然气上下游价格联动机制是我市首次,天然气经营企业要统一思想,认真做好天然气价格公示工作和宣传解释工作,正确引导社会舆论,保证天然气价格调整的平稳实行;
3、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严格执行价格政策,对不严格执行天然气价格政策的违法行为,价格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4、价格联动机制启动后,天然气经营企业要于每月底前,将当月日销售情况上报我局。
三、价格联动机制启动时间自发文之日起至 2019年3月31日止,价格联动机制结束后,天然气销售价格恢复执行正常价格。